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83.140.10 G 33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3062015 双向拉伸聚丙烯免涂覆合成纸薄膜 2015 12 - 25发布 2016 02 - 01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3/T 2306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丰剑、邢瑞珍、张建伟、白建民、杨雪清、王玉山、王宾、王春水。 DB13/T 23062015 1 双向拉伸聚丙烯免涂覆合成纸薄膜 1 范围 本标准
2、规定了双向拉伸聚丙烯免涂覆合成纸薄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丙烯为主要原料,加入添加剂经熔融、挤出,表面进行特殊处理双向拉伸后产生细微空隙,具有不透明性、免涂覆可作为纸张的薄膜。 如果用于食品包装还应符合食品包装用国家卫生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31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 轮廓法 表面粗糙度参数及其数值 GB/T 1040.3 塑料 拉伸性能的测定 第3部分:薄
3、膜和薄片的试验条件 GB/T 1410 固体绝缘材料体积电阻率和表面电阻率试验方法 GB/T 2410 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的测定 GB/T 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整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 5009.60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343 泡沫塑料及橡胶 表观密度的测定 GB/T 6672 塑料薄膜和薄片厚度的测定 机械测量法 GB/T 6673 塑料薄膜和片材长度和宽度的测定 GB/T 8807 塑料镜面光泽试验方法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0006 塑料薄膜和薄片摩擦系数测定方法 GB/T 14216
4、塑料 膜和片润湿张力的测定 GB/T 23774 无机化工产品白度测定的通用方法 GB/T 26192-2010 双向拉伸聚丙烯可涂覆合成纸薄膜 QB/T 2358 塑料薄膜包装袋热合强度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划痕 薄膜表面连续或间断性的点状、线状或块状机械物理摩擦痕迹。 3.2 气泡 DB13/T 23062015 2 因原料含有水分等杂质,在熔融、拉伸过程中产生的泡状外观缺陷。 3.3 暴筋 因厚度偏差大或皱纹累积,在收卷过程中形成凸起使薄膜变形。 4 分类 4.1 按电晕处理分为双处理面和单处理面。 4.2 按有无热封要求分为热封型和非热封型。 5 要求 5.1 外观 5.1
5、.1 外观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外观要求 项目 要求 气泡、折皱 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气泡、折皱 划痕、暴筋 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划痕、暴筋 端面不整齐度 1mm 接头 搭接整齐,并用有色胶带粘结牢固,胶带厚度小于50m 5.2 规格及尺寸偏差 5.2.1 厚度规格 为35m300m。 特殊规格,由供需双方商定。 5.2.2 宽度及宽度偏差 宽度为340mm2500mm,宽度偏差不大于2mm。 5.2.3 厚度极限偏差及其厚度平均偏差 厚度极限偏差及其厚度平均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厚度偏差 公称厚度 m 厚度极限偏差 % 平均厚度偏差 % 3560 5 4 61100 4 3 100以上
6、3 2 DB13/T 23062015 3 5.2.4 每卷允许接头个数不大于2个。 5.3 物理力学性能 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物理力学性能 序号 性能 单位 指标 试验方法 1 拉伸强度 纵向 MPa 45 GB/T 1040.3 横向 MPa 120 2 断裂标称应变 纵向 % 180 GB/T 1040.3 横向 % 60 3 光泽度 消光面 % 20 GB/T 8807(45法) 非消光面 % 70 4 热收缩 纵向 % 3 GB/T 26192-2010中5.8 横向 % 1 5 密度 g/cm 0.91 GB/T 6343 6 平均密度偏差 公称密度(0.70.91
7、) % 5.0% GB/T 6343 公称密度0.7 % 7.0% 7 润湿张力消光面 mN/m 44 GB/T 14216 非消光面amN/m 38 8 透光率 50m % 30 GB/T 2410 50m % 15 9 动摩擦系数 0.20.7 GB/T 10006 10 热封强度bN/15mm 2.0 QB/T 2358 11 粗糙度 消光面 m 1.4 GB/T 1031 12 表面电阻率 1012GB/T 1410 13 白度 % 75 GB/T 23774 a 非消光面需要电晕处理的产品进行此项试验。 b 热封型的产品进行此项试验。5.4 卫生指标 用于食品包装的免涂覆合成纸薄膜,
8、卫生指标应符合GB 9688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取样方法 取样的膜卷包装应完好无损,在膜卷上去掉13层,沿膜卷的宽度切割取样,作外观、尺寸偏差、物理力学性能测试,待测定的试样须密封包装,防止受潮和受污染。 DB13/T 23062015 4 6.2 试样状态调整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按GB/T 2918规定进行状态调节。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状态调节时间不少于4 h,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 6.3 外观检验 在自然光或日光灯下目测检查。端面不整齐度用精度为不大于0.5mm的量具测量。 6.4 厚度测量 按GB/T 6672规定进行。采用平面测量头单层测量,测量仪器分辨
9、率值小于或等于0.2m,取最大偏差值为厚度极限偏差。 平均厚度为所测各点厚度的算术平均值,平均厚度偏差为平均厚度和公称厚度之差与公称厚度之比的百分率。 6.5 宽度的测量 按GB/T 6673规定进行。 6.6 拉伸强度和断裂标称应变 按GB/T 1040.3规定进行,采用切割法制备试样,试样采用2型(长条形)试样,宽15mm,长150mm,夹具距离为100mm,试验速度为(25025)mm/min。拉力机为精确到MPa的薄膜实验拉力机。 6.7 光泽度 按GB/T 8807规定进行,用入射角45测量每个面。 6.8 热收缩率 按GB/T 26192-2010中5.8进行。 6.9 密度的测定
10、及平均密度偏差的计算 按GB/T 6343规定进行,取样不少于3组,每组5层,尺寸为100mm100mm,测定密度并计算平均密度。平均密度偏差为平均密度和公称密度的差值与公称密度之比的百分率。 6.10 润湿张力 按GB/T 14216规定进行,测量处理面。 6.11 透光率 按GB/T 2410规定进行。 6.12 动摩擦系数 按GB/T 10006规定进行,分别测量内/内,内/外,外/外面。 6.13 热封强度 按QB/T 2358进行,热封条件(1353),时间为1s,压力为0.18MPa.试样宽度15mm。速度为10020mm/min DB13/T 23062015 5 6.14 粗糙
11、度 按GB/T 1031规定进行,试样规格5cm2cm,取5个不同位置的试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受检样品的粗糙度值。 6.15 表面电阻率 按GB/T 1410规定进行。 6.16 白度 按GB/T 23774规定进行。 6.17 卫生指标的测定 按GB/T 5009.60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产品验收以批为单位,同一工艺条件、同一厚度制造出来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不超过200吨。 7.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抽取首卷,其后的产品中任取1卷,每卷去掉表面13层,取样38层做外观、物理性能检验(用于食品包装的进行卫生性能检验)。 抽取的样品应留备样做后续跟踪检验。 7.3 检验分类 检验
12、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7.3.1 出厂检验 产品经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第5章除卫生指标外的全部项目。 7.3.2 出厂检验判定 7.3.2.1 产品的外观、尺寸、接头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卷不合格。应对该批重新抽样检验,结果如仍不合格,则判整批为不合格。 7.3.2.2 产品的物理性能若有一项性能不合格,应对该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合格,则判整批不合格。 7.3.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第5章全部项目,其中卫生指标在用于食品包装时才需要检验,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的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
13、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进行一次检验: DB13/T 23062015 6 d) 生产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4 型式检验判定 7.3.4.1 产品经检验全项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不合格。 7.3.4.2 卫生指标有一项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每件产品包装应有产品合格证。并注明产品名称、类型、规格、长度、净重、处理面、热封面、批号、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地址、生产日期、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等标志。 当用于食品包装时应当有食品包装企业认证标志及许可证编号。 8.2 包装 每卷薄膜两端用衬垫保护,并用发泡膜、木护板等包装材料包装好,用塑料或钢带将木护板捆扎紧。 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商定。 8.3 运输 应小心轻放,防止机械碰撞、强光日晒和雨淋。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的库房内;垂直放置,堆叠层数不超过三层;远离有毒、有害污染源;距离热源大于2m,不能受强烈光直射;贮存期从生产之日起不超一年,超过贮存期的产品在使用前经检验合格仍可使用。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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