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60.25 P 41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T 2713 2018 代替 DB13/T 1161.2-2016 取水定额 钢铁 企 业 2018 - 04 - 09发布 2018 - 05 - 09实施 河 北 省 水 利 厅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T 2713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计算方法 . 2 5 取水定额 . 2 6 定额使用说明 . 3 DB13/T 2713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
2、准代替 DB13/T 1161.2-2016用水定额 第 2部分:工业取水有关“钢铁联合企业”中特钢、普钢取水定额的考核值、准入值,并增加了相关其他工序企业的取水定额考核值、准入值。 本标准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 单位: 河北省水资源研究与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宫爱玺、聂建中、李静。DB13/T 2713 2018 1 取水定额 钢铁企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企业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及相关产品取水的考核值和准入值定额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企业的取水管理。 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3、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452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GB/T 18820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GB/T 21534 工业用水节水 术语 GB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820和 GB/T 215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取水量 在一定时间内,企业取自任何水源(如地表水、 地下水、再生水等),被第一次利用的实际取水量。 3.2 考核值 现有企业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单位工作量、创造单位价值)的工业取水量。 DB13/T 1161.
4、2-2016, 定义 3.2 3.3 准入值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单位工作量、创造单位价值)的工业取水量。 DB13/T 1161.2-2016,定义 3.3 3.4 普钢企业 生产优质碳素钢、普通碳素钢、低合金钢等的企业。 3.5 特钢企业 DB13/T 2713 2018 2 生产高合金含量的特殊用途钢(轴承钢、不锈钢、合结钢、弹簧钢、磨具钢、高速工具钢等)的企业。 4 计算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取水量范围 取水量范围是指企业从各种常规水资源提取的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净水厂供水计量)、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
5、热水、地热水等)的水量。 4.1.2 取水量供给范围 钢铁企业取水量供给范围,包括主要生产(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金属制品等)、辅助生产(含鼓风机站、氧气站、石灰窑、空压站、锅炉房、机修、电修、检化验、运输等)和附属生产(含厂部、科室、车间浴室、厕所等);不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的取水量(含电厂自用的化学水)、矿山选矿用水和外供水量。 4.1.3 各种水 量的计量 取水量、外购水量、外供水量以企业一级计量表计量为准。 4.2 吨钢取水量 吨钢取水量按式( 1)计算: )1(321 Q VVVV iiiui 式中: uiV 吨钢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 m3/t); Q 在一
6、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粗钢产量,单位为吨( t); 1iV 从自建或合建取水设施等取水量总和,单位为立方米( m3); 2iV 外购水(或水的产品)量总和,包括市政供水工程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 m3); 3iV 外供水(或水的产品)量总和,单位为立方米( m3)。 5 取水定额 5.1 现有企业取水定额 现有钢铁企业各类生产工序吨钢取水量定额指标见表 1。 DB13/T 2713 2018 3 表 1 现有钢铁企业取水定额 名称 生产工序 吨钢取水量 /( m3/t) 普钢企业 焦化、烧结、球团、高炉炼铁、转炉炼钢、轧钢工序 3.57 烧结、球团、高炉炼铁、转炉炼钢、轧钢工序 2.80 烧结、
7、高炉炼 铁、转炉炼钢、轧钢工序 2.74 烧结、球团、高炉炼铁、转炉炼钢 2.63 烧结、高炉炼铁、转炉炼钢 2.45 特钢企业 烧结、球团、高炉炼铁、转炉炼钢、轧钢工序 4.35 电炉炼钢、轧钢工序 2.50 注: 如果高炉全部使用烧结矿,相差一个“球团”工序的钢铁企业,均采用无“球团”工序企业的定额。 5.2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取水定额 新建、改建、扩建钢铁企业各类生产工序吨钢取水量定额指标见表 2。 表 2 新建、改建、扩建钢铁企业取水定额 名称 生产工序 吨钢取水量 /( m3/t) 普钢企业 焦化、 烧结、球团、高炉炼铁、转炉炼钢、轧钢工序 3.05 烧结、球团、高炉炼铁、转炉炼钢
8、、轧钢工序 2.46 烧结、高炉炼铁、转炉炼钢、轧钢工序 2.18 烧结、球团、高炉炼铁、转炉炼钢 2.11 烧结、高炉炼铁、转炉炼钢 2.00 特钢企业 烧结、球团、高炉炼铁、转炉炼钢、轧钢工序 3.47 电炉炼钢、轧钢工序 1.90 注: 如果高炉拟采用烧结矿,相差一个“球团”工序的钢铁企业,均采用无“球团”工序企业的定额。 6 定额使用说明 6.1 取水定额是企业制定生产计划和发展规划的主要依据,也是评价企业 节水水平的指标。 6.2 本标准实施前的现有企业的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执行考核值指标。 6.3 本标准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执行准入值指标。 6.4 定额中取水量指标为最高允许值,在实际运用中取水量应小于或等于定额指标值。 6.5 企业取水定额管理中,企业水平衡测试应符合 GB/T 12452的要求。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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