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B G2300186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农药通用名称的命名。原药、制剂、混合制剂均须按本标准规定的原 则和程序命名。 凡农药产品和涉及农药的出版物均须使用通用名称。 1 命名原则 农药通用名称要反映农药有效成分和用途,体现名称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要简单、易懂 和便于记忆。 1.1 新品种通用名称的命名: 1.1.1 化学结构简单的品种,可采用中文化学系统名。 1.1.2 化学结构复杂的品种,可依所含元素、官能团和用途定名,亦可采用特定代词定名。 1.1.3 不能用数字和字母命名。 1.1.4 要严格避免与日常生活用语相混淆。 1.2 农药制剂(单一和混合)通用名称应包括三部分内容,即有效成分的百
2、分含量(质 量)、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剂型。混合制剂的通用名称可采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的词头或 代词组成。 1.3 尚未确定通用名称的农药品种,一律使用试验代号,或使用国际农药通用名的译名(译 音或译意),但不能使用国外商品名的译名。 1.4 农药学术交流可使用化学名称和国际通用名。 1.5 申请在我国进行田间药效试验的国外农药品种,一律使用该公司的商品名的音译名。 2 命名程序 2.1 农药新品种在小试验完成后,始可提出通用名称。 2.2 研制单位提出定名意见并附产品的结构、性质、制法、用途和毒性等资料,报全国农药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报化工部备案。 2.3 已有通用名称需更改时,须事先提出申请变更理由,经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 定,报化工部备案。 2.4 凡已确定通用名称的农药品种都必须按GB 483984农药通用名称之规定执行。 页码,1/1 ZB G23001-86 2006-3-29 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mM230010A.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