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课程名称:总学时:36主讲教师:胡小明所在单位:财经学院,经 济 法,Economic Law,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 公司法 实践课一:公司的力量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五章 竞争法 实践课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实践课三:劳动者权益的维护,目 录,【教学目标】1、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与体系。2、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3、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事实依据(法律事实)。,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教学重点】1、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教学难点】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第二节
2、 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三、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教学内容,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古代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没有专门的经济法律制度,混杂在诸法合体的综合法典中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 罗马法 中国的秦律、唐律、大明律,(二)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及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颁布,标志着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及商务关系的民商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1890年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用经济法直接干预经济德国的卡尔特条例、德国经济有机结合条集等法律的出现,标志着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调控。,(
3、三)中国经济立法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调整市场运行的法律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律 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关于“经济法”概念的最早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在18世纪就已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名著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但开始在现代意义上使用并研究经济法的概念,却是20世纪以后由德国法学家进行的。1919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经济法”概念在国家立法中出现。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经济立法也广泛出现,并在事实上形成了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二、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和协调社会经济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
4、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第一,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国家干预和协调社会经济之法的总称)。第三,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法。,(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般认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行为(或秩序)规制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三)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经济法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它依据宪法制定,并不得同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1)宪法对经济法予以明确确认;(2)经济法是宪法的具体化。,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联系:(1)从调整对象看,两者都
5、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2)从法律制度看,民法所设置和保护的诸多法律制度,也是经济法所规范和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3)从法律作用看,经济法和民法都是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经济运行的秩序方面,功能是一致的。,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1)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属于公法范畴;(2)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以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3)两者在内容上存在着一些方面的交叉;(4)调整方法存在相同之处,都具有强制性。,区别,二、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二)经济法的体系 1、市场主体法; 2、市场行为规制法; 3、宏观调控法; 4、社会分配调控法。,(一)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6、及其有关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 6、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第 二 节 经 济 法 律 关 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关系的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它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2、它的法律依据是经济法。3、它是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范围广泛而结构复杂。,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
7、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主体,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主体。一般而言,各方主体既享有经济权利又承担经济义务,具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双重身份。,1、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2)依照宪法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3)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而成立;(4)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5)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情形。,2.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1)国家和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8、;(5)外国经济组织和个人。,关于企业的类型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对企业的分类,主要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进行,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所有制企业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种类,主要是按照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或称形式),一般分为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 经济义务(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服从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调控;(3)依法纳税;(4)全面正确履行经济合同;(5)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6)不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3、经济职
9、责(1)依法行使职权(包括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2)依法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3)依法打击经济违法行为;(4)承担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和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客观标准。,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经济行为物智力成果经济信息,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元,年利息10%。然后甲方用该10000元向丙方购买了200米布料,并花2000元手工费请丁方把这200米布料加工成120套西服准备出售。 请问:该案中有哪些经济法律关系?它们的主体
10、、客体、内容各是什么?,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一)概念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化。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消灭。,(二)法律事实依照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无关系,法律事实分为行为与事件两类。,【内容小结】本章是全书学习的基础,是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集中阐述。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体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与构成要素。通过对上述内容的介绍,进一步明晰经济法能够调整现实生活的哪些关系、解决什么样的问题以及怎样解决这些问题。
11、【思考与练习】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简述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3、论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与构成要素。,【教学目标】1、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2、理解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异同。3、了解公司的变更、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4、正确分析公司运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 关于公司的其他法律规定,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合法性)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营
12、利性)3、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法人性),公司与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关系:,【例1】甲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公司对乙企业负有1000万元的债务。甲公司董事长对乙企业的负责人说:“本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请问:甲公司董事长的说法,是否正确?,【例2】甲公司是一个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乙公司。后来,甲、乙公司分别出资70%、30%共同设立丙公司,甲公司的总经理王某兼任丙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丁银行贷款1000万元。(1)丁银行的贷款已到期,丙公司却无力偿还。那么,谁应当负责偿还该贷款?(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
13、公司 D.甲公司70% 、乙公司30% E.其他(2)王某在甲公司的指示下、以丙公司的名义作出的一项投资决策失误,致使丙公司亏损500万元。那么,该亏损应当由谁承担?( )A.甲公司 B.王某 C.丙公司 D.甲公司与王某 E.其他,二、公司的种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3、以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4、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主要区别,三、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
14、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为基本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进行二次修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
15、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
16、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二)法律特征: 1、股东均负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2、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3、股东的出资可以不等额。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性。5、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
17、单。,【案例思考】张、李、赵3人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的债务。请问:甲的要求合法吗?为什么?,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的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的住所。,某高校A、国有企业B、集体企业C与公民张某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
18、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20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张某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请问: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二)设立程序 1、确定股东人数并达成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3、股东出资。4、办理设立登记(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是公司成立的日期)。5、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的文件,由公司在登记注册后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盖章,并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6、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19、;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名称及住所;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注意:全体股东应当在订立的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的出资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
20、担连带责任。,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股东身份的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二)股东的权利(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1.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3.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4.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
21、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5.其他权利。,(三)股东的义务 1、依法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3、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5、对公司及其股东的诚实信任。6、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因1.因股东原因引起的股权转让。2.因强制执行程序引起的股权转让。3.因股权回购的转让。4.因继承的转让。,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法人得以意思表示、进行经营活动的前提和载体,因为组织机构之间分权制衡,以一定的方式整体动作,又称法人的治理
22、结构。我国公司的组织机构,除一人公司外,均由股东会、董事会(下设经理)、监事会组成,实行以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的股东会中心主义。,(一)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1、性质 (1)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2)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3)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4)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重大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23、过。,2、主要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3、召集与主持者,1、甲持有某个有限责任公司15%的出资额,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其朋友丙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甲的儿子乙担任公司的人事部经理。2010年5月
24、,甲患重病突然辞世,致使公司暂时陷入无董事长的局面。因乙是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为了使公司不因甲的去世而受到影响,乙及时地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作出安排。试问: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60万元、丁出资10万元。当股东会对与其他公司合并的议案表决时,下列情形不能通过的有( )。 A.甲、乙同意,丙、丁反对 B.甲、乙反对,丙、丁同意 C.甲、乙、丁同意,丙反对 D.乙、丙、丁反对,甲同意,(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对股
25、东会负责。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1、董事 (1)一般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2、董事长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26、,可以设副董事长。3.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4.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27、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三)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28、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监事会(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得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或执行监事
29、)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五、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特征1、股东的单一性(仅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30、;3、公司人格的独立性(或称法人性);4、公司组织机构的简便性;5、公司运行的特殊性;6、适用范围的特定性(国有独资公司而言)。,(二)种类1、普通的一人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1)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股东职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3)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4)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5)监事
31、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特征(1)设立方式的多样性;(2)股东人数的有限性;(3)股票可以自由转让;(4)设立程序的复杂性。,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2、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的住所。,(二)设立程序1、发起设立(1)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在公司筹备期间以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活动。(2)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3)发起人认购(书面认足)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缴足
33、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5)登记发照(公司成立)。,2、募集设立(1)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的一部分,但不得少于公司总股份的35%,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2)在发起人履行认购和出资义务后,应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3)然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待发行的股份款缴足后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开具验资证明。(4)然后在30日内主持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 (5)其余的设立程序(与发起设立一致)。,三、股份有限公司
34、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1、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职权范围、召集与主持,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相同。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前15日内通知各股东。(1)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2、 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
35、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重大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2/3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通常采用直接投票制,即一股一票表决权。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
36、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直接投票制,表决权总数: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 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累计投票制,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公司表决方式的比较就总体而言,公司是按照资本来划定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37、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因此所持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采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是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的基础,而不是“持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二)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相同。1.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2.董事会的表决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8、三)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四)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不得少于三人。监事的任期及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相同。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案例讨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2010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
39、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 (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 (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3)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3500万元,符合公司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4)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
40、定?为什么?(2)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四、上市公司1、定义:公司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第四节 关于公司的其他法律规定,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一)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
41、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二)利润分配1. 利润分配的顺序(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年限(5年)。(2)缴纳所得税。(3)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弥补亏损。(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5)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积金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
42、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公司形式的变更(一) 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其形式有两种: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1、合并的程序:(1)各方协商,订立合并协议(2)股东会决议(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4)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2、合并的法律后果:(1)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的股东;(2)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3)有关公司法律资格的变化(存续或消失)。,(二) 公司的分立公司的
43、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分立的形式,主要有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两种。其中,新设分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财产分割而分别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三)基本要求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三、公司的筹资(一)股票1、
44、含义与特点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权利性、非返还性、风险性和流通性等特点。2、股票的发行条件(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设立发行或称首次发行,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筹措经营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设立发行应具备的条件: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按规
45、定可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发起人在近 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必须符合的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3、股票发行的程序(1)申请。凡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来申请前,应聘请保荐机构对其进行辅导,辅导期至少一年。之后,应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做申请文件,由保荐机构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申请文件。 (2
46、)审核批准。经初审、发行委员会审核后,由中国证监会决定是否核准其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不超过3届,部分委员可以为专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3)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公开发行股票由发行人依法自主选择证券公司承销。承销包括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股票的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7、(4)信息公告。向社会公布招股说明书及发行股票的通知,进行股票发售工作。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股票。,(5)收取股款,备置股东名册与有关账簿。(6)备案。证券公司包销股票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股票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4、股票的上市(1)股票上市的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
48、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2)股票上市的程序,5、股票(证券)交易的程序我国上市的证券交易,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竞价方式进行的。,我国股票的种类1、我国发行的股票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个人股;2、按照股东权益和风险大小,可以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及普通和优先混合股;3、按照认购股票投资者身份和上市地点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内资股 (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N股、S股)三类。(1)A股,也称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流通股、社会公众股、普通股,是指那些
49、在中国大陆注册、在中国大陆上市的普通股票。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2)B股,也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中国大陆上市的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只能以外币认购和交易。 (3)H股,也称为国企股,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 (Hong Kong) 上市的股票。(4)S股,是指那些主要生产或者经营等核心业务在中国大陆、而企业的注册地在新加坡(Singapore)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但是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企业股票。(5)N股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纽约(New York)上市的外资股。,4、根据业绩,股票可以分为:(1)ST股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二年亏损,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摘帽是指原来是ST的,现在去掉ST了。 (2)垃圾股经营亏损或违规的公司的股票。 (3)绩优股公司经营很好,业绩很好,每股收益0.5元以上。(4)蓝筹股股票市场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 。(5)红筹股那些在香港上市,但由中资企业直接控制或持有三成半股权以上的上市公司股票。(6)题材股具有某种特别内涵的股票,而这一内涵通常会被当作一种选股和炒作题材,成为股市的热点。例如九七概念” 、”奥运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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