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外籍个人 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问题,目 录,CONTENTS,PART,1,纳税义务,1 纳税义务,国税发(1994)148号,1 纳税义务,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国税发1994148号】 第五条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第三条 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
2、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1 纳税义务,满五年后离境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1 纳税义务,PART,2,减除标准,减除标准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
3、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减除标准 2,1,2,3,(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
4、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特殊情况: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同样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PART,3,免税规定,3 免税规定,(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
5、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3 免税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将住房费定额后给外籍职员,应计入其职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可以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应得额扣除。,沪税外 1994 74号,免税规定 3,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每年”是指每一年的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
6、日止的年度,对发生在跨年度间的探亲费次数,先应计入第一年度,如第一年度已满二次的,可顺延计入第二年度。,探亲费的免征标准,免税规定 3,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货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职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家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互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互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
7、所得免税规定,PART,4,12万申报,12万申报 4,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12万申报 4,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4
8、 12万申报,(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12万申报 4,申报地点,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税发(1994)148号 财税(1994)20号 沪税外 (1994)74号 国税函发(1995)125号 财税(2004)29号 国侨发(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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