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年最新 3C 产品认证目录 1 / 12 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 2018 年第 11 号 为深化强 制性产品 认证制度 改革, 强 化市场主 体责任, 进一步降 低制 度性交易 成本,根 据国务 院关于加 强质量认 证体系建 设 促进 全面质量 管理的意 见(国 发2018 3 号 ) ,现对强 制性产品 认证目录 及实施方 式做出如 下改革调 整: 一、对部 分产品不 再实施强 制性产品 认证管理 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 起,对部 分产品( 见附件 1 )不再实 施强制性 产品认证 管理,其 指定认证 机构应注 销已出具 的强制性 产品认证 证书。 国家认监
2、委注销相 关认证机 构和实验 室所涉及 的强制性 产品认证 指定业 务范围。 二、对部 分产品增 加自我声 明评价方 式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 , 对部分产 品(见附 件 2 ) 增 加自我声 明评价 方式。 相 关企业可 选择由指 定认证机 构按既有 方式进行 认证, 也 可依据 强 制性产品 认证自我 声明实施 规则( 见附件 3 ),采用 自我声明 方式证明 产品能够 持续符合 强制性产 品认证要 求,并完 成产品符 合性信息 报送。 市场监管 总局 国家认监委 2018 年 6 月 11 日 2018 年最新 3C 产品认证目录 2 / 12 附件 1 : 不再实 施强
3、制 性产品 认证管 理的产 品清单 (2018 年第 11 号 )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0507 电动工具 CNCA-C05-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 动工具 电剪刀 0508 电动工具 CNCA-C05-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攻丝机 0509 电动工具 CNCA-C05-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电链锯 0512 电动工具 CNCA-C05-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电刨 0513 电动工具 CNCA-C05-01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电动修枝剪 0514 电 动工具 CNC
4、A-C05-01: 2014 强制 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显像 (示) 管 0811 音 视频设备 CNCA-C08-01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 频设备 天线放大器 0814 音 视频设备 CNCA-C08-01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 设备 电脑游戏机 0908 信 息技术设备 CNCA-C09-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 技术设备 学习机 0909 信息技术设备 CNCA-C09-01:2014 强制 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 设备 摩托车发动机 1103 机 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CNCA-C11-03:2014 强 制性
5、产品认证实施 规则 摩托车发动机 机动车喇叭 1106 机 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CNCA-C11-05:2014 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 机动车喇叭 机动车制动软管 1108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CNCA-C11-06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 机动车制动软管 汽车燃油箱 1113 机 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CNCA-C11-11:2014 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 汽车燃油箱 调制解调器 (含卡)1601 电信终 端设备 CNCA-C16-01:2014 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 电信终端设备 ISDN 终端 1607 电信终 端设备 CNCA-C16-01: 2014 强制
6、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 端设备 2018 年最新 3C 产品认证目录 3 / 12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1903 安全防范产品 CNCA-C19-01:2014 强制 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 防盗报警产品 无线局域网产品 20012006、 20112043、 2090 无线局域网产品 CNCA-C20-01: 2007 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无线局域网产品 混凝土防冻剂 2103 装 饰装修产品 CNCA-C2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装 饰装修产品 插头插座 ( 工业用)0203 电路开 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CNCA-C02-01:2014 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
7、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气附件) 器具耦合器 (工业用) 0203 电路开 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CNCA-C02-01: 2014 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气附件) 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 )0301 低压电器 CNCA-C03-01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公用电网动力配电成套设备 0301 低压电器 CNCA-C03-01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可燃气体报警产品 1801 消防产品 CNCA-C18-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 灾报警产品 电气火灾
8、监控系统 1801 消防产品 CNCA-C18-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 灾报警产品 气溶胶灭火装置 1812 消防产品 CNCA-C18-03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 设备产品 注:未标注序号的产品在 CCC 产品 目录中属于 1 种产品下的部分产品。 以上范围内产品企业可自行选择申请自愿性认证证书, 递交自愿申请资料与 3C 认证相 同,在申请时选择换证申请,不需要再次缴纳认证检测费用。 2018 年最新 3C 产品认证目录 4 / 12 附件 2 :适用自 我声明 方式的 强制性 产品认 证目录 自我声明程序 A (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 自我声明) 信息
9、技术设备、 音视频设备中的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 5VDC , 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 15W (或 15VA ),且 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III 类设备) 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 CNCA-C08-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 CNCA-C09-01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自我声明程序 B (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 自我声明) 1.低压成套 开关设备中的:成套电力开关设备、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配电板、 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0301 低压电器 CNCA-C03-01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2.小功率电
10、 动机 0401 小功率电动机 CNCA-C04-01: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小 功率电动机 3.小型交流 弧焊机 4.交流弧焊 机 5.直流弧焊 机 6.TIG 弧焊 机 7.MIG/MAG 弧焊机 8.埋弧焊机 9.等离子弧 切割机 10.等离子 弧焊机 11.弧焊变 压器防触电装置 12.焊接电 缆耦合装置 13.电阻焊 机 14.送丝装 置 15.TIG 焊焊 炬 16.MIG/MAG 焊焊枪 2018 年最新 3C 产品认证目录 5 / 12 17.电焊钳 0601、0602 、0603、0604 、0605、0606、0607 、0608、0609 、0610、061
11、1、 0612、0613 、0614、0615 电焊机 CNCA-C06-01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 焊机 18.电动机- 压缩机 0704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C07-01: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19.汽车内 饰件 1111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CNCA-C11-09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 规则 汽车内饰件 20.汽车门 锁及门保持件 1112 机 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CNCA-C11-10:2014 强 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2018 年最新 3C 产品认证目录 6 / 12 附件 3 :强制性 产
12、品认 证自我 声明实 施规则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 方式的公告。 以下为公告中附件 3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 的详细内容 : 强制性产 品认证自我 声明实施规 则CNCA-00C-008: 2018 引言 为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优化认证程序,通过对标国际先进合格评定制度 鼓励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确保强制性认证制度体系持续有效 健康运行的同时, 允许部分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符合性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 由生产者(制造商)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其所提供的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 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
13、。 为规范强制性认证自我声明中所涉及的相关活动,制定本实施规则。 产品生产与供应链所涉及各相关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 行产品设计、生产、进口、销售、商业使用及合格评定等活动,以确保所提供产品能 够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 本实施规则中所指的“自我声明”是指:生产者依据本实施规则附件一中的“自 我声明程序 A ” 或 “ 自我声明程序 B ” 所实施的 “合格评定+ 符合性信息报送+ 自我声明” 的符合性评价方式。 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可能涉及以下相关方: 生产者 (制造商) 、 授权代表、 生产企业、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等。 凡列入强制性认证
14、目录且被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 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产品, 须在完成对产品适用标准及相关要求符合性 (以 下简称产品符合性) 评价、 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并标注 CCC 标志后, 方可出厂、 销售、 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强制性认证中以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的合格评定活动所涉 及的定义、自我声明程序、符合性信息报送及自我声明要求、CCC 标 志、自选实验室 要求、后市场监督、相关方责任义务等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强制性认证目录中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并标注 CCC 标志的 产品。 2 定义 2018 年最新 3C 产品认
15、证目录 7 / 12 2.1 生产者 (制造商) 生产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 商标进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 责任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2.2 授权代 表 经境外生产者(制造商)书面授权,代表境外生产者(制造商)向国家认监委符 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 地位的企业。 注:境外生产者可以选择其子公司、进口商或销售者作为授权代表。 2.3 生产企 业 受生产者委托实际完成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 2.4 进口商 从境外进口产品到中国市场销售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国境内企业。 2.5 销售者 对产品进行销售的具有法人地位的
16、中国境内企业。 2.6 商业用 户 在中国境内使用产品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或个人。 2.7 自我声 明程序 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本规则以及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评 价程序。 2.8 自我声 明 生产者/ 授权代表为确认产品能够满足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所 做出的承诺。 2.9 自选实 验室 生产者/ 授权代表自主选择进行型式试验的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 注:自选实验室可以是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的实验室,也可以是其它具备资质的非强制性 产品认证指定的第三方实验室。 2.10 强制性 认证要求 2018 年最新 3C 产品认证目录 8 / 12 强制性认证相关法
17、律法规以及对应实施规则中所明确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涉 及产品符合性评价的要求。 3 自我声明程序 3.1 生产者 结合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要求, 采用适当的自我声明程序对产品进行符 合性评价。 自我声明方式涉及自我声明程序是指本实施规则提供的自我声明程序 A 或自我声 明程序 B ,详见附件一。 注 1: 所有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的产品, 生产者/授权代表可自愿选择由指定 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 注 2: 所有允许采用自我声明程序 A证明产品符合性的产品, 生产者/授权代表可自愿选择由指 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或采用自我声明程序 B。 3.2 采用自 我声明程序 A
18、的产品由生产者/ 授权代表安排在自选实验室进行产品型 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采用自我声明程序 B 的产品须由强制性认证指定实验室 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及报告等应按照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 3.3 生产者 应建立技术文档,技术文档应至少包含附件二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3.4 生产者/ 授权代表应签署自我声明, 自我声明中应至少包含本规则附件三所要求 的全部内容。 3.5 生产者/ 授权代表应保存自我声明相关资料; 必要时, 销售者与商业用户也应能 提供或查询其所销售/ 使用产品的自我声明信息。 3.6 产品设 计、 技术特性、 相关强制性认证要求或自我声
19、明相关信息变更时, 生产 者/ 授权代表应根据变更内容补充评价产品符合性并更新自我声明以及符合性信息。 4 符合性信息报送及自 我声明要求 4.1 符合性 信息报送 产品出厂或进口前,生产者/ 授权代表应在信息报送系统中注册并提交自我声明并 报送如下符合性信息: a )境内生产者工商注册证明; b)授权代表工商注册证明(仅适用于境外生产者); c )产品描述; 2018 年最新 3C 产品认证目录 9 / 12 d)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信息; e )型式试 验报告; f)自选/ 指定实验室信息及有关资质证书(适用时); g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查报告; h) 生产者/ 授权代表签署的自我声明。 自
20、我声明及所报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者、生产企业、商标等信息应与 实际产品一致,并被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所覆盖。 承担自我声明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报告的实验室(自选或 CCC 指定 实验室)应结 合生产者/ 授权代表实际,在符合性报送系统中注册并报送该生产者/ 授权代表自我声 明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相关信息。 4.2 自我声 明结果 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根据报送结果生成对应二维码,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生产者/ 授权代表签署标注二维码的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标注 CCC 标志 。 4.3 报送信 息的变更 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认证要求或其他自我声明信息变更时,生产者/ 授权代表应根据变更内
21、容补充评价产品符合性(必要时),并在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 中更新技术文档以及自我声明信息。如涉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变更,承担自我声明产 品型式试验并出报告的实验室 (自选实验室/CCC 指定实 验室) 应结合生产者/ 授权代表 实际, 在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中注册并报送该生产者/ 授权代表自我声明产品的变更报 告。 在原报送信息未注销的情况下,变更报告只能用于原符合性信息的变更。 4.4 报送信 息的注销 生产者/ 授权代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注销报送的信息, 注销后系统按要求保留原 报送信息备查。 报送信息保留的有效期为 10 年, 到期后系统自动注销。生产者/授权代表如需要, 可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22、 5 CCC 标志 2018 年最新 3C 产品认证目录 10 / 12 生产者/ 授权代表应确保对 CCC 标 志的管理与使用符合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国家认监委 2018 年第 10 号公告)等规定。 对于下列产品,不得标注 CCC 标 志: a ) 在本规则适用范围内但未按本规则要求实施合格评定、 签署自我声明并报送符 合性信息的产品; b)报送符合性信息后的产品变更但未更新符合性信息; c )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 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 性信息报送的产品,应标注的 CCC 标
23、志: 当产品的尺寸或特性不允许标注 CCC 标志, 则应在产品最小包装或者产品随附的 文件上标注 CCC 标 志。 6 自选实验室要求 6.1 自选实 验室的资质要求 自选实验室的运行应符合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 生产者、 生产企业等自有实验室的运行应符合 GB/T 27025 (或等效 ISO/IEC 17025) 标准要求,鼓励通过 CNAS (或等效认可机构)认可。 境内注册的第三方实验室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境外注册的第三方实验 室须通过 CNAS (或等效认可机构)认可。 6.2 自选实 验室的能力要求 a )应具备技术能力开展相关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有效版本)的检
24、测。 b) 应指定适当的人员负责实验室管理并支持 CCC 自我 声明方式自我声明程序 A 的 产品型式试验的进行。 c )应确保实验室人员按照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d)应及时更新确保型式试验有效实施所需的技术能力。 e )应具有 出具完整、准确的型式试验报告的能力。 f)所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应能满足生产者控制产品一致性和符合性的需要。 2018 年最新 3C 产品认证目录 11 / 12 g ) 应能按照本实施规则的要求上传并管理相关生产者/ 授权代表自我声明产品的型 式试验报告、变更报告以及相关信息。 7 市场监督 7.1 国家认 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对自我声明结果以及 CCC
25、标 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 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自我声明结果和 CCC 标志使 用实施监督管理, 发现有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需由省级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认监委符合性信息报送 系统中上传处置相关意见。 7.2 当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者/ 进口商/ 销售商应停止出厂、进口、销售并召 回自我声明对应产品; 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撤销生产者/ 授权代表相关的自我声明及信 息, 在该生产者/ 授权代表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整改前, 暂停接受其新增自我声 明信息;有关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统一记录、披露: a ) 自我声明对应产品被各级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证明有严重缺陷、 产品安
26、 全检测项目不合格的; b)自我声明对应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c )拒绝接受监督抽样的; d)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未按规定使用自我声明 CCC 标志 的; e ) 弄虚作 假, 采用不正当手段完成自我声明及信息报送, 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自 我声明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f)其他应予撤销自我声明及信息的情形。 7.3 当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者/ 授权代表应实施整改并更新的相关信息,必 要时,生产者/ 进口商/ 销售商/ 商业用户应停止销售并召回相关产品: a )出厂或进口产品与自我声明对应产品不符的; b)未按本规则要求正确标注 CCC 标志; c )未按本规则要求签署
27、自我声明; d)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内容不符合本规则要求; e )未能提 供技术文档或技术文档不符合本规则要求; f)产品或其外包装/ 随附文件未标示生产者以及进口商相关信息; g )未能满足本规则的其他管理要求的。 2018 年最新 3C 产品认证目录 12 / 12 7.4 对于出 现 7.2 中违 规行为或出现 7.3 中违 规行为两次的生产者/ 进口商/ 销售商/ 商业用户,认监委将公布名单及处罚结果. 8 相关方责任义务 采用本规则自我声明方式所涉及的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销售者、进口 商、商业用户等,应严格按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产 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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