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6章 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6.1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6.2 发达国家电子政务立法的主要范围 6.3 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6.4 中国电子政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6.5 中国电子政务法规建设的主要成绩 6.6 中国电子政务法规应用分析,6.1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法律与法规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术语。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法律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律特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行为规范。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法规包含于广义的法律范畴内。,6.1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指专门调整现代化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应用的范围、条件、方式、地位和效力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法律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 从法律位阶来看,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另一个层次是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电子政务的法规,包括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3、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结合国际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实践,一个系统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需包含如下内容: (1)规范电子政务行为及电子政务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2)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3)规范信息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4)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5)其他的配套法律法规。,6.2 发达国家电子政务立法的主要范围,电子政务组织法 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及其职权职责,以及电子政务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 信息公开法 政府在面向公众进行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 电子政务安全法 电子签名法 电子政务财政法 主要是调整电子政务财政资金的来源、预算、使用及监督 电子政务监督
4、法,电子政务组织法,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详细规定了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办法。 设立首席信息官制度 对各个部门实施各方面的信息资源管理,包括评审和审批各部门的信息系统计划。 设立联邦信息委员会 由各部门的 首席信息官组成,职责主要决定政府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的战略方向和优先领域,对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监督和指导。,CIO,CIO(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首席信息官是一种新型的信息管理者。他(她)们不同于一般的信息技术部门或信息中心的负责人,而是已经进入公司最高决策层,相当于副总裁或副经理地位的重要官员。 80年代以后,随着计算机的小型化
5、,出现了分布式信息系统。随着计算处理能力的分布,信息资源也开始向组织的各个部门扩散。由于信息技术与企业各个职能部门的业务关系越来越紧密,纯技术性的人才不能胜任这样的工作,就需要有人全面负责企业中的信息管理工作。CIO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职位。目前,在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中,CIO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职位之一。根据美国的调查,大约80%以上的企业设置了这个职位。,信息公开法,阳光下的政府和信息自由法是美国信息公开的两部代表性法律,前者侧重于合议制行政机构会议的公开,后者侧重于政府文件的公开。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安全法,计算机安全法、 联邦政府财产和行
6、政管理服务法、 个人隐私权法 、 预算和会计法。 我国政协委员呼吁制定信息安全法。 网络围殴战 两部门干预QQ与360悄悄恢复共存,电子签名法,美国的电子签名立法起步较早,年月,美国国会通过全球和国内商业法中的电子签名法案,并由总统克林顿以电子方式签署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政务财政法,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的2002年电子政府法规定,在财政部下设立电子政府专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6.3 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我目电子政务法律规范发展历
7、史 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制化进程也和电子政务的发展进程一样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第一个阶段是从电子政务的兴起到1999年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我国的电子政务正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更多关注“电子化”的问题而非“政务”。当时陆续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了电信行业管理法律体系、瓦联网网络管理法律体系、信息产业促进政策体系以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当时的立法明显偏重于解决因互联网产生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且立法阶位较低。,一、我目电子政务法律规范发展历史,第二个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至今的逐
8、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随着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组建及“十五”规划目标的提出,我国在电子政务方面的立法也开始出现了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较高阶位的相关立法对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电子签名法;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等,都从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的认可和推进。 二是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直法活动很活跃。增加了很多与信息化有关的措施;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在其第六条中做出相关规定; 深圳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天津市电务管理办法等也相继出台,其中后者比较系统地从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政务信息交换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产权、相关方的责任
9、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比较全面地规范电子政务的地方性法规。 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上有相当的意义。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出台,标志着电子政务法律规范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现状分析,总体看,我国电子政务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比电子政务本身的发展要求,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技术发展: 地位困惑:电子政务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法虽然认可了电子政务,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并不是一部专门规范电子政务的法律。 执行疑虑:信息公开有章可循但实施有难度。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尽管有着相对完整的条例,但是各种具体行为的难以区分与景化,执
10、行起来难度依旧很大,因此对于已有条例的补充说明与相应的实施细则仍有待出台。 效力堪忧:对电子政务的监督管理和约束不足。各级国家机关有相应的监督机构,但是电子政务却没有明确的监督机制。 标准混淆: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标准不统一。 不论是纵向还是横向都有着自己的一套电子政府建设原则,最重要的是政府职能部门各自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从而导致重复建设、网络系统不兼容、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等现象和跨系统的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二、中国电子政务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需要完善的方面,(一)电子政务的法律效力问题 (二)网上行政许可的合法要件问题 (三)电子政务的技术标准化问题 (四)政务信息公开问题 (五)公
11、民隐私权保护问题 (六)电子政务的安全问题 (七)电子政务建设的资金问题,三、中国电子政务立法基本原则,(一)坚持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性”是指:是指法律应当对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不论经营者采用何种电子通讯的技术手段,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受影响。 (二)政府积极推进原则 信息化立法要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 (三)全球一体化原则 与国际接轨,积极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组织在电子政务方面的立法。 (四)重点突出,层层推进原则 对公众呼吁最大的方面先行立法,如政府信息公开。 (五)中央与地方相结合原则 政府在立法时抓大放小,6.
12、5 中国电子政务法规建设的主要成绩,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将电子政务纳入法制化范畴,电子政务在我国由此获得了法律的保障。 行政许可法中直接涉及电子政务的条款有两条:一是在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二是在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
13、办事效率” 。,可见,行政许可法从法律上认可了电子政务,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推行电子政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从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对立法的需求来看,行政许可法对电子政务的简要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并且内容过于原则性和缺乏操作性,对于电子政务的一些本质性内容没有涉及,对行政机关网站等基本的电子政务规范内容没有叙述清晰,未能充分考虑电子政务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行政许可法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上的重要意义,行政许可法是着眼于满足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需要而出台的。在其总则中,也强调了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等现代政府本
14、质要求的内容。毫无疑问,这些内容将会进一步影响到我国的电子政务的发展,会为电子政务的发展铺垫道路。,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子签章或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是网络信息传输过程中用字符串来代替手写签名或印章,并能起到与手写签名或印章同样的法律效果的安全认证技术,其目的是确保信息是由签名者发出的,签名者不能或很难否认,并且信息发出后没有被篡改过,信息的真伪能够被公正的第三方所验证。
15、 电子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则;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使得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得到了认可,增强了网上交易者的信心;也有利于国际接轨;同时也为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打下了基础。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信息化的法律,将对我国信息化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由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共五章三十八条构成。 条例是关系到我国电子政务能否进一步深入发展的一部重要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的本质要求
16、,也是发展电子政务的基础。,清河电子政务,6.6 中国电子政务法规应用分析,海事政务EDI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EDI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的缩写。我国自1990年引人EDI的概念后,EDI在商务领域不断得到发展完善,但在政务领域的应用还不够广泛。国家关于电子政务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尚无统一的EDI管理规定。海事系统的EDI建设也是近几年才得到了较快发展,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很少涉及电子申报,相关管理规定基本没有。,1 、 EDI申报的法律效力问题,EDI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的缩写
17、。我国自1990年引人EDI的概念后,EDI在商务领域不断得到发展完善,但在政务领域的应用还不够广泛。国家关于电子政务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尚无统一的EDI管理规定。海事系统的EDI建设也是近几年才得到了较快发展,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很少涉及电子申报,1、EDI申报的法律效力问题,相对人通过EDI方式进行海事政务的申报,海事局通过EDI系统对申报事项进行处理(包括受理、审核、审批等),该项海事政务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1)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18、,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这两条规定使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政务得到了法律的认可。(2)电子签名法已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赋予数据电文法律效力,让数据电文与传统的纸张文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虽然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但其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可见,电子政务的相关活动也会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3) 交通部和深圳市政府也分别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
19、据交换管理办法、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中明确了EDI申报的法律效力。此外,目前正在修订的船舶签证规则(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规定允许通过EDI方式办理签证。,2、EDI申报管理的理论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相对于单方行政命令而言,行政合同能发挥出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被国家行政机关越来越广泛地运用。 海事局一般也会和通过EDI方式申办海事政务的管理相对人签订管理协议,在海事政务EDI中,当事三方(管理相对人、海事局和EDI服务商)彼此间的权
20、利义务关系形成了以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1) 海事局负责制订海事政务EDI管理协议、规定、技术规范,明确并公布可以通过EDI方式申办的海事政务事项、条件等。海事局收到EDI申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避免造成不当延误。 (2) 相对人如想通过EDI方式申办海事政务,应当向海事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和海事局签定管理协议,以取得EDI申报的资格。申报人应当遵守海事局制订的相关管理规定和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要求,不得破坏海事政务EDI系统,防止非法侵人或非法传输。应当按规定或协议的报文格式和通信标准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申报,确保申报的电子数
21、据及时、准确和完整,对其提交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负责。(3) EDI服务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履行海事政务电子数据的传输、存储、安全保密等义务,应当对海事政务EDI系统保持连续不断地监控,准确、快速实现数据交换,保证存储的数据不被人为更改或灭失。如EDI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方,并采取临时应急处置措施。,3 “提交”和“办结”时间的确定,电子报文只要到达了海事局的信息系统,就视申报人已提交申请,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管海事局有没有检查传递的内容。因此,海事局应建立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查看EDI申报系统,及时对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处理,避免不当延误。,4、当事各方的责任归咎问题,在EDI传递
22、中,每一方对他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在为它进行有关工作时产生的遗漏或失职负责。现阶段海事局和相对人一般使用同一个EDI服务商来进行EDI的传递,那么,电子数据的源发方将对EDI服务商的遗漏或失职负责。如果相对人没有按规定时限提交EDI申报,海事局可对其采取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反之,如果海事局没有按规定时限办结完毕,相对人亦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依法追究海事局的行政责任。 任何时候,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子数据因不可抗力导致灭失或更改的,当事各方不负法律责任。,5、电子证据的有效性问题,在海事政务EDI中,是否承认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证据最优
23、原则,要求证据要有原件,对于电脑记录来说,无所谓原件和复印件。因此,是否承认电脑记录的法律效力,是各国遇到的普遍问题。 为尽量减少电子记录被伪造或更改的风险,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利用第三方网络。在海事政务EDI中,利用第三方网络 EDI服务商来存储电子数据,这对海事局和相对人都有利,可以消除争端,消除猜疑,更具公正性。EDI服务商为确保EDI记录的安全、真实,必须采取一切手段,并事先和各方签订协议。,上海卓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萍乡市财政局萍财采投字2007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上海卓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霞,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
24、乡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维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春英,女,汉族,萍乡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光萍,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萍乡市招标投标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曼于,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建军,男,汉族,萍乡市招标投标中心副主任。,被告萍乡市财政局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萍财采投字2007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被告根据参与招标的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萍乡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认为原告的软件系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需求,由第三人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复核,经复核,专家认为原告所演示的软件系统没有实现表单定制工具,不能提供
25、离线填写工具,不能实现一表式填报和表间映射功能,与招标文件中项目内容及技术规范要求中第三项总体技术要求中的第5、第6、第8、第18条内容要求不符,且该技术缺陷属于非短期能解决的产品能力缺陷,对该项目的建设和使用将带来严重影响,无法满足萍乡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运行要求,被告作出取消原告萍乡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软件项目预中标资格结果有效的决定。,原告上海卓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9月5日第三人萍乡市招标投标中心受萍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对萍乡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开发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原告于2007年9月21日提交了投标文件,2007年9月26日在萍乡市招标投标中心开标
26、确定原告中标。萍乡市招标投标中心于2007年9月27日在网上发布中标人为原告的萍乡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开发中标公告,而因有投标公司提出质疑和投诉,又于2007年10月8日通知原告在10月10日12:00前至萍乡市招标投标中心提供原告本项目经理和业务主管资质证明原件、原告电子监察产品著作权证书原件和电子监察系统项目建设合同原件,并现场演示原告开发的萍乡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否则视作原告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原告按照要求携带相关文件于10月10日在萍乡市招标投标中心作了演示。,2007年10月12日萍乡市招标投标中心通知原告,取消原告中标资格。原告于2007年10月15日提出申诉,请求
27、恢复合法的中标资格。2007年10月18日萍乡市纪律检察委员会综合室和萍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名复函原告,认为取消原告中标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原告于2007年10月22日回复提出质疑,2007年10月25日萍乡市纪律检察委员会综合室和萍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名再次复函,坚持认为是原告产品的重大缺陷导致中标资格被取消。其后原告又多次提出申诉,并与2007年12月3日向被告投诉,2007年12月24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原告认为原告中标符合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综合得分最高为中标单位。在原告尚未签订萍乡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开发项目合同、实施软件开发前,即下原告的软件系统存在技
28、术缺陷无法满足萍乡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运行要求为时过早,原告进行的软件开发是否符合要求,应以研发成果交付验收结果为准,原告确认原告开发的软件肯定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无法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存在。恳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萍财采投字2007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确认原告为萍乡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中标人。,被告萍乡市财政局辩称,2007年9月26日萍乡市招标投标中心对萍乡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软件进行了招标,原告为预中标人。2007年9月28日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中标在技术等方面提出质疑,为此萍乡市监察局、萍乡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萍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成核
29、查组进行核查,部分评委反映原告在9月26日的投标程序中没有演示表单定制工具,需进一步了解原告的一表式填报和表间映射的实现方式和能力,有的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未严格审查原告的资质导致评标失误。核查组为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和公正,要求上海卓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软件再次进行现场演示,组织专家组对软件功能进行技术复查。经复查,专家组发现原告的软件产品存在重大技术缺陷,不符合招标文件附件二项目内容及技术规范要求中总体要求的第5、6、8、18条的要求,且该技术缺陷属于非短期能解决的产品能力缺陷,对该项目的建设和使用将带来严重影响,无法满足萍乡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运行要求,建议取消原告的预中标资格。2007年1
30、0月12日被告根据相关事实认定此次中标结果无效而取消原告预中标资格。原告不服多次向有关单位投诉,于2007年12月3日向被告提出投诉,被告在调查事实、依据法律的基础上作出取消原告预中标资格有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等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被
31、告萍乡市财政局是萍乡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故享有对原告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第三人萍乡市招标投标中心按招标公告的约定开标、评标,在原告中标后依招标文件约定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在公示期内因收到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从而第三人未最终确定原告为中标人而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符合招标文件的约定和有关规定。,中共萍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综合室、萍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分别是萍乡市监察局和萍乡市财政局的内设机构,在公示期内收到质疑投诉书后要求有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是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三人萍乡市招标投标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要求
32、原告提供相关资质证明、著作权证书等原件备查和携带项目系统软件再次进行现场演示不是第二次评标,而是对第一次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经过对原告再次现场演示评审,专家技术复查评估结果是原告再次演示的软件系统暴露出原告没有符合要求的表单定制工具、无法实现一表式填报和表间映射功能、没有提供要求的在线和离线二种网上申报方式等四个方面的技术缺陷,与招标文件附件二项目内容与技术规范要求中总体技术要求的第5、第6、第8、第18条内容要求不符,该缺陷属于非短期能解决的产品能力缺陷,将对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工作的顺利实施造成重大影响,原告在申诉中仅仅提出招标文件未将表单定制等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必要条件和质疑复核程序上的合法性
33、,从未对专家技术复查评估出原告软件系统存在的技术缺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结果提出质疑,也没有要求对专家技术复查评估结果进行重新复核,从而被告萍乡市财政局作出萍财采投字2007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凿。,因招标文件约定该系统产品必须是符合国际标准的、代表未来发展主流方向的、结构化的、模块化的、面向对象的、稳定可靠的、实用的产品,故原告提出在原告尚未签订萍乡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开发项目合同、实施软件开发前即下原告的软件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无法满足萍乡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运行要求为时过早的主张理由不成立。被告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求第三人组织原评标的专家评委对中标人有质
34、疑的问题进行复查核实,在专家评委、核查组确定中标人的软件系统确实存在技术缺陷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总体技术要求的相关内容、建议取消原告该项目招标的预中标资格的情况下,决定取消原告萍乡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开发项目招标的预中标资格,对原告的质疑及时答复,在收到原告投诉书后的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相应规定,程序合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5、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第三人的招标文件约定需要同时支持在线和离线两种表单填报方式、有简洁灵活、所见即所得的表单定制工具、系统应具备联合审批和一表式填报功能,且约定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因原告的投标文件的软件系统确实存在四项技术缺陷,属于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 而评委既未将原告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且在现场演示对原告软件系统存在的四项技术缺陷的评分中分别给出了0.5分到2分,故该次开标、评标中评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致使原告中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36、评标委员会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八十二条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被告根据以上规定确定原告中标结果无效而作出取消原告的中标资格结果有效的决定。虽然被告作出的萍财采投字2007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面表达没有引用法律条款存在瑕疵,但该处理决定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上所述,被告作出萍财采投字2007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从而原告提出确认原告为萍乡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中标人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萍乡市财政局2007年12月18日作出的萍财采投字2007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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