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PDF , 页数:10 ,大小:175.57KB ,
资源ID:364708      下载积分:5000 积分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注意: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www.mydoc123.com/d-36470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DB13 2167-20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为本站会员(confusegate185)主动上传,麦多课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麦多课文库(发送邮件至master@mydoc123.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DB13 2167-20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1、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 216720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2015 - 02 - 15发布 2015 - 03 - 01实施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3/ 2167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

2、协会、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鹏芳、于海、彭拥军、陈学功、律国黎、张超、于欣沛、尹海滨、刘怀平、江澜、沈绍进、耿媛媛、王婷、柳领君、程飞、史晓宇、白进杰、闫宁。 DB13/ 21672015 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

3、准外,还应执行河北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

4、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

5、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DB13/ 21672015 2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

6、,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

7、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

8、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 3.10 DB13/ 21672015 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

9、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10、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第I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第II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第II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13/ 21672015 4 表1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时段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 物 二氧化 硫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氟化物 (

11、以总F计) 汞及其化 合物 氨 第I时段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20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30 100 400 5 0.05 8(1)烘干机、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30 600(2)400(2) 破碎机、磨机、 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20 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20 第II时段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10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20 50 260 3 0.05 8(1)烘干机、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20 400(2)300(2) 破碎机、磨机、 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10 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

12、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10 注:(1)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2)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4.1.4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1) 式中: C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C实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基 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

13、源的烘干设备排气为 8; O实 实测含氧量百分率。 DB13/ 21672015 5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4.2.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表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0.5 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 (TSP)1h浓度值的差值 厂界外20m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 氨(1)1

14、.0 监控点处1h浓度平均值 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注:(1)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4.3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3.2 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3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高度

15、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4 周边环境质量监控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16、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DB13/ 21672015 6 5.2 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T 7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规定执行。 5.2.2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

17、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5.2.3 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一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3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3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

18、定 重量法GB/T 1543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废气

19、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4 氟化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7 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6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4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水泥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_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