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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T 1794-2013 旅行社业务安全管理规范.pdf

1、ICS 03.080.01 A 12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17942013 旅行社业务安全管理规范 2013 - 11 - 04 发布 2013 - 11 - 30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3/T 1794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秦皇岛市海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市海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华、杨立平、王亚利。 DB13/T 17942013 1 旅行社业务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旅行社业务安全

2、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组织、责任、旅游产品设计、旅游环境考察、旅游企业及供应商的选择、旅行社的注意提示义务、应急救助。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包括网上旅行社)及其他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旅游企业和专门机构适用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B/T 0082011 旅行社服务通则 GB/T 16766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 GB/T 159712010 导游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GB/T 16766)确立的以及下列

3、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行社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国内外旅游者,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办理单项委托业务,为旅游者安排食宿、游览以及组织会议、展览、商务活动等有偿服务的企业。 3.2 旅游企业 以旅游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经营实体。 3.3 网上旅行社 基于互联网从事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网络公司,也称在线旅行社。 3.4 旅游产品 为了满足旅游者旅游需求所生产和开发的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总和。 3.5 旅游者 DB13/T 17942013 2 到他惯常环境以外的地方去旅行,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其出游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3.6

4、旅游合同 旅游者同与其具有平等民事主体资格的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者与有关行业以及旅游企业相互之间,为完成旅行游览活动,实现旅游的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4 总则 为指导和帮助旅行社做好旅游业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5 组织、责任 5.1 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对旅行社业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5.2 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是旅行社业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3 旅行社业务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5、方针,实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5.4 旅行社应当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制定本单位旅游业务安全管理规定。 5.5 旅行社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员工对于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5.6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行社应当在24h内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6 旅游产品设计 6.1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安全的要求,采取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可能影响旅游者安全的各种风险。 6.2 常规旅游产品应能够适应广大旅游者的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除特殊需求外不安排危险性高的

6、游览项目,不到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无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地区及场所,不超量安排旅游项目。 6.3 以学生或未成年人为主体的旅游产品,除须符合常规产品的安全要求外,必须注重团队集体活动,尽量避免旅游者单独行动的可能性,并配备全程陪同人员或监护人随行,配备比例应不低于10:1。 6.4 以老年旅游者为主体的旅游产品,除须符合常规产品的安全要求外,必须考虑年长者的身体条件和心理能力,掌握适度的体能消耗,合理安排饮食起居,游览设计力求舒适平缓,尽可能减少引发病症的各种诱因。 6.5 为身体有残障的弱势群体设计的旅游产品,除须符合常规产品的安全要求外,还须从旅游者自身情况考虑做出行程的合理安排。对身体有残障的

7、旅游者应当配备1:1的全程看护安全保障措施。 DB13/T 17942013 3 6.6 登山、探险、自驾车等各项特种旅游产品应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相应的急救措施,且书面形式明示旅游者。高危旅游活动的计划书中应注有醒目的“高危”警示标记,以随时提醒参与者注意安全。 7 旅游环境考察 7.1 旅行社应当事前对旅游产品涉及的旅游景区、服务场所进行环境考察,确定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 7.2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责任条款载入与旅游景区、服务场所等旅游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 7.3 旅游团使用的餐厅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部门的规定。 7.4 旅

8、游团住宿的宾馆、旅馆应当具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安全保卫措施,以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7.5 旅游团游览线路及项目的安排,应当在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 7.6 不适合旅游者自由活动的环境,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当给与旅游者明确的提示。 8 旅游企业及供应商的选择 8.1 旅行社对旅游企业及供应商的选择包括旅游辅助服务者、地接社和其他以旅游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经营实体。 8.2 旅行社所选择的旅游企业及供应商应具有合法的资质和运营许可。应具有对突发情况和安全事故的应对措施、责任能力和处理流程。 8.3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企业及供应商书面签订合作协议,订立的合作协议应含有安全责任条款。 8.4 旅游企业及

9、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包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用品等)应无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8.5 旅游企业及供应商的人员配备应当能够满足旅游者的安全防护要求。 8.6 组团社应当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业绩的地接社,对突发情况和安全事故应有能力协助组团社应对和处理。 8.7 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明确提出对选择地接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标准,并要求地接社与其书面签订合作协议。 8.8 旅行社应当建立对旅游企业及供应商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选择或更新。 9 旅行社的注意提示义务 9.1 旅行社应对旅游者事先做出旅游安全警示与告知,提醒旅游者注意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 9.2

10、 旅行社应事先提示旅游者务必根据自身的健康状况和适应能力选择参与旅游活动。 9.3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应当包含具体的安全提示与安全责任条款。 DB13/T 17942013 4 9.4 旅行社应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9.5 组织旅游者参加登山、驾车、潜水、滑雪、游船、探险、狩猎、漂流、蹦极、骑马等特种旅游项目,应事先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向旅游者明示。 9.6 旅行社应召开行前说明会,向旅游者明确提示旅游目的地的风土民情、民俗禁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紧急救援途径和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 9.7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安全防范措施。 10 应急救助 10.1 旅行社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预案,努力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及损失。 10.2 旅行社的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处理程序、应急响应、善后处理、新闻处理等。 10.3 旅行社有义务了解或预约行程中的救护医院,以便旅游者突发伤病时的紧急救助。 10.4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行社应当迅速做好伤员的救护工作,并协助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10.5 旅游者旅途中身体不适、突发疾病,旅行社应当尽快送患者到医院就诊、及时救治。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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