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七章 执行程序,一、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执行不同于履行,履行是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所以,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执行程序的发生,只有在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时才成为可能。因此,执行并非必须程序,但它却是一个必要的程序。,(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二者的区别在于: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执行程序则是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二者的联系在于: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
2、三)执行的原则 1执行合法原则 执行合法原则包括两方面含义:首先,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其次,法院的执行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2、执行及时原则。执行及时原则,是指强制执行应当迅速、及时和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3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强制是执行工作的特点,但并非仅靠强制就能做好执行工作。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很多,有的是法制观念淡薄,有的是确实存在一定困难,没有执行能力,有的可能是判决失当,当事人不服。所以要分析不履行的原因,对症下药。,4、执行穷尽原则。所谓执行穷尽,是指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
3、行为。,5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民事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行为,而不能是被申请人的人身。 1955年12月,最高院在关于桦南县因执行债务案件当事人致死案的检查报告中指出:执行民事案件用羁押当事人的办法,作为强制手段,是侵犯人权,违反国法的行为。56年10月,最高院在民事诉讼程序总结中明确指出:“有的法院采取羁押债务人办法企图达到强制目的,今后必须加以纠正。”以后,一再反对把羁押当事人作为强制执行手段。,二是对被执行人财物的执行,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并非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都可执行。(对物的执行范围的限制) 比如,对个人财产的执行,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4、供养的家属的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如炊具。 对法人的执行,首先应执行其自有资金和流动资金,只有在上述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依法执行其他财产。法人只要求被宣告破产,其维持正常生产的厂房、设备不能作为执行客体。,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组织。 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组成。执行员是执行机构的主要组成人员,从执行程序开始到结束的各项工作,均由执行员组织或亲自进行。书记员任务是负责纪录,并协助执行员办理有关执行工作事项。重大执行措施要有法警参加。其任务是维持秩序,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并受执行员指挥。,(二)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就是当事人申
5、请执行和人民法院开始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叫执行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这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主要是执行这种法律文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这种判决和裁定,有的是刑事附带民事,有财产问题需要解决。有的是判处被告人罚金,没收财产的虽然是刑事法律文书,但关于民事财产部分的内容仍由法院的执行组织负责,所以也是民事执行的根据。,3仲裁机关制作的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
6、决的裁定书。一裁定的方式承认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判决、裁决的效力。执行的内容虽是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执行的根据是我国法院的裁定书。我国执行的是自己的法律文书,而不是外国的。,(三)执行对象 又叫执行客体 执行对象是指民事执行机关所指向的目标和物体。具体讲就是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的一定财产或者应完成的一定行为。在我国可以作为执行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行为。而决不能是被申请人的人身。,(四)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履行的协议。 在执行中不能调解但可以和解,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如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
7、名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性。,(五)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主张权利。 例如,将不属于当事人的财产误以为归当事人所有而作了裁判。 对执行异议,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中止执行。发现原裁判有错误的,按审监程序处理。,三、执行开始的方式 1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行为。执行程序的开始多数情况都是由于当事人申请开始的。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申请期限,根据申请执行的主
8、体不同,申请执行的期限也不同。双当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2移交执行 移交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承办该案的审判员直接将案件交付给执行员执行。关于那些案件需要移交,民诉法并无明文规定,从审判实践看,以下几类案件需要移交。 (1)三费案件和抚恤金、劳动报酬、医药费的案件。 (2)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四、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即强制执行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根据民诉法22章规定,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
9、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存款等收入,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可采取扣留提取他的收入。收入指工资、稿酬等。 由于劳动收入是被申请人及其家属的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是不宜过多,要在保留他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须费用的前提下进行。,(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的特点在于迅速、灵活、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信托商店、供销合作社代销,也可以直接将财产出售给买受人。在财产保全中遇有财产不宜保存,需要及时处理时,往往
10、可采用变卖的方式将其换价。但由于变卖没有固定的方法和严格的程序,随意性较大,往往不能充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是各国法律规定的主要换价方法。所以民诉法首次在我国立法中确立了拍卖制度。,(四)搜查。 为了解决目前严重存在的执行难状况,民诉法增加了搜查措施。民诉中的搜查不同于刑诉中的搜查。前者的目的在于查获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后者目的在于查获犯罪人,收集犯罪证据,保证刑诉顺利进行。搜查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财物一般是特定物,如某张字画、某件首饰。 票证主要指股票、存款单等。 (六)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民事
11、执行 (七)强制转移有关财产权证照,(八)限制出境,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五、执行制度的新修改 2006年,全年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为213万件,履行义务的71万件,强制执行46万件。有接近100万件的民事案件未能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向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指出,“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最终实现。” 鲍圣庆说,十年来执行案件的统计数据表明,实际执行到位率逐年降低,强制执行比例逐年提高,自动履行
12、比例逐年下降。,比较一下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在执行方面的情况,不难发现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即这些发达国家基本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原因在于法院的生效判决绝大多数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相反,我国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很小,且呈直线下降之势。,为什么在许多国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呢?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有一个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威慑机制。在这个机制下,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不能够信贷,不能够置产,不能够出境等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而在我们国家,由
13、于缺乏这种机制,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债务人能逃就逃,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能对抗就对抗,想方设法采取一切手段来对抗执行,而为此付出的代价却非常之小,甚至是有利可图。” 为解决执行难,此次修改,执行部分增加了许多新的执行措施,大大强化了保证执行制度,主要表现在:,1、修改了先通知后执行的程序,增加了“立即执行”的制度。依照民诉法的规定,执行员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应当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才能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的问题是:一是改变了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履行期限。二是与执行程序的效率原则不相符合。三是事先发出执行通知,无异于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并给予其转移财产的时间,导致
14、许多案件最终无法执行。 执行通知在各国强制执行法中鲜有规定,我国理论界和执行实务部门对这一制度大都持反对意见。鉴于此,修正案明确将该规定予以删除。,2、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诉法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3、加大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处罚力度和违法成本。为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法律义务,修改
15、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此外,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一千元以下,对单位是三万元以下。现在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修改草案曾规定大幅度延长拘留的期间。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执行中的拘留措施都规定了一个较长的期间,如德国规定拘留的期间为六个月,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管收(拘留)的期间为三个月。拘留在作为一种间接执行措施时,
16、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处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在拘留期间履行债务或改正错误的,可以提前解除拘留。,4、为防范地方保护,执行管辖的规定较前更为科学,同时还增加了变更执行法院制度。 根据原来的规定,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第一审法院管辖。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一,依现行规定,一些案件既非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也非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从而造成这些案件无法及时执行。其二,由于许多案件中被执行人和执行的财产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执行法院必须到异地执行,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且极易引发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其三,为了减少异地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委托执行制度,但由于委托的案件仍被视为原一审法院的案件,受托
17、法院往往不认真办理。,针对实际工作中异地执行面临的困难,修改决定还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样, 一方面增加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同时保留第一审法院管辖的规定,使债权人可以灵活选择执行法院。,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
18、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5、 完善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救济制度。新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6完善了案外人异议制度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实际上是一种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应当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对案外人异议却仅仅规定由执行员审查,案外人缺乏实体上的救济途径。新法第二百零四条 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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