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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parative Study of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ppt

1、,A Comparative Study of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Law The effects of outsourcing on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 comparative study of factory-based workers and outworkers in the Australian clothing industry.,职业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和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Occupation Health and Safety,What is the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s an area concerned with protecting the safety,health and welfare of people engaged in work or employment.,For example,the goals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programs include to foster a saf

3、e and healthy work environment. OSH may also protect co-workers, family members, employers, customers, and many others who might be affected by the workplace environment.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an be important for moral, legal, and financial reasons. All organisations have a duty of care to

4、 ensure that employees and any other person who may be affected by the companies undertaking remain safe at all times. Moral obligations would involve the protection of employees lives and health. Legal reasons for OSH practices relate to the preventative, punitive and compensatory effects of laws t

5、hat protect workers safety and health. OSH can also reduce employee injury and illness related costs, including medical care, sick leave and disability benefit costs.,法律名称比较,事实上,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法在各国称谓就不一致,有的称劳动安全卫生法,有的称职业安全健康法,还有的国家制定了涉及特定行业或工种职业卫生的法律。而在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的名称多达5种。 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健康、职业健康安全、劳动安全卫生等统一使用职业安全健康

6、这一术语。,世界范围立法比较,世界上最早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始于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资本主义各国在19世纪普遍确立了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制度。例如:美国于1969年颁布了煤矿安全与卫生法,1971年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卫生法;日本于1972年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英国于 1974年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其他各国的劳动法典中也设专章对劳动安全卫生作出规定。 瑞典工作环境法,起源,英国1972年罗本斯报告( Roberns Report )和1974年工作健康安全法(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开创了被后人称之为“罗本斯模式”(Robens Mo

7、del)的合作型监管体系。,罗本斯报告( Roberns Report ),英国1972年罗本斯委员会发布,对政府主导的命令控制型监管提出了猛烈批评,认为过于依赖政府制定非常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的模式使企业产生依赖政府、消极守法的心态,从而丧失了主观能动性,而正是这种对安全健康问题的“漠视”(apathy)态度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而要改变这一态度,不能只靠政府,必须通过各个层面(包括政府、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和各种手段(包括培训教育、提供信息、合作行动、研究和必要的处罚)来实现。因此,安全健康就不应该只是政府的责任,而是全体利益相关群体的共同责任(shared-responsi

8、bility),包括政府、企业雇主和雇员,而且首要责任应该由在工作场所制造风险的企雇主和雇员来承担。,该报告的几乎所有理念都被英国1974工作健康安全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所采纳。,英国1974工作健康安全法废除了很多过于具体的法律规定,转而用比较宽泛的语言提出了雇主、雇员等主体的“关怀义务”(duty of care)。这种关怀义务一般包括“只要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风险等话语,这样就给企业持续不断的压力,同时又给企业很多空间来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措施。这种关怀义务的实质就是把部分监管权让渡给被监管企业的“强化型自我监管”策略。,为了体

9、现共同责任的精神,罗本斯模式国家普遍采取基于三方主义原则建立的委员会制作为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最典型的是英国工作健康安全法确立的健康安全委员会( )和健康安全管理局( ),前者为决策机构,后者为执行部门。它们并不是完全的政府部门,而是独立于政府的公共机构,其委员是由政府、雇主、雇员和专业组织代表组成,雇主和雇员代表人数相等。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虽然政府监管机构仍设在政府部门之内,但一般都会建立类似的多方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这种多方委员会制正是回应性监管理论中三方主义和结点治理的典型实践。,为了保证企业能够履行关怀义务和自我监管的职责,,世纪年代以后西方国家越来越重视企业管理制度的作用。很多

10、国家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来实现安全、健康、环保等目标。比如挪威、瑞典等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法律要求所有工作场所必须建立集安全健康和环保等领域为一身的内部控制体系(internal control)。在矿业安全健康领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和昆士兰州在2000年前后相继制定了新的矿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要求企业针对瓦斯爆炸、透水、塌方等主要危险源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major principal hazard management plan)。在危险化学品领域,很多国家法律法规也要求建立“过程安全管理制度”(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这些实践都反映了回应性

11、监管理论中“基于管理体系监管”的理念。,在行业自我监管方面,有自愿建立的自我监管体系和经政府法律授权的“强制型”模式。,前者的代表有1979年“三里岛”事故后建立的美国核电运行研究所(INPO)的自我监管制度和上世纪年代后逐步形成的全球化工行业的“责任关怀”(Responsible Care)。后者的代表是德国的同业公会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监管作用。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德国逐渐形成了政府监管和同业公会监管并行的双轨制。也就是政府法律授权具有行业自治性质的同业公会在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更为具体的事故预防规程,并派监察员监督实施。同业公会还可以向企业收取工伤保险费用,并将一部分用于为

12、企业提供事故预防的培训和咨询工作。,与“监管金字塔”模型中“针锋相对”的分级监管法相一致,很多国家采用了根据被监管企业风险大小制定不同监管策略的分级监管法。,其典型代表是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从1982年开始推行的自愿防护项目(Voluntary Protection Program, VPP)。这一项目的主要目的是把具有良好安全健康业绩的企业和其他企业区别开来。参与的企业必须满足管理体系和事故绩效两个方面的要求,企业过去三年的事故率必须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企业还必须建立全面的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为奖励,监管机构将不再对这些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并为它们颁发一个“自愿防护之星”的认证标志

13、来提高其声誉。,回应性监管理论(Responsive Regulation),回应性监管理论的中心目标是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型监管模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必须改变自身定位,由原来的直接监管者转变为“构建者”,即通过制度建设保证其他非政府组织的主体地位,并激发它们自我监管的意愿和能力。更具体来说,政府应该把监管权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进行合理分配,监管权分配的原则是首先尽可能让非政府组织发挥作用,政府监管的作用主要是提供战略威慑和对其他主体的自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在组织形式上,政府应该建立以结点治理网络为基础的对话平台,保证各种监管主体的地位,提高他们的监管能力,从而形成共同监管的局面。,澳大

14、利亚自律型法律模式,On the OHS Legal Model of Self-regulation in Australia,具体内容,1.进行立法整合,使法律更加简约、高效 2.设置“一般义务”,注重雇主的自律 3.制定规程和操作规范,强调过程控制 4.政府作用削减,专致于规程与操作规范的制定与检查 5.雇员及其代表的作用更大,重视参与与合作,对抗型与协同型监管模式之比较,很多学者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已经进入监管国家(Regulatory state ) 时代。 总结起来在西方国家社会性 监管领域基本存在两种监管模式: 对抗型 Adversarial regulation) 和协同型 (co

15、llaborative regulation)前者的代表是美国,后者是英国“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和多数欧盟国家。,二者区分,对抗型监管模式中政府是主要监管体,政府颁布详细的技术性规范,并通过严格检查和处罚保证其实施,政府监管机构和被监管企业是二元对立关系,政府以外社会群体参与度较低。 协同型监管强调监管主体的多元性,政府努力与其他主体建立协作关系,通过更多采用宏观的绩效或管理体系规范来鼓励企业进行自我监管,监管手段更多依靠协商和教育等软措施。,对抗型和协同型监管模式比较,总结,这两种模式有各自的优缺点,对抗型监管规则明确,易于监督执行,能够对故意违法者以严厉惩罚,但其严格性也会挫伤其他主体的积

16、极性,使得实际效果往往适得其反(相反,协同型监管在调动其他主体积极性上具有优势,但也存在规则模糊,不易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中美职业安全健康法比较,过对中美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目的和背景的考察,对比分析职业安全健康法涉及的6项具体内容,即体例结构、适用范围、监管方式、监管体制、教育与培训、法律责任,并指出国情不同是造成中美职业安全健康法立法巨大差异的原因之一。,中国OHS法律体系内容,三、中国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体系,美国的劳动雇佣法律体系,中美对比,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概况,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

17、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1987年1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修订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概况,1991年2月又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2年11月国家制定并颁布矿山安全法。 1994年7月的劳动法中设专章规定“劳动安全卫生”。 1995年先后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尾矿设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996年颁布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概况,2001年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2003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年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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