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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T 1210-2010 禽类屠宰检疫技术规范.pdf

1、ICS 11. 220B 42D B 1 3、性,r冫pi省地 、万标%4-I比卜JTDB 13/ T 1210-2010禽类屠宰检疫技术规范2010-04-19发布2010-05-04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 T 1210- 2010月I J舀本标准按照GB1. 1-2009给出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福军、王增利、陈东来、范炜、丁红田、回新彩、何树斌、岳海祥、张玉新、李海涛、王瑞红、赵飞、高峰、李铁柱、李湃、张桂云。DB13/ T 1210- 2010禽类屠宰检疫技术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禽类屠宰过程中的

2、宰前检疫、宰前检疫后的处理、宰后检疫、宰后检疫后的处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河北行政区域内的禽类屠宰检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9442-2004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颁布)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告)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肉尸禽类经屠

3、宰、放血、去毛后,不净膛、半净膛或全净膛的躯体。3. 2同群禽只同一来源、同一环境的禽只,如同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等。4宰前检疫4. 1入厂监督4.1.1流行病学调查活禽进入屠宰场(厂、点)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查验是否来自非疫区,询问禽只的产地和运输途中是否经过疫区及采食、饮水、发病、死亡等情况。4.1.2查证验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查验并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核对禽只种类、数目、运输车辆是否相符等。4.1.3临床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对进入屠宰场(厂、点)的禽只进行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按照GB 16549-1996执行。4.1.4入厂监

4、督的处理DB13/ T 1210- 20104.1.4.,禽只经初步判定为健康的,且手续合法,准予进入屠宰厂。禽只卸载后,官方兽医监督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4.1.4.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以及证物不符、检疫证明逾期或变造检疫证明的行为,禁止入场,依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处理。4. 2待宰期间的检疫4.2. 1临床检查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按照GB 16549-1996执行。4.2.2实验室检测对个体检查中发现疑似疫病难于判断的,可将疑似病禽或采集血液、分泌物、渗出物、粪、尿等样品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5宰前检疫后的处理5. 1准宰经检疫确定为健康的

5、禽只送往屠宰。5. 2禁宰5. 2. 1经检疫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动物疫病时,同群禽只禁止屠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GB 19442-2004, GB 16548-2006的规定处理。5.2.2经检疫确诊为鸭瘟及符合GB 16548-2006规定销毁的禽只和对人禽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的禽只,一律不准屠宰,按照GB 16548-2006中3. 2做销毁处理。5. 3缓宰经检疫确认为一般性传染病和其它疫病,且有治愈希望的,或者有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禽只,隔离观察。5. 4急宰除本标准5.2, 5.3所列动物疫病外,凡确诊为物理性挤压、热及

6、应激性濒死的禽只,或患动物普通病、一般动物疫病且无碍食肉卫生的禽类,由官方兽医监督送急宰间实施急宰。急宰后的肉尸、内脏按GB 16548-2006中3. 3做化制处理。6宰后检疫6. 1基本要求禽类屠宰后应立即摘除内脏,内脏和肉尸统一编号,实行同步检疫,综合判定。6.2后检疫的程序和方法6.2. 1肉尸检疫DB13/ T 1210- 2010对下列部位进行视检:a)皮肤有无出血、瘀血、结节、溃疡和肿物等;b)头颈有无肿胀、结节、痘疹;c)面部、眼睑、冠、肉髯有无异常:d)鼻腔、眼睛、口等天然孔有无肿胀、炎症、病理性渗出物;e)爪有无出血、溃疡、卷曲,关节有无积液等。在检疫过程中发现异常的禽只,

7、应进一步剖检进行实验室检测。6.2.2内脏检疫对下列部位进行视检:食道、气管,有无充血、出血、溃疡、糜烂或干酪样分泌物;腺胃乳头有无充血、溃疡,腺胃、肌胃交界处有无出血点、斑点或溃疡,肌胃角质层下有无出、1,丿、丨产aU血点(斑)、溃疡等;c)肠壁的浆膜和粘膜有无充血、淤血和结节,盲肠扁桃体有无出血、淤血和坏死,泄殖腔有无出血;d)心包内有无积液、化脓、粘连,心冠脂肪和心外膜有无出血点;e)肝脏、脾脏的形态、色泽及大小有无异常,胆囊是否充盈;f)输卵管有无出血、水肿及脓性分泌物,卵泡有无变形、变色、变硬等;g)体腔中的肺脏、肾脏的形态、色泽及大小有无异常,肾脏有无尿酸盐沉淀。必要时切开脏器进行

8、实验室检测,重点检查喉头、心冠脂肪、腺胃、肌胃腺胃交界处、盲肠扁桃体、小肠、直肠等有无出血,法氏囊是否肿大、出血等病理变化。7宰后检疫后的处理7. 1官方兽医对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加施检疫标志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7. 2经宰后检疫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动物疫病时,应责令停止屠宰,按5. 2. 1的规定处理。7. 3经宰后检疫发现鸭瘟等动物疫病及符合GB 16548-2006规定销毁的禽只,一律停止屠宰,按5.2.2的规定处理。7.4经宰后检疫仅发现组织、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局部化脓、明显损伤、发炎、充血、出血、肿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钙化或钙化灶或其他损伤,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切割下来,

9、按照GB16548中3. 2做销毁处理。7. 5除7. 2, 7. 3, 7. 4所列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动物疫病,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禽只的肉尸、内脏按GB16548-2006中3. 3做化制处理。8检疫出球虫病的处理病变轻微,剔除的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厂、点)。肌肉无变化的,剔除的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厂、点)。病变严重,且肌肉有退行性变化的,肉尸和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1,八0889检疫出肿瘤的处理DB13/ T 1210- 20109. 1一个器官有肿瘤病变,肉尸不瘠瘦,且无其他病变的,患病脏器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如肉尸瘠瘦或肌肉有病变的,作工业用或销毁。9. 2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有肿瘤病变的,肉尸作工业用或销毁。9. 3检出淋巴肉瘤、白血病和鳞状上皮细胞癌的,肉尸作工业用或销毁。10检疫记录驻屠宰场的官方兽医应做好屠宰检疫有关记录,装订成册,保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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