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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年98号.doc

1、财税 2018 9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现就 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 在 2018 年 10 月 1 日(含)后实际取得 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 按照 5000 元 /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 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含)前实际取得的

2、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2018 年 第四季度取 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 5000 元 /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 3500 元 /月执行 。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2018 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

3、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 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 -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 =应纳 10 月 1 日以前税额 +应纳 10 月 1 日以后税额 应纳 10 月 1 日以前税额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10 月 1 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 10 月 1 日以后税额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10

4、 月 1 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 -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 -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 -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 201162 号)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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