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国际组织法,第五章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概述 联合国体系及联合国改革问题 区域性国际组织 中国与国际组织,第一节国际组织法概述,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及地位 二、国际组织的形成与发展 三、现代国际组织的类型 四、国际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及地位,国际组织的概念 广义狭义 国际组织的特征 成员主要为国家 国际合作是目的 建立依据为条约 机构具有常设性 人格具有独立性,国际组织的地位 国际组织是国际交往的高级形式 国际组织是国际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特有的肩负广泛协作责任的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主体,二、国际组织的形成与发展,19世纪国际组织的准备和初
2、步发展时期 19世纪的欧洲具备了国际组织产生的两个先决条件:独立主权国家的多国家体系的形成和对国家间多边交往的需求 流行于欧洲的两个趋势构成了国际组织形成发展的直接渊源:一个是以“欧洲协调”为标志的会议制度,二是国际行政联盟的出现。 20世纪国际组织的兴盛发展时期 国际联盟代表这一时期的第一阶段 联合国代表第二阶段,三、国际组织的类型,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全球性国际组织与区域性国际组织 开放性国际组织与封闭性国际组织,四、国际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一)国际组织的成员 1、完全会员:国际组织的参与者一般享有完全成员资格。 创始会员国 纳入会员国 2、准会员:权利受到限制或非完全成员如
3、香港获得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电讯组织的准会员资格。,3、部分会员:有些国际组织允许非成员国成为其下属机构的正式成员,称为部分会员。 4、观察员:非成员国、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甚至个人都可成为国际组织的观察员。,(二)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而且是有限的派生的主体。 国际组织的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缔约权 对外交往权(使节权) 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 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 继承权 召集国际会议的能力 其他能力,(三)国际组织的机构与职能,议事与决策机构最高权力机关 执行与主管机构具体处理专门性问题 行政与管理机构常设性行
4、政与管理部门 辅助与工作机构 司法机构,(四)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 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 一国数票的加权表决制 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成员国之间通过广泛协商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合意的决策方法,协商一致的程序 在作出决定前,当事各方先行充分协商,以取得最广泛的同意; 各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对议案的基本点已表同意,而在非基本点纵有不同意见也不作正式反对,即可认为已经取得协商一致,作出决定; 协商一致的事实须经直接参加协商的会议主席确定,而不经过投票通过; 当事各主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解释或保留的方式抽出,并在会议议定书中予以记录,以表明其对所作决定的同意程度。,第二节联合国体系及联合国改
5、革问题,联 合 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联合国改革问题,联合国历史上的改革 联合国改革的原因 联合国改革的矛盾焦点 联合国改革的方案 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的立场文件,联合国改革的历史,属于实质性或政治性的改革(涉及修正联合国宪章)有三次:一次涉及安理会席位扩大(1965年由6国扩大到10国),两次涉及经社理事会席位扩大(1965年、1973年由18国扩大到27国再到54国),但是都未对联合国框架造成巨大影响。之所以没有实质进展的原因是:冷战时期美苏阵营的对抗使实质性改革(如安理会席位增加问题、常任理事国否决权问题)变的极为敏感而且不会达成一直。但在联
6、大的委托下,专家改革小组的调查研究和提交报告从来没有终止过。,联合国改革的原因,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格局的变化。包括:(1)国际社会结构发生改变:新独立的主权国家增多使联合国会员国总数不断增加,南北差距的加大,一些地区大国的兴起。与此对应的是,联合国里安理会成员占会员国总数的比例却在随之不断下降,1945年为21.6%,1965年为13%,1994年降为8.2%,2002年更降为7.9%,这使得要求扩大安理会、增加联合国大会权力的呼声不断增强;(2)冷战时期被大国对抗掩盖起来的全球性问题(地区种族宗教冲突、环境问题、南北差距、恐怖主义、难民问题、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核武器扩散问题等)暴露出来 ,
7、国际社会希望能过通过联合国等国际机制和国际组织应对非传统安全;(3)美国单边主义政策加剧了安理会内部的分裂,公然对联合国宪章进行了破坏,使联合国在国际安全事务上有被边缘化的危险。,、“严重危机” 此次改革的背景“严重危机”最为集中的体现在1999年北约对南联盟发动单边主义战争,更体现在2003年月美英等国绕过联合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联合国改革的矛盾焦点,强调“主权原则”,还是加强“国际干预”坚持宪章宗旨原则与联合国职权扩展的矛盾。 安理会改革代表性与效率之争。安理会改革是联合国改革的重中之重,概括起来讲,这项改革涉及三个问题或矛盾:发展中国家要求改革的方向和地区大国谋求成为安理会成员的矛 盾
8、;愿意成为常任理事国的国家和不能成为的地区大国和重要国家的矛盾;新常任理事国和旧理事国的矛盾(否决权的保留问题)。,多边主义与单边主义斗争联合国民主性如何维护。联合国本身是多边主义的产物,用多边机制来抵制单边主义应当是其重要任务,但根本上这与美国的全球战略相抵触,所以联合国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如何处理与美国的关系。,议题之争各国利益在改革重点上的分歧。在发达国家看来,国际社会的主要威胁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恐怖主义和反人权行为;发展中国家认为,贫穷、内战、南北差距、科技数字鸿沟、流行疾病(如艾滋病)、环境恶化是根本的威胁,进而认为解决这些问题联合国改革必须涉及的今后应当更加重视主要问题。,广泛的代表
9、性是否还能体现,影响力将来会如何?与其他地区组织和国家集团的“竞争”。随着大量的地区国际组织(如一体化程度不同的欧盟、美洲自由贸易区、东盟、非盟等)和跨地区国家集团(如“G8”)的出现和影响扩大,许多国际事务和分歧在其内部可以得到处理和协调,联合国的功能似乎被削弱了不少。地区政治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如何保持联合国的全球影响力,如何保持联合国的“广泛代表性”、“权威性”、“前瞻性”和“信任度”是联合国改革进一步要考虑的课题。,联合国改革的方案,联合国改革的方案1、2003年11月,安南任命联合国改革高级别名人小组,于2004年12月提出两个方案: A、增加6个没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3个非常任理
10、事国 B、增加8个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的半常任理事国和一个非常任理事国。 2、日、德、巴、印四国联盟于2005年7月6日提案:增加6个常任理事国和四个非常任理事国,新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扩大正式完成后的15年不行驶否决权。 3、“团结谋共识”阵营提出草案:增加10个非常任理事国,并建议允许扩大后的安理会所有20个非常任理事国,均可连选连任。 4、非盟方案:增加6个拥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和5个非常任理事国,成员总数增加到26个。,日本的新方案一、扩大后的安理会成员数目限定为21个,而不是“四国联盟”此前提议的25个;二、新增6个成员,暂且不分常任和非常任,但在联合国全体成员的投票中,若能获得三分之
11、二以上成员(128国)支持,则成为常任理事国;三、即使没能获得三分之二支持,但如果能确保“一定支持”,则成为任期4年的“准常任理事国”,可连选连任,但不拥有否决权。,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国公布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doc,第三节区域性国际组织,一、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定义及特征 二、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三、一般性区域组织简介 四、欧盟一体化进程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欧盟一体化进程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欧盟简介,欧盟最初仅有6个成员国:比利时、德国、法国、意大利、卢森堡及荷兰。其后,丹麦、爱尔兰及英国于1973年加入欧盟,希腊1981年加入,西班牙及葡萄牙于1986年加
12、入,奥地利、芬兰及瑞典于1995年加入。2004年,欧盟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呈现在世人面前,此次共有10位新成员国加入,使欧盟总共拥有了25位成员。,五个主要欧盟机构,欧洲理事会 欧洲委员会 欧洲联盟理事会 欧洲议会 欧洲法院,五个重要辅助机构,欧洲经济暨社会委员会(陈述有组织的公民社会对经济及社会问题之看法与主张); 区域委员会(陈述地区及地方政权之看法与主张); 欧洲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并管理欧元); 欧洲监察使(受理公民对欧盟机构乱政之投诉); 欧洲投资银行(透过投资计划贷款帮助实现欧盟目标);,欧盟法体系概述,第一层是欧盟条约,它是欧盟的基本性法律。 第二层是次要性法律文件(sec
13、ondary legislative),它指欧盟条约以外的所有欧盟立法,包括规则(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recommendations)、意见(opinions)五种。其中前三种法律文件对成员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三层是欧洲法院(ECJ)的判决。 在这些法律文件之中,最为重要的是条约、指令和欧洲法院的判决。,欧盟法的直接适用效力和移植要求,条约和规则在欧盟成员国内均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指令所针对的特定成员国对于执行这一指令的具体方式有自由裁量权,但是成员国立法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由议会制定一部新的法律或者修改现有法律作为承
14、受指令内容的载体,使国内相关领域的立法反映欧盟指令的标准和要求。,欧洲联盟法对传统国际法的突破和发展,欧洲联盟与现代国际法主体的演变 虽然从性质上讲,欧盟与其他国际组织一样,仍是一种由政府间协议产生的国际法主体,但它所实际享有的国际法律地位则要比其他国际组织高得多。,欧盟与国际条约法的发展,首先,欧盟丰富了现代条约的种类。 现代条约出现了一种新的类型,即“混合协定”。 其次,欧盟给现代条约的责任带来了新问题。 欧盟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列出“权利清单”,以便将来发生违约争端时,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欧盟法对现代条约的国内效力产生影响。 欧盟缔结的国际协定,自动构成欧盟法的组成部分,其实施无需借助
15、欧盟内部法规或成员国国内法的任何中转。而且,根据协定的宗旨、内容和措词,可为成员国的个人直接创设援引的权利,而不管成员国的国内法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欧洲联盟与现代使团制度的发展,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不发生国际法上的使团关系,成员国在欧共体的代表以“常驻代表委员会”的名义构成理事会属下的一个机构,直接参与欧共体的立法与决策程序。 欧盟还经常因为对外关系的需要,频繁地派遣特别使团,有的是由欧盟单独派遣的,有的则由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代表联合组成,有时欧盟与其成员国各自单独组团,同时参加特定的国际事务。此外,欧洲议会还经常以其机关的名义派遣特别使团,欧盟与现代国际组织法的新动向,欧盟给国际组织的
16、成员资格提出了新的挑战。 欧盟与其成员国一同以“混合成员”的身份加入一些国际组织,甚至单独以欧盟的名义加入类似关贸总协定这样的国际组织,无疑给传统国际组织法中的成员资格带来了新的挑战。,欧盟给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带来了新的变更。 欧盟理事会采用了一种特殊的表决方式,它不象其他国际经济组织那样,分基本票和加权票,而是将总票数按成员国的实力进行不等量的分配。因此,欧盟的这种表决制度是加权表决制的一种特殊模式。,在其内部职权划分和机构设置上比一般国际组织更臻完善。 欧盟采用四级结构,即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欧盟法院,欧盟除部长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组成外,其他机关如议会由普选直接产生,法院法
17、官一旦选出即独立于各成员国,执行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纯粹代表欧共体。,一般国际组织各机关之间一般没有制约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而欧盟的主要机关无论是在决策、立法程序,还是其他方面均有明确的职权划分,与联邦制国家有类似之处,可视为三权分立的雏形,司法审查制度与初步裁决权,欧盟法院的司法审查类似于发达的国内司法审查制度。在欧盟法院,一个成员国可以起诉另一个成员国而不需要任何事先的协议形成管辖权,成员国起诉理事会,成员国起诉委员会,各机关亦可互相起诉,更特别的是,个人可以在欧盟法院起诉理事会或委员会。,初步裁决权(preliminary judicial)是关于欧盟法院与各成员国法院之间的
18、司法协作关系问题。欧盟条约规定,欧盟法院应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作出初步裁决:基本条约的解释;机构立法的有效性;由理事会决议而建立之机构、规约的解释。,第四节中国与国际组织,概况 中国从1977年到1995年,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从21个增加到51个,加 入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数量更是从71个增加到1013个。从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而言 ,中国达到了相关国家加入数量的80%;到90年代中期,中国签署的有关国际武器控制 类协议占总数的80%。,中国参与国际组织的特点和新的发展 由批评者到参与者的角色转换。 重点转换,由单纯注重政治性国际组织,转向经济类国际组织。 对东亚合作和机制化建设由消极向主动积极方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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