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120.30 B 50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13/T 2455 2017 青虾 草鱼 鲫鱼增殖放流技术规 程 2017 - 03 - 29 发布 2017 - 06 - 01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3/T 2455 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衡水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建民、张子强、李瑞达、曹玲芝、邵泽轩、王相盼、刘博、黄金义、刘晓兰、高鹏、李新燕、张栋岩。 DB13/T 2455 2017 1 青虾 草鱼 鲫鱼增殖放流技术规 程
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虾 、 草鱼 、 鲫鱼人工增殖放流的 水域环境条件、苗种质量、苗种运输、放流、效果评价等技术要点。 本标准适用于青虾、草鱼、鲫鱼增殖放流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1776 草鱼鱼苗、鱼种 NY/T 5285 无公害食品 青虾养殖技术规范 NY/T 5293 无公害食品 鲫鱼养殖技术规范 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
3、规范 第 3部分:淡水 SC/T 94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3 水域环境条件 3.1 放流水域 放流水域包括水库、湖泊、河流、景观水域。 3.2 水质条件 3.2.1 水库、湖泊、河流放流水域的水质应符合 GB 11607 的规定。 3.2.2 景观放流水域的水质不低于 GB 3838-2002 中类的要求。 4 苗种质量 4.1 苗种来源 放流苗种来源应符合 SC/T 9401的规定。 4.2 苗种规格 放流苗种规格见表 1。 DB13/T 2455 2017 2 表 1 放流苗种规格 苗种种类 体重 或 体长 青虾 体 长, cm 1.0 1.5 草鱼 体重,克 /尾 50 75
4、 鲫鱼 体重,克 /尾 5 10 4.3 苗种质量 放流苗种质量应符合 SC/T 9401的规定,且青虾 苗种质量 应 符合 NY/T 5285的规定 ,草鱼苗种质量应符合 GB 11776的规定,鲫鱼苗种质量应符合 NY/T 5293的规定。 4.4 检验 以一个供应单位的同一放流批次为一个检验组批。放流前 7 d 15 d,增殖放流苗种应经具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疫合格。 4.5 苗种 规格测定与计数 4.5.1 数量计数法 体重小于或等于 25克 /尾 小规格鱼类适用数量法。每个组批随机抽取苗种不少于 50 尾,测量鱼体全长,鱼体全长平均值浮动范围小于 10 %视为合格。用
5、漏水容器进行打样,抽取一单位容器的苗种统计尾数。共抽取 5个单位容器,计算单位容器内的平均尾数,确定为容器标准盛苗种数量。统计一个放流批次所含的单位容器数量,并计算该放流批次的总数量。青虾采用水容法计数。 4.5.2 重量计数法 体重大于 25克 /尾 大规格鱼类适用重量法。每个组批随机抽取苗种 5份,每份样品为随机抽取的 3 kg苗种,进行尾数计数,推算每份样品苗种平均体重。 5份样本的平均体重浮动范围小于 10 %视为合格。用漏水容器进行称重,记录每次容器内的苗种重量,并计算该放流批次的苗种总重量。青虾每计数批次按装苗总袋数的 0.5 ,随机抽样(不少于 3袋),沥水后称重,取出 5克逐尾
6、计数。 5 苗种运输 5.1 运输工具 苗种采用活鱼运输车或塑料袋充氧运输。 5.2 运输用水 苗种运输用水应符合 GB 11607的规定。运输用水中可放入食盐,终浓度为 1.5 ;或放入高锰酸钾,终 浓度为 20 g/m3。 5.3 密度 根据运输苗种品种 、规格、运输水温、时间确定装运密度,保证运输成活率 95 %。运输时青虾密度 小于或等于 150万尾 /m3, 草 鱼 、鲫鱼密度小于或等于 250 kg/m3。 DB13/T 2455 2017 3 6 放流 6.1 时间 青虾放流时间为每年 6月 30日 7月 30日,草鱼、鲫鱼为 3月 4月 或 11月 12月初。 6.2 气象条件
7、 选择晴朗、多云或阴天进行增殖放流,最大风力五级以下。 6.3 放流地点 选择邻近路边水质较好的上风口岸,应远离闸口和涵道。 6.4 操作方法 6.4.1 放流前对放流水域损害放流物种的网具进行清理。 6.4.2 青虾放流时应将氧气袋贴近水面或放入 水中进行操作。鱼类放流时使用 U 型鱼梯带水放鱼,鱼梯与地面夹角 15 30,或在湖边用食品周转箱将鱼缓慢放入水中。运输工具内水温与放流水域温差不超过 3 。 6.5 记录 放流全过程应填写记录并归档保存,记录表见附录 A。 6.6 放流后管理 放流后 30 d内,水域内有关进排水口须设置防护网,定期巡查增殖放流水域,禁止非法捕捞放流资源,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7 效果评价 青虾、草鱼、鲫鱼增殖放流提倡标记放流,增殖放流后,应根据 SC/T 9102.3的方法定期对放流水域的水质及生物资源进行跟踪监测,并对放流的生态、社会、经济效果 进行评价,编写效果评价报告。 DB13/T 2455 2017 4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 A.1 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见表 A.1。 表 A.1 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 时间 地点 品种 规格 计数 方法 合计 备注 实施单位签字: 监督组签字: 年 月 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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