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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T 2445-2017 种猪场猪伪狂犬病免疫净化技术规程.pdf

1、ICS 65.020.30 B 43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13/T 2445 2017 种猪场 猪 伪狂 犬 病免疫净 化 技术 规 程 2017 - 03 - 29 发布 2017 - 06 - 01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3/T 2445 2017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提 出。 本标准起 草 单位: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 本标准主 要 起草人:马增军 、芮萍、刘谢荣、杨彩然、李艳民 、 房国芳 、 边慧敏 、张建亭 、刘艳萍 、王秋悦、 吴建华、 田瑞、刘玄福 。 DB13/T 24

2、45 2017 1 种猪场 猪 伪狂 犬 病免疫净 化 技术 规 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猪场猪伪狂犬病净化的术语和定义、检测方法与判定标准、伪狂犬病净 化 群 的建立 、净化场的确认、净化场的维持、综合性卫生防疫措施 。 本标准适用于种猪场猪伪狂犬病净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 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7823 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GB/T 17824.2 规模猪场生产技术

3、规程 GB/T 18641-2002 伪狂犬病诊断技术 NY/T 1168 畜禽粪 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1568 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 DB13/T 991-2008 猪场消毒技术规范 DB13/T 1742-2013 无公害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技术规范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 20103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伪狂犬病 Pseudorabies( PR) 伪狂犬病是由疱疹病毒科疱疹病毒型伪狂犬病毒 ( PRV) 引起的猪及多种家畜和野生动物的传染病。 3.2 净化 cleaning 对某病发病地区采取一系列措施,达到消灭和清除

4、传染 源的 过程 。 3.3 基因缺失疫苗 gene-deleted vaccine 利用基因工程去掉病毒基因组中负责毒力的基因中的某一片段,使其成为基因缺损病毒株,利用这种基因缺损病毒株所制成的一类疫苗。 3.4 哨兵猪 DB13/T 2445 2017 2 是 指非免疫的某些疾病阴性猪只, 在某特定 猪场 区域内用于监控或预警环境 中 某些疾病 污染程度的一类 猪只。 4 检测方法 4.1 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 活猪采集扁桃体,病死猪或流产胎儿采集大脑、三叉神经节、扁桃体、淋巴结、肺脏等组织,依据 GB/T 18641-2002,利用 PCR方法,检测组织中的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 4.2

5、 血清学 检测 4.2.1 猪伪狂犬病病毒 gB( PRV-gB)抗体检测 采集猪血清, 采用 ELISA试剂盒 , 检测 猪血清中的 PRV-gB 抗体,评估免疫抗体水平。 4.2.2 猪伪狂犬病病毒 gE( PRV-gE)特异性抗体检测 采集猪血清,利用 ELISA试剂盒,检测猪血清中的 PRV-gE 特异性抗体 ,评估野毒感染状态 。 4.3 合格免疫抗体判定标准 4.3.1 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标准 PRV-gB抗体按 所 选取的试剂盒 判定标准执行。 4.3.2 群体免疫抗体合格标准 群体 PRV-gB抗体阳性率在 85 % 以 上。 5 净化群的建立 5.1 种猪群伪狂犬病野毒感染状况

6、的普查阶段 5.1.1 采样数量及检测 按 种公猪 100 %、 种母猪 10 %比例 采集血液 ,分离血清。按 4.2.2方法测定 PRV-gE抗体,根据野毒抗体阳性率高低,确定具体净化方案。 5.1.2 净化方案的确定 5.1.2.1 如果血清样品 PRV-gE 抗体阳性率低于 10 %,可实行检测淘汰 监测与认证维持的净化方案。 5.1.2.2 如果 PRV-gE 抗体阳性率在 10 % 20 %,可实行强化免疫 检测淘汰 补充阴性后备猪 监测与认证维持的净化方案。 5.1.2.3 如果 PRV-gE 抗体阳性率在 20 % 30 %,可实施“部分清群”措施;如果 PRV-gE 抗体阳性

7、率大于 30 %,该猪群不具备净化条件。 5.2 强化免疫 DB13/T 2445 2017 3 5.2.1 疫苗选择 选择安全性高、免疫原性好的 伪狂犬病 gE基因缺失疫苗。 5.2.2 免疫程序 5.2.2.1 种猪 种母猪和公猪每年普免 3 4次,避免在分娩前 7天内接种。 或母猪在产前 3 4周和配种前(空怀期)各免疫一次, 公猪每年普免 3次。也可根据疫苗免疫后抗体跟踪 检 测情况确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5.2.2.2 后备猪群 后备猪在配种前一个月和 产前一个月各接种一次,以后按种猪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5.2.2.3 仔猪 通常 60 70日龄、 90 100日龄分别肌肉注射。 也

8、可 通过测定仔猪在 50日龄、 60日龄和 70日龄时的PRV-gB抗体, 每个阶段抽样 30份,样品分别来自 10窝猪, 以 gB抗体阳性率达 85 %为群体免疫合格的临界值,作为 确定 首免时间的参考 , 4周后加强免疫 1次。 如果产房小猪和保育猪出现伪狂犬病 临床症状的猪场,仔猪可采用出生 1 2天内滴鼻免疫。 5.2.3 实验室评估 仔猪免疫后 3周,采集 30份血清,检测 gB抗体、 gE 抗体。当 gE抗体阴性时,如果 85 %的样品为 gB 抗体阳性,即可认为群体免疫合格。 5.2.4 临床评估 通过强化免疫后,母猪应无繁殖障碍,哺乳仔猪无尖叫、腹泻 、 转圈、死亡等现象;保育

9、猪无神经症状,育肥猪无伪狂犬病病毒引起的呼吸道症状。 5.3 检测 与 淘汰 5.3.1 种猪群 当抽检种猪群样品的伪狂犬病野毒感染抗体( gE 抗体)阳性率在 10 % 以下时,对种猪群实行逐头采样检测。如 gE抗体阳性,直接淘汰感染猪;对可疑样品,可用不同批次的同类试剂盒再次检测,也可在 10 14天 后再抽样复核;如仍为可疑,判为野毒感染阳性,直接淘汰。 5.3.2 后备种猪 对拟选留的后备种猪,可分别在 5月龄 (或进入后备舍)和配种前 1个月检测 gE抗体,如为阴性,即可作为种猪使用; gE抗体阳性或 两 次可疑,应淘汰处理。 5.4 全部(或部分)清群 如果种猪群的伪狂犬病野毒抗体

10、阳性率在 30 % 以上,全部清群,重新引种;或者该猪群不能作为种猪群使用,通过加强免疫接种,作为商品猪场的繁殖猪群,最终全部淘汰该猪群。部分清群时,种公猪野毒抗体阳性立即淘汰 ; 对有流产、产死胎、产木乃伊胎等症状的种母猪 100 % 进行检测,伪狂犬野毒抗体阳性或生产性状表现较差的立即淘汰或断奶后淘汰; 对 阴性后备加大补充力度,更新率达到40 % 以上,逐步 达到伪狂犬病净化猪群的目的。 DB13/T 2445 2017 4 5.5 净化场的 确 认 5.5.1 伪狂犬病稳定猪场 完成“检测淘汰”阶段 1 年后,先设立哨兵仔猪,哨兵仔猪的数量为每条生产线 30头猪,均匀分散在不同的猪栏。

11、 1个月后全部检测,应该为野毒抗体阴性;做 2 3 批猪重复试验,批次之间间隔 1个月。 后设立哨兵母猪, 哨兵母猪占净化群体母猪数量 2 % 3 %,或最低为 10头母猪,也可固定一定数量的非免疫母猪哨兵猪,循环使用。非免疫哨兵母猪分 别在配种前、妊娠后 40 50天 、 80 90天 、分娩后 2周分别检测野毒抗体,其后代于断奶时( 3 4周龄)全部检测,均应该为 野毒抗体阴性。哨兵母猪需做 2批或 2次产仔周期的监测。 一年内 , 全群公猪和母猪 PRV-gE抗体阴性;疑似病例为伪狂犬病病原阴性;生产成绩 正常稳定 。猪群 则 进入稳定和维持阶段。 5.5.2 伪狂犬病净化猪场 在 进入

12、 “ 稳定阶段 ” 后, 在 1年内监测全群种猪, 所有种猪的 PRV-gE野毒抗体均为阴性 ; 且全群种猪生产成绩正常, 即为伪狂犬病净化猪场。 6 净化场的维持 6.1 免疫 种猪场要制定并实施合理的免疫程序,选用合格的猪伪狂犬病 gE基因缺失 灭活 疫苗,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 6.2 监测 6.2.1 种猪群检测 每年对阴性种猪群,按 10 %比例随机抽样,监测 PRV-gE特异性抗体 。 6.2.2 后备猪的检测 在后备猪选留时 进行 PRV-gE 特异性抗体和 PRV-gB 免疫抗体检测,确保转入种猪群的猪只 PRV-gE抗体 为 阴性, PRV-gB免疫抗体水平 应 符合合格

13、标准。 6.3 引 种 检疫 从净化场引种, 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引进猪只。 6.4 病死猪的检测 要及时收集病死猪及母猪所生产的弱仔猪、死胎、流产胎儿,进行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检测方法 按 GB/T 18641-2002的 执行。如果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则检测对应的亲本母猪 PRV-gE野毒抗体 ,阳性者淘汰。 7 综合 生物安全 措施 7.1 合理的猪场选址 DB13/T 2445 2017 5 按 NY/T 1568 规定 执行 。 7.2 生产模式 坚持自繁自养、全进全出及“两点式”或“三点式”的生产或饲养模式。 7.3 饲养管理 按 GB/T 178

14、24.2 的 规定 执行,加强饲养管理,减少应激。 7.4 消毒措施 按 DB13/T 991-2008的 规定 执行。严格做好人员、物品、用具、车辆、猪舍内外环境、以及 粪便排泄物和污水的消毒。 7.5 无害化处理措施 7.5.1 病死猪及母猪所生产的弱仔猪、死胎、流产胎儿按 GB 16548 的规定执行。 7.5.2 粪便按 NY/T 1168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7.6 杀虫防蝇灭鼠措施 禁止在猪场内饲养猫、犬等其 它 易感动物。定期开展杀虫、灭鼠、防蝇工作。 7.7 档案管理 参考 DB13/T 1742-2013的规定 执行。 分别 做好 生产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进 和 使用记录、兽药购进 和 使用记录、畜禽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防疫监测记录、畜禽疾病诊疗记录、粪便及污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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