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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doc

1、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 http:/sx-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 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

2、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 )按照 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 )以省政府名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前 10名的县 (市 )和前 5 名的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对名次进位快的前 10名县 (市 )和前 5 名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 )按照 35的比例,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县 (区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3、。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 )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 )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 (市、区 ),各奖励 100 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 50 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 1 位分别增加或减少 10 万元。对“争先进位”前 10 名的县 (市 ),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80万元、 50 万元、 30 万元;前 5 名的城区各奖励 50 万元。 (三 )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 (区 ),各奖励 100 万元。 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市 (区

4、 )、县 (市、区 )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 )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 )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 )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 )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 10 名优秀县 (市、区 )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 (贫困县党政正职就地提拔 )。 (四 )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

5、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 )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 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各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由省扶贫办具体负责。 第九条 各市 (区 )、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

6、能下办法(试行) http:/sx-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

7、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省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 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 (区 )、县 (市、区 )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 )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 30以上,且不称职得

8、票率超过 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 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前 3 名的县 (市 )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二 )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后 3 名的县 (市 )和排位最后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一 )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市 (区 )和县 (区 )主要负责人; (二 )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

9、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 评为较差等次的县 (区 )主要负责人; (三 )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 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 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 )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 )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 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0、: (一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 (市、区 )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3 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 (区 )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 )一年内发生 2 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 (市、区 )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 (区 )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 )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 2 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 (市、区 )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

11、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市 (区 )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省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 )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市 (区 )、县 (市、区 )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 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 )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 (区 )、县 (市、区 )、省级部门党委 (党组 )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 )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

12、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 (区 )、县 (市、区 )、省级部门党委 (党组 )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 )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通报批评的市 (区 )、县 (市、区 )、省级部门党委 (党组 )书记和有关领 导干部; (四 )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市 (区 )、县 (市、区 )、省级部门党委 (党组 )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和市(区 )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十四条 省管

13、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报告。各市 (区 )、省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委 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 )审核。省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 (党组 )、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 )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省委审批。 (四 )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 )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 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七条 各市 (区 )、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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