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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及解读.doc

1、2017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及解读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又一次公开亮相。 5 日至 6 日,他在江苏镇江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 (区 )纪委书记座谈会。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换言之,纪委权力来自于全党和中央的信任,但也是需要监督的。那么,纪委权力谁监督 ?咋监督 ? 王岐山给出 了答案。 规 则 此次座谈会,就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谋划好明年工作和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试行 )征求意见 这是一次依规制定规则、以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行为的环节。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制定规则,并不是某个领导拍脑袋就可以干的,它本身就是制度的

2、产物,要“依规”进行。 依什么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这个条例可能大家不熟悉,其实 2013 年 5 月就已经公布了,是一部中共党内的“立法法”。人们经常讲,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这个条例就是为党内“笼子”怎么编 制立规矩的。 读了这个条例,我们就知道,编成“笼子”的材料,也就是党内法规,有 7种。最根本、位阶最高的是党章,接下来是准则、条例,然后是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简言之,这次征求意见的规则 (试行 ),就是中央纪委针对职权范围内的监督执纪工作,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也是制度所要求的:“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

3、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注意,“应当”是个强制性规范,“可以”则是个授权性规范。因此,王书记在此选择了以座谈会的形式来 征求意见。 迫 切 还有一个蕴含着信息量的词语,其实就是括号里的俩字:试行。 俩字也有学问。党内“立法法”有非常明确的表述:“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王岐山征求意见的这份规则,标明“试行”,足见其为实际工作所“迫切需要”。 为什么 ?因为存在“灯下黑”。 十八大以来,纪检系统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老幼,阵脚擂鼙鼓、马上抖银枪,挑落“老虎”若干,拍瘪“苍蝇”无数。数据为证 “截至 2016 年 8 月底,全国共查处四风违

4、纪问题近 14 万 起,处理党员干部 18 余万人” ;仅中管干部这样的高级别,“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立案审查中管干部 222 人,给予纪律处分的中管干部 212 人 ;谈话 896 人次,函询 1863人次,了结 2753 人次。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 100 余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00 余万人。” 这是此前透露的数据。如此战绩,为中国政治营造风清气正环境,实谓立下汗马功劳。 可是,此次调研中老王透露的一组数据,同样令他痛心疾首:“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共处理 38 人,其中立案查处 17 人、组织调整 21 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处分 7200 余人、谈话 函询 4500 余人次、

5、组织处理 2100 余人。” 这组数据,一方面说明纪委系统的“自我监督”在动真格、起作用 (包括各级纪委在机构设置上就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另一方面也说明,完全自我监督,容易出现“灯下黑”的现象。 这也就是王岐山放出“以坚决的态度清理门户”这种狠话的由来。 六中全会之后,全面从严治党踏上新的征程。国家监察委员会开始试点,而且这个机构将与纪委合署办公,这也意味着纪委权力或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因此,在镇江,王岐山就对纪检系统发出了明确地警示信号:“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制度应 起到制衡的作用。” 同时,对纪委权力的监督,也以这次“党内立法”作为信号,走入制度化轨道。为什么要制定规则 ?

6、就是要把纪检系统监督执纪的权力,也关进制度笼子。 公 开 对纪委权力的监督,一直以来是道难题。所谓“再锋利的刀,也砍不了自己的刀把子”,监督纪委的难题被许多专家概括为“同体监督”的制度性缺陷。纪委系统自我约束当然必不可少,但全靠自我约束也是必然要出问题的。 十八大后落马的“老虎”中,四川李崇禧、山西金道铭,都是长期在纪检系统任职,最后身居省委常委、纪委书记高位。这些人,“上级很难管、同 级不好管、下级不敢管”。你要是指望这些人靠自我约束,那就叫做“与虎谋皮”。 所以,王岐山说,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纪委要把自我约束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制度的篱笆扎紧

7、,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答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既然要监督,就要有所本。我想监督你,总得知道你哪些事儿可以干哪些事儿不可以干吧 ?总得知道你做一个事儿在程序上的依据吧 ?监督本身也是制度的产物,这个本,从全党而言,就是党章领衔的党内法规体系 ;就纪委而言,尤为有针对性的,就是即 将出台的规则 (试行 )。 必 然 怎么公开 ? 比如,“查找各环节的风险点,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规程,建立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 前阵子很火的中纪委大片永远在路上,里面周本顺就曾有这样一段独白:“哪个领导干部有问题,数额不大的话是不是

8、就稍微放一放,这些都是我跟省纪委做的一些指示,一个市委书记本来应该早抓的,但是一直拖着不抓,中纪委催问了才抓,还有几个市级领导、厅级领导本来都应该抓的,最后都在我所谓的把握之下没有抓,没有贯彻 中央有腐必反的决策。” 像周本顺这样,直接给省纪委打招呼、做指示的,以后都要登记备查。纪委审查的全过程,也都要录音录像,没什么可以藏有猫腻的地方。环节清晰,责任才可能到位 ;责任到位,才可能杜绝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发生糊涂账。 通稿里的话亮明了,这套规则的要义,就是要把必要的工作程序,以及可能发生执纪违纪风险的关节点,向党内同志乃至社会公众交代清楚。如此,才能“把制度蕴含的力量充分释放出来”。 而一旦在具

9、体操作中违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王岐山则点明:“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的严肃查处,对不愿为、不敢 为、不会为的要调整岗位,严重的就要问责。” 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文规定:“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一般应当”,这是个介乎“应当”和“可以”之间的措辞,意思是,存在例外 ;确有特殊性的党内法规,不公开发布亦可。但王岐山怎么说 ?“规则要向全社会公布,昭示执纪者有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表明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 所以,约束纪检系统权力,也要动真格的。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例外,而是必然。 “纪委老王”用人:举贤不避老与亲 巡视组成炼钢炉 十八大以来威名赫赫的中央巡视组,在选人用人上更体现了 王岐山的

10、“用兵之道”,他先是请多名“反腐老将”出山,连续多次率中央巡视组出征,其后又在北京旧部中挑选得力干将助力巡视工作。古稀之年的徐光春、马铁山、张文岳在退二线或退休后,去年又重出“江湖”。尽管中央巡视制度改革中,巡视组组长变成“一次一授权”,但由于战绩卓著,他们 3 位每轮都会连任。 王岐山的多名旧部下也被挑选进入中央巡视组,助力巡视工作。王曾于 2003 2008 年主政北京,今年第二轮巡视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和北京市政协主席吉林分别任中央第九巡视组和第五巡视组组长进驻四川和浙江。今年首轮巡视中 ,率队进驻复旦大学进行专项巡视的第十二巡视组组长董宏,曾长期任王岐山“大秘”。此外,现任中

11、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黎晓宏亦在也北京市工作多年,并于 2006 年 5 月调任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10 个月之后又升任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到了正式开会阶段,决定文件更是重中之重。每次中央全会一般由大会和分组讨论组成。梳理近年来多次全会日程,开幕首日一般由中央政治局成员向全会做“决定”的说明。例如,十八届三中全会于 2013 年 11 月 9 日至 12 日召开,开幕当天,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 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全会作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已有多位中央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在完成巡视任务后履新。去年首轮巡视,时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12、纪委书记的黎晓宏出任中央第七巡视组副组长,巡视完成后,他被调任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去年第二轮巡视中,时任审计署副署长的侯凯为任命为第九巡视组组长,成为最年轻的副部级巡视组组长。去年 11 月,他被任命为上海市纪委书记。同样在去年第二轮巡视中,时任上海市纪委书记的杨晓渡领衔中央第三巡视组进,之后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增选杨晓渡为中央 纪委副书记。 对此,人民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毛昭辉曾向媒体分析称,其中传递出明确的用人导向,王岐山曾多次强调“该发现没发现是失职、发现不报是渎职”,给中央巡视组加压。而此番选择较为年轻的干部任中央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经过巡视工作的锻炼后,也有可能

13、将其引入更重要的职位。 中纪委委员受重用:一边空降救火 一边实践改革 而在更宏观的层面上,“老王”的用人更与中央重拳反腐的全盘部署、中纪委内设机构改革等息息相关。这一点在中纪委委员的任用上表现得最为突出,在今年初中纪委机构改革中,新设立组织部、宣传部,中 纪委委员、干部室主任张立军出任首任组织部部长。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纪检体制改革的部署,设立中纪委组织部将加强对各省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试行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

14、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 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 (二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 (三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

15、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 (四 )坚 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 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

16、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 (党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 委批准设立的党组 (党委 ),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

17、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 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 (党组 )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18、。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

19、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

20、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 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

21、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 被谈话人所在党委 (党组 )或者纪委 (纪检组 )主要负责人陪同 ;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

22、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 (室 )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30 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 )反映不实,或者

23、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 (二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 (三 )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 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

24、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 、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

25、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 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

26、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 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 ;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 90 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90 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27、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 2 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 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

28、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29、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 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

30、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 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

31、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 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

32、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 2 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 ;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 )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 ;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 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

33、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 )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 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

34、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 (室 )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 (党组 )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 (党组 ),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 30 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 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

35、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 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 ;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

36、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 90 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

37、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 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38、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 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

39、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 3 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 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 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40、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 (党组 )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

41、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试行 ) (2017年 1月 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 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

42、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 (二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 (三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 (四 )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 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党纪重处分、重

43、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 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 (党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

44、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 (党委 ),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

45、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 (党组 )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

46、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 ,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

47、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

48、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

49、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 (党组 )或者纪委 (纪检组 )主要负责人陪同 ;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 (党组 )主要 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 (室 )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30 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 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 (二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 (三 )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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