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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ppt

1、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节 概述,一、环境污染防止法的概念 (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定义和分类 1、污染物的概念 污染物是指以高于天然浓度和一定滞留时间存在于环境中,从而影响环境的正常组成和性质,对人、生物及社会物质财富等造成直接和间接有害效应的物质。 污染物的类型,按照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可以将污染物分为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和土壤污染物 按照来源,可将污染物分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 按性质,可将污染物分为化学污染物、物理污染物和生物污染物 按影响波及范围,可将污染物分为局部性污染物(100KM范围内)区域污染物(1000KM范围内)、全球性污染物,2、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防治法也称作

2、污染控制法、污染预防法或公害规制法,它是指国家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控制,达到保护生活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水污染防治法(2008) 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二、环境污染的概念,(一)环境污染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环境立法上的运用 1、环境污染是指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者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致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

3、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2、立法运用 我国立法上首次对环境污染概念做出完整表述是1978年宪法,即第11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79年环境法(试行)将污染和其他公害在第16条列举为“工矿企业和城市生活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界定: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4条列举了“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

4、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环境污染的法律特征,第一,须伴随人类活动产生 第二,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漏 第三,须以环境为媒介 第四,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或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大气污染一般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污染源:固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早是对工矿企业劳动场所的

5、环境卫生保护和职业病防护开始进行的。20世纪70年代我国制定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以标准的形式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做出了定量的规定。1987年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治大气污染的一般原则、监督管理、防治烟尘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1995年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2000年4月再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重点在于:集中力量抓重点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城市扬尘的控制力度;禁止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建立排污收费制度,强化法律责任,三、大气污染防治法

6、的主要制度,(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 除执行环境法基本制度之外,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1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措施包括: (1)计划控制(消减)措施:采用国家计划和地方规划执行的方式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消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目的在于促使地方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2)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简称“两控区”)措施 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并报国务院批准。对在该区域

7、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实现限期治理。,(3)总量控制措施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15条),2、大气环境标准制度,大气环境标准主要指国家

8、环保部门和省级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标准体系的核心。 我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中,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 第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第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第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对于上述三类功能区,依类别的不同相应地执行一级、二级和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还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排放”制度,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相应的排污费。否则应当

9、予以一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3大气污染物防治重点城市规划制度,从全国看,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时期内不可能有重大变化。在清洁能源不能替代煤炭的情况下,城市大气质量还不可能有根本性的改变。为此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对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也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对大

10、气污染防治实行重点控制。,第17条 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到2005年6月,我国已划定了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4、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

11、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 大气化境质量状况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的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以及污染危害程度等。,(二)防治燃煤污染的具体措施,1、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分,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0条),2、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

12、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3、锅炉管制措施,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4、燃煤供热地区的集中供热制度,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

13、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52),5大中城市餐饮业限期使用清洁能源,第二十九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6、防燃、放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绘图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违反规定者,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在用车使用和维修、燃油质量、监督检查等环节分别做

14、出了规定。 1、在燃料控制方面,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34),2在尾气控制方面: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32)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3),(四

15、)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并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36) 违反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恶臭,属于一次性小范围地域污染的现象,实践中很少有长时期排放恶臭气体的现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 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除

16、前两款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 违反者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3、粉尘。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42) 对违反者,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43),第三节水污染防治法,一、概述 1、水污染的概念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

17、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91第一款) 2、污染物: 一般污染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有毒污染物: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3、污染类型 点源: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 面源:主要指农村污水和灌溉水,还包括因地质的溶解以及降水对大气的淋洗所导致水体的污染。,二、水污染防治法立法,从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了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

18、作重点只在于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面。 1955年国家制定了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则,专门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废水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1957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了关于注意处理工矿企业排出有毒废水、废气问题的通知,首次对防治水污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959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据此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水环境标准。 1984年全国人大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2008年别进行了修改) 1989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1986年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198

19、8年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 1989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三、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首先要执行环境基本法中的基本制度 双收费制度“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水污染防治专项制度,1、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

20、评价的内容。2、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21、、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3、水环境标准制度,(1)标准的制定机关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4) 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2)标准体系 在我国国家水环

22、境标准体系中,是水环境体系的核心。,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子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4、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

23、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体执行: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

24、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5、排污许可制度,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

25、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6、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城市数量、城市人口和城市规模的急剧扩大,城市污水排放量迅速增长,而城市排水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远远跟不上城市地发展,城市污水总处理率不足17%。加上一些人为原因,花费巨资兴建的一些污水处理场由于管网不配套、运行费用低,运行效率低,形同虚设。因此,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法律制度。,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

26、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

27、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7、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制度,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设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

28、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

29、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第五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30、,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8、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六十

31、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二)防治地表水污染的其他措施,特别保护区排污口的禁限措施 依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在生活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

32、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四)法律责任,1.水污染事故应急措施不当的法律责任 (82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

33、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2、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第八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环境共同诉讼和法律援助制度,第八十八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4、在饮用水源地排污和私设暗管的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

35、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四)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问题,经济快速发展使水污染防治压力增加 由于管理体制和技术因素的制约,对水环境执法力度不足 经济的过快发展带来了基础建设材料,包括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所以在能源方面的开发不断加大,特别是在水利电力方面。过度的能源开发对大江大河造成的影响不仅是水污染的问题,严重的可能导致生态破环。,在防治水污染方面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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