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第一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概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等资源予他方,而由他方使用这些资源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本质上就是特种商品买卖合同。,二、特征 1、公益性 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持续性 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
2、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格式性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三、供电人的义务(一)及时、安全、合格供电的义务合同法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用电。否则,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断电的通知义务合同法条,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三)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合同法条,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 八
3、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四、用电人的义务 (一)支付电费的义务 逾期不缴纳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 支付违约金。在合理期限内催告,仍不缴纳的,可以中止供电。 (二)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 (四)依照约定安全用电的义务,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案例分析 九华公司在未接到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被断电,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下列哪些情况下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 A.因供电设施检修中断供电 B.为保证居民生活用电而拉闸限电 C.因九华公司违法用电而中断供电 D.因电线被超高车辆挂断而断电,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合同法第 180 条
4、 规 定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 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 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供电人中断供电应事先通知用电人,否则可能 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 ABC 三项正确,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
5、法律特点: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特点。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该买卖合同应遵循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所确立的交易规则。 (2)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的规
6、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 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与一般承揽合同的区别: 第一,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第二,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三,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第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效力 1、承包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尚有以下义务需要注意: (1)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2)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2、发
7、包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发包人的协助义务 (2)对工程的验收义务 (3)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第四节 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根据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仓储合同的特点 仓储合同具有保管合同的性质,其标的也是保管行为,且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1)保管人是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物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4)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第 八 章 合
8、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三、仓储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给付仓单 (2)验收仓储物 (3)妥善保管仓储物 (4)同意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5)通知和催告义务 (6)返还仓储物,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2、存货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存仓储物入库 (2)支付仓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按时提取仓储物,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第五节 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9、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14条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行纪人为得经营行纪业务的人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二、行纪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 (2)按约定支付费用 (3)接受行纪人完成的委托事务的后果,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2、行纪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纪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按委托人的
10、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直接履行义务 (3)妥善保管委托物 (4)负担行纪费用 (5)其他义务,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第六节 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4条 居间合同根据居间人所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指示居间合同和媒介居间合同。前者是指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合同;后者是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居间合同。,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二、居间合同的效力 1、居间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如实报告义务 (2)尽力进行居间服务 (3)保密义务,第 八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其 他 合 同,2、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按约定给付报酬 (2)偿付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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