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18 修订版)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8 年 7 月 1 日 目 录 1 总 则 1 2 建设用地 2 2.1 用地分类 2 2.2 建设用地控制 2 2.3 用地兼容性 5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6 3.1 分类分级 6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6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8 3.4 实施导则 15 4 建设工程 18 4.1 建设工程分类与设计 18 4.2 建筑间距 21 4.3 建筑物退让 28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31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33 4.6 绿地 37 4.7 商业设施控制 39 4.8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40 4.9 验线与规
2、划核实 42 4.10 人防设施要求 45 5 交通工程 47 5.1 城市道路 47 5.2 道路交叉口 51 5.3 停车场 54 5.4 城市公共交通 57 5.5 道路绿化 59 5.6 加油加气站 60 5.7 其他交通设施 65 6 市政工程 67 6.1 市政设施配建 67 6.2 供水工程 71 6.3 排水工程 72 6.4 电力通信 73 6.5 供热工程 75 6.6 输油、输气工程 76 6.7 海绵城市 77 6.8 综合管廊 79 6.9 管线综合 81 6.10 环卫和消防工程 87 附录 A 附表 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92 附表 2 机动车停车配建
3、标准表 97 附表 3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 99 附表 4 各类体育场地配建标 准表 100 附录 B 建筑间距控制图 101 附录 C 名词解释 103 用词说明 109 1 1 总 则 1.0.1 【目的与依据】 为了推进郑州市城 市 规划 管理 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 规划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郑州市城 乡 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 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修订原则】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来关于城市规划的新理念、新要求,结合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都市的核心任务
4、,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目标导向和“预防解决大城市病”的问题导向,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在规范用地兼容性、美化街道景观、调减土地开发强度、推广街区制、细化建筑间距、落实居家养老和公共服务、确保市政设施安全等方面强化规划管控。 1.0.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 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专项规划、城市详细规 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 1.0.4 【内容组成与效力】 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5 【授权解释】 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0.6 【修订工作】 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
5、本规定的修订工作。 2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1.1 【 用地分类 】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3级 分类体系 。 (一)城乡用地应符合 城市用地 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中表 3.2.2 的规定。 (二)城市建设 用地 应符合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中表 3.3.2的规定。 使用本分类时 ,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 ,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 2.2 建设用地控制 2.2.1 【用图标准及规划控制线】 建设用地标准用图一般采用1:10
6、00 或 1:500 现状地形图,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各类规划控制线应在标准地形图上绘制。 规划控制线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实红线、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公摊用地虚红 线及城市用地的六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橙线)。规划控制线用郑州市统一的坐标系标注,坐标点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规划控制线长度计算单位为 m,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3 2.2.2 【 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2.3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7、】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 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2.2.4 【选址 原则 】 规划区内建设 项目 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 的项目或 重大基础设施用地 , 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 2.2.5 【选址 要求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建设项目 应符合 城乡规划布局的 要求 ; (二) 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三) 建设项目
8、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 衔接与协调; (四) 建设项目其他规划要求。 2.2.6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选址 】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经论证可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 地 等用地进行 布局 。 2.2.7 【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 调整 】 城市建成区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应优先安排水、电、气、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医疗卫生、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 4 2.2.8 【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 调整 】 控制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项目建 设 。 大、中
9、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 其用地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和中、小学等项目 。 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 扩建 使用。 2.2.9 【 开发用地规模限制 】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2.9规定值。 单独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表 2.2.9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用地面积下限值() 3000 2000 3000 2.2.10 【 指标精度要求 】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中,容积率、机非停车 位配建标准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余图则中控制指标均精确到个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除户、套、人口数和车位
10、数外,其余技术经济指标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5 2.3用地兼容性 2.3.1 【 基本原则 】 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 【适用范围】 适用于 郑州市行政区域 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 。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 【兼容比例】 用地兼容比例,即对应用地性 质的地上建筑面积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在地块 主体 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 性质用地的 兼容 比例 原则上不得超过 40%。 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文体、养老、社区
11、服务、便民店和物业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2.3.4 【指标设定】 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 J 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 5%。规划地块内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均按兼容比例上限进行配建,但当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其他性质用地时,按照兼容比例下限进行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附录 C 名词解释中具体说明) 6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1.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 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 9类。 3.1.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 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
12、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 3 5 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 1 1.5 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 0.1 0.3 万人。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2.1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 市级公共服务设 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2 【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 结合区级行政区划配置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也适用于新建规划人口 20 万人左右的居住片区。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按表 3.2.2 执行。除医院和市政设施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
13、中心。 7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表 3.2.2 分类 序号 名称 每处最小规模(万 /处)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文化 设施 1 区级图书馆 0.61 0.50.9 宜独立设置,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2 区级文化中心 0.61 0.61.0 含歌舞剧院,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3 区级青少年宫 0.51 为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防护要求,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4 区级老年人活动 中心 0.51 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体育设施 5 区级体育馆 0.61 11.2 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6 片区运动场
14、地 2.5 包含标准 400m 跑道,标准足球场 1 处,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各 510 处。每20 万人应规划设置一处。 绿地 7 片区公园 10 每 10km2 应规划设置一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 公顷。 医 疗 卫生 8 区级妇幼保健所 0.30.5 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及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9 区级卫生监督所 0.120.23 10 区级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0.30.6 0.40.7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应独立设置,不宜毗邻学校、 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远离居民区。 11 区级残疾人 康复中心 0.30.5 为残疾
15、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12 区级人民医院 5.4 6.67.2 一般不宜少于 600 床。新区建设可按 7.7 床 /千人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 110120 /床 , 建筑规模按 90 /床。每 20 万人应设置一处。 13 区级中医院 2.7 3.3 一般不宜少于 300 床。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110 /床 , 建筑规模按 90 /床。每 20 万人应设置一处 。 养老福利 14 特殊教育学校 0.60.8 1.5 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弱智、盲、聋哑儿童义务阶段教育, 每 20 万人应设置一处。 15 区级养老院 0.81.2
16、1.0 应独立设置, 每 10 万人设置一处,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 200300 床。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 2 计算,活动场地应有 1/2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行政管理 16 区级 社区服务中心 0.50.6 统筹社区管理,构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市政公用 17 消防站 0.270.4 0.540.8 每 7 km2应规划设置一处,近郊区管辖范围不应大于 15 km2。 8 3.2.3 【片区运动场地 】达到 20 万人的居住片区, 应集中建设一处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 2.5 公顷,应包括:标准 400m 跑道、标准足球场 1处,篮球场、
17、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 5 10 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 3.2.4 【片区公园 】 在新区建设中,每 10km2应规划设置一处片区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 10 公顷。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1 【分级配建 】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规划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各项设施配建标准应按 附录 A中 附表 1 执行 。 3.3.2 【教育设施选址原则】 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阳光充足、空气流动、排水通畅、地势较高、公用设施比较完善、接近城市绿化带、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 中小学校、幼儿园严禁建设在地震
18、、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校园;当在 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3.3.3 【教育设施服务范围】 中小学校服务范围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非立体交通的快速路;小学、幼儿园服务范围不应跨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主干道。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9 半径宜为 300m 5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 3.3.4
19、【教育设施环境要求】 中小学校、托幼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 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 离不应小于 80 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中小学校、托幼建设用地应远离殡葬设施、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医院、垃圾转运站、加油加气站、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安看守所、戒毒所、化学制品点等不利于中小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和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宜同时临两条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 3.3.5 【教育设施层数日照要求 】 小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
20、 4层以上;中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 5层以上。 托幼 主要生活用房(寝室、活动室、公共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3小时的日照标准,并应布置在最好朝向,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小时的日照标准。 3.3.6 【中小学校运动场地 】新建 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小学每生不宜小于 2.88 ,中学每生不宜小于 3.88。 小学应设置 200 400m的环形跑道和两组 100m的直跑道( 18班小学为60m 直跑道),中学应设置 300 400m的环形跑道和两组 100m的直跑道,直跑道每组按 6条计算。每 6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 排球
21、场。运动场地的长轴 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新建中小学运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满足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日照标准。 3.3.7 【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10 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 30%。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 1/2 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3.8 【社
22、区卫生服务中心 】 3 5 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新区宜设置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独立用地一处,不少于 3000;旧区改造可不单独占地,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 的用房。 3.3.9 【社区卫生服务站 】 已设置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区不再设置卫生服务站。 1 1.5 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 300 400 的卫生服务站一处;达到 3千人不足 6千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不少于 150 卫生服务站一处;达到 6千人不足 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不少于 250卫生服务站一处。 3.3.10 【文化活动中心 】 3 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文化活动中心一处,建筑面积 4000 6000 ,人均
23、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0.12 /人。独立占地时,人均用地面积应不低于 0.1 /人。文化活动站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用房。 3.3.11 【 体育设施 】 人口达到 1000 人的住宅区应设置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应按照用地面积不小于 0.3 /人,同时最小场地面积不得小于 300 的标准进行配建。 3 5万人居住区应集中设置综合体育中心,综合体育中心包括综合健身馆和综合运动场,综合运动场应按 0.1 /人进 行配建,11 不得包含社区体育活动场面积。各类体育场地配建标准应按附录 A附表 4要求执行。 3.3.12 【居住区级养老院】 3 5万人的新建居住区应按人均用地不少于 0.1 配建养老院一处,每处
24、养老院的规模宜为 100 150 床,用地面积 30 /床,建筑面积 40 /床。养老院应独立占地,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 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 1/2 的活动面积在冬至日 2小时的日照阴影线以外。养老院老人居住用房应满足冬至日 2小时的日照标准。 已配建养老院的居住项目,不再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养老院兼顾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3.3.13 【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 新建住宅区规划人口不足 3万人的,应按照建筑面积 30 /百户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200 。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集中设置,宜设在三层及以下部分,二层及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电
25、梯。其中的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 1:6。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3.3.14 【社区及楼宇综合服务用房】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包含社区党组织工作用房、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居民文体活动用房和社区 服务用房。新建居住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 40 /百户的标准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 。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中包含警务室用房。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设置位于住宅区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办事的位置。1 万人以下的住宅区应集中设置一处;规划人口较多的小区,每 1 1.5 万人集中设置一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满
26、足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不得使用地下层和架空层,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层、二层,且设置于12 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层的建筑面积,并有独立的连通城市道路的出入口、楼梯及卫生间等。 新建商 务办公楼、企业办公楼应按照不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 3的标准配置党组织工作用房;地上总建筑面积 2万以下的,党组织工作用房不得于少于 60 。党组织工作用房应满足采光、通风等基本功能要求,不得设置于地下室。 3.3.15 【物业管理】 居住、商业、办公等建筑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 2万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 80 ;超过 2万至 20 万部分,按照 4
27、的比例配置;超过20 万至 30 万部分,按照 3的比例配置;超过 30 万以上部分,按照2的比例配置。 总建筑面积在 5万以 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 5万以上的,可以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 20%;建设工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层高不足 2.2m 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3.3.16 【菜市场 】 达到 1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菜市场一处,建筑面积按 100
28、0 /万人配建。每处菜市场规模宜为 2000 3000 ,菜市场应通风良好、自然采光。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不得安排在地下、半地下室或地面三层及以上建筑内,层高不得小于 4.5m。菜市场机(非)停车场配建标准应按附录 A附表 2、附表 3 执行。 3.3.17 【配套商业设施 】 控规 中 未明确兼容性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13 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该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8%;控规未明确兼容性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按相关 政策执行 。 少于 3万人的住宅区应按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百户设置便民店,经营项目宜包括两店工程(早餐店、菜店)、
29、日 常维修等便民利民项目。便民店不得设于三层及以上楼层,不得使用地下层和架空层,应设置于地面一层、二层,且设置于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层的建筑面积。 3 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居住区商业中心,可按 500 /千人的建筑面积进行配建。 3.3.18 【通信综合接入机房 】 1(含) 3千人的居住组团 ,机房建筑面积为 60 100 ; 3(含) 5千人的住宅区 ,机房建筑面积为 100 120; 0.5(含 ) 1.5万人的住宅区,机房建筑面积为 120 200 。小区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 ,不应与水泵房毗邻 。 3.3.19 【机动车停车配建】 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
30、制地面停放机动车, 居住项目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泊位总数的比例不宜超过 10%。 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独立使用。各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 A 附表 2 的规定。 3.3.20 【电动汽车充电车位】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其中不少 于 10%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 ,达到同步使用要求。预留安装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汽车充电负荷要求的供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敷设位置,达到充电电源接入条件,同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要求。 新建大于 2万的商场 、 宾馆 、 医院 、 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和 社 会公
31、共停车场同步建成并达到使用要求的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得少于 15%。 14 3.3.21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 】 居住建筑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应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商品 房按 1.5 辆 /户配置,保障性住房按2 辆 /户配置 。商业办公、非寄宿制中学、地铁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应考虑共享单车的存放条件,配建停车数量中应含有不小于 10%的共享单车停车位,商业办公、非寄宿制中学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 建标准应符合附录 A附表 3的规定。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要求布置车位并核算数量。 3.3.22 【 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 】新建 小区在商品住宅 1.5辆
32、/户 ,保障性住房 2辆 /户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按照每户不少于 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使用。新建大于 2万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剧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中应配建不少于 15%充电车位,与项目同步建成使用。 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地上非机动车充电设施按照建筑工 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地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造型设计应与主体建筑相协调,集约用地,造型简洁,美观大方,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3.3.23 【公交首末站 】 3 5万人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公
33、交首末站一处,城市旧区按 1200 /万人设置用地,新区按 2000 /万人设置用地。 3.3.24 【街道办事处 】 5 10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街道办事处,建筑面积为 2000 3000 ,用地面积为 1000 1500,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人口密度大的城 区 10 万人设置一处,新城市化的边缘地区可 5万人设置一处。 3.3.25 【派出所 】 5 10 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派出所,应独立占地,建筑面积为 2500 3000,用地面积不小于 6000 。 15 3.3.26 【 母婴室 】 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 1万或日人流量超过 1万人的交通枢纽(含一级道路
34、客运站等)、大型商业建筑、医院、综合性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文化场馆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 10 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且不应与厕所共用一室。新规划地铁站应配建使用面积不小于 10 的独立母 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 3.3.27 【 户数折算 】 标准层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 45 的户型按套型建筑面积 90 折算规划人口和规划户数,再进行教育、医疗、社区服务、养老、绿地等相关指标计算。标准层套型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标准层套型公摊面积 。 3.3.28 【配套面积计算】 居住、商业、办公相关配套设施附建于其它建筑内的,其建筑面积不包含公摊面积(附建式配套建筑如果
35、有自己独立的出入口、走廊、走道、楼梯等计入该配套的建筑面积 ) ;独立建设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应包含公摊面积。 3.4 实施导则 3.4.1 【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 】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采用“居住区服务中心(包括 5项)” +“独立设置( 6项)”即“ 5+6”方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 500 700m( 15 分钟)能到达。 居住区服务中心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6000 ,应以综合楼方式集中布16 置以下 5项设施: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和综合健身馆,具体布局方式参照居住区服务中心联建示意图
36、。居住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 6项公配设施为:居住区综合运动场、派 出所、公交首末站、居住区商业中心、居住区级养老院及中小学。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 A附表 2、附表 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 3.4.2 【 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 】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采用“小区服务中心(包括 4项)” +“独立设置( 3项)”即“ 4+3”方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 200 300m( 10 分钟)能到达。 小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4000 ,应以综合楼的方式集中布置以下 4项设施: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37、便民店、社区卫生服务 站,小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 3项公配设施项目为:小区体育活动场、小学和幼儿园。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 A附表 2、附表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 17 3.4.3 【同步建设原则】 组团级社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与首期住宅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小区和居住区级公配设施应制定分期建设计划,作为报建方案的要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严格执行。如未按照分期建设计划落实公配设施报建或建设行为的,暂停该项目规划审批及规划核实手续的办理。 18 4 建设工程 4.1 建设工程分类与设计 4.1.1 【建设工程定义】 本规定所称建设 工程 是指新建
38、、扩建、改建 的 地上 、 地下建 ( 构 ) 筑物 等建设工程。 4.1.2 【 建设工程分类 】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 4.1.2 执行 :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表 4.1.2 序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1 住宅 商品住房 保障性住房 租赁住房 限价房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 商住 商品住房 保障性住房 租赁住房 限价房 商业 具有居住和商业两种功能的建筑 3 宿舍 供学生或员工使用 、集中管理的居住建筑。如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 4 幼儿园 (托儿所 ) 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托儿所 5 商业 提供各类型商业和服务的建筑。如零售商业、批发市场
39、、餐饮、服务、会议、培训、加油加气站、附设于商业设施内的康体娱乐设施等(电影院、溜冰场等)。其中,小型商业指为所在社区提供日常基本商业服务的各类小型便利店、服务营业网点、小型餐饮、肉菜市场、日常服务等设施(便民店除外) 6 办公 供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从事办公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建筑 7 旅馆业建筑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青年 旅社、度假村等 8 游乐设施 游乐场、游乐园、旅游度假区游客中心等 9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其中,无污染厂房指产品原料与辅助原料、加工与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及产品运输配送等各个环节均不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产生影响与污染的工业建筑 19 10 研发用房
40、容纳研发、孵化、中试、创意、动漫、设计、云计算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建筑类型 11 仓库 (堆场 ) 以货物储藏为主的仓储建筑或堆场。其中,非危险品仓库指未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库 12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 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类型 13 文化设施 包括展览、广播电视、文艺表演等文化类公共建筑。如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广播电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宫、青少年宫、文化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 14 文化遗产 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外,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文化艺术、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及其环境要素。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41、及构筑物等 15 体育设施 居住区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游泳场 (馆 )等体育场馆及附属更衣室、淋浴、室外运动设施、体育 活动场地等 16 医疗卫生设施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服务的建筑。如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防治所、疗养院、检验 (化验 )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 17 教育设施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职业技术培训、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及其它教育设施的教学、办公以及辅助建筑 18 宗教建筑 清真寺、教堂、修道院、道观、寺庙、庵堂等 19 外事建
42、筑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用房 20 社会福 利设施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如养老院、护理中心、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社交及康复中心、救助站等 21 特殊建筑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建筑 (如指挥机关、营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建筑 )、安全保卫建筑 (如监狱、拘留所和安全保卫部门所用的建筑等 )及其它特殊建筑 22 市政设施 主要指给水、排水、中水、电力、热力、通信、燃气、环卫、消防站等设施。其中,在满足功能、安全与环境条件下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包括泵站、变电站、开闭所、热交换站、邮政支局、邮 政所、通信机房、
43、无线电监测站、有线电视分中心、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车辆清洗停放、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等 20 23 交通设施 主要是指机场、铁路、港口、口岸、长途客运站等区域交通设施;轨道交通区间线路、站点、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以及附属设施;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综合车场、修理厂;道路设施、停车场库、货运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其中,在一定条件下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包括地下轨道的冷却塔、风亭、站点出入口等附属设施、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配建及 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 24 殡葬设施 殡仪馆、火
44、葬场、骨灰存放处、墓地等 25 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为生活生产配套服务的小型、辅助型设施,居住小区及以下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党建工作用房、社区警务室等),文体活动设施 (社区文化站、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等 ),小型卫生福利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等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托老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用设施(开闭所、二次供水加压泵站、热交 换站等)、物业用房、便民店、食堂、门卫房、大门、围墙、夜景照明、广告等设施 4.1.3 【多方案比选】 主干路、快速路两侧地上总建筑面积 1 万以上的 公建项目 、地标建筑和超高层
45、建筑的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应委托 两个 及 以上 相关甲级资质的 设计单位 做 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 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 , 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4.1.4 【 担架电梯 】 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设有电梯时,每栋建筑应至少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电梯;居住建筑设置电梯时,每单元应至少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电梯。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尺寸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 )选用 2100(深) 1100(宽)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 2600(深) 1800(宽)。 (二)选用 1500 1600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 22002200。 4.1.5 【住宅高度控制】 新审批的住宅类建筑高度不得高于 100米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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