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学练习试卷 4及答案与解析 一、多项选择题 每小题 3分,共 120分。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 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来源有 ( )。 ( A)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 B)公共生活准则要求的义务 ( C)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 D)行为人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 2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中创造条件的行为 ?( ) ( A)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 B)跟踪被害人 ( C)商议实 行犯罪的计划 ( D)前往犯罪场所 3 下列哪些情况不属于共同犯罪 ?( ) ( A)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
2、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 ( B)同时犯 ( C)间接正犯 ( D)实行过限 4 下列哪些情况属于不能犯未遂 ?( ) ( A)由于光线暗,未能射中被害人 ( B)撬开保险柜,保险柜内空无财物 ( C)误把砒霜当做白糖杀人的 ( D)把男子作为强奸对象 5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 ( )。 (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 B)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 C)被判处有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 ( D)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6 下列关于枉法仲裁罪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 ( A)枉法仲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B)枉法仲裁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 C)行为人索取
3、贿赂后又枉法仲裁的,应当数罪并罚 ( D)枉法仲裁罪属于渎职犯罪 7 下列情形中,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有 ( )。 ( A)个体医生甲将医用限制性用药 “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 ”冒充 “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 ”销售,销售金额达 20万元,同时造成数人死亡 ( B)王某以残次、废旧汽车零部件非法拼装汽车,冒充正品,准备销售,即被查获,货值总额达 50万元 ( C)某企业生产的电热毯,质量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先后造成 3名消费者触电死亡、 5人受重伤 ( D)某企业生产的药品销路不好,因长期积压导致药品变质不能用,但仍将其销售,销售额达 15万元,但经鉴定,尚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8
4、 下列哪些对象可以构成侵占罪 ?( ) ( A)遗忘物 ( B)埋藏物 ( C)遗失物 ( D)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9 下列哪些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 ) ( 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B)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C)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D)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10 刑法第 236条第 2款规定:奸淫不满 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一规定属于 ( )。 ( A)法定情节 ( B)酌定情节 ( C)应当从重情节 ( D)可以从重情节 二、案例分析题 每小题 15分,共 6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11 被
5、告人:黄某,男, 22岁;刘某,男, 20岁;靳某 ,女, 17岁。 2001年夏天,被告人黄某从某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黄某让被告人靳某到某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黄某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刘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资金。在黄某的授意下, 2001年 10月 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到黄某的二哥家。黄某藏于室内,刘某先对张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某为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张某借故推脱,刘某继续殴打,此时,黄某 从室内出来,与刘某一起对张某软硬
6、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 “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 ”的便条,要某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刘某持此便条到某信用社取走现金 2万元。直到晚上,黄某、刘某才将张某放回。 问:本案如何处理 ? 12 被告人:汤甲,男, 26岁,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年, 2002年 3月 4日刑满释放;汤乙,男, 29岁。 2004年 4月 4日下午,被告人汤甲、汤乙两兄弟开手扶拖拉机去某村运输氟石,因故未运成。归途路经周庄村时,被告人汤甲见该村口公路旁堆有氟石,即示意停车,提 出 “不能空手开回去,把这里的矿石运点回去 ”,得到被告人汤乙的同意并一同盗装氟石 2.3吨,计价值 1500
7、元。当两被告人刚准备将氟石运走时,被周庄村民李某、张某、叶某等发现而上前制止。汤乙弃车逃跑。李某等人要汤甲将所盗氟石卸下。汤甲非但置之不理,而且用拳头和拖拉机手摇柄等工具,对李某、张某、叶某进行殴打,致李某颈部、腰部,张某头部、脚部多处损伤,叶某颅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后汤甲被随后赶到的周庄村民制服并扭送到派出所。 问: (1)本案如何定罪 ? (2)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什么 ? (3)本案如何量刑 ? 13 肖某,男, 17周岁;朱某,男, 18周岁。两人系某大学的大学生,暑假期间朱某提出找小姐,肖某同意提供帮助。经商量后,由肖某到某酒吧找被害人周某开房,在肖某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后,朱某身着警服假
8、冒警察闯进肖某和周某所在房间,以肖某和周某有卖淫嫖娼行为,要进行罚款,周某不得已交出 3000元。朱某在周某交出 3000元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周某奸淫。 问: (1)肖某和朱某构成何罪 ? (2)本案是否存在轮奸情节 ? (3)本案是否存在其他量刑情节 ? 刑法学练习试卷 4答案与解析 一、多项选择 题 每小题 3分,共 120分。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 【正确答案】 A,C,D 【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理论,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来源只有三个: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
9、履行的义务; (3)行为人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将公共生活准则要求的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可能导致道德规范与刑法规范的混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故选 A、 C、 D项。 【知识模块】 刑法学 2 【正确答 案】 A,B,C,D 【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一般来讲,预备行为主要是指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现场、追踪被害人或者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订实施犯罪的计划等。故备选项应全选。 【知识模块】 刑法学 3 【正确
10、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首 先要求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而过失是不可能构成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对于同时犯而言,虽然犯罪的故意相同,但是行为人之间没有进行联络,不可能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对于实行过限而言,由于行为人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所以也不可能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对于间接正犯而言,由于一方是另一方的犯罪工具,其行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实质上是一个人的犯罪,所以也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故备选项应当全选。 【知识模块】 刑法学 4 【正确答案】 B,C,D 【试题解析】 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
11、特定 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对行为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客观上使其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不能犯未遂又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犯罪意图、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工具的犯罪未遂形态。误把砒霜当做白糖杀人的,就是工具不能犯,使用的工具使其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而针对本不存在的犯罪对象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保险柜中没有财物以及把男 子作为强奸的对象,都是属于对象不能犯,即由于对象的特殊性导致犯罪是不可能既遂的。而由于光线暗,
12、未能射中被害人,是属于能犯未遂的范畴。故选 B、 C、 D项。 【知识模块】 刑法学 5 【正确答案】 A,B,C 【试题解析】 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所以,减刑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减刑的适用对象。尽管被判处死 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但那属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内容,不属于减刑制度的内容。故选 A、 B、 C项。 【知识模块】 刑法学 6 【正确答案】 A,B,C 【试题解
13、析】 枉法仲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仲裁员,但是仲裁员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应当选 A项。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故应当选 B项。行为人索贿后又实施枉法仲裁行为的,应当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并参照刑法第 399条第 4款的规定,从一重处断,故应当选 C项。 【知识模块】 刑法学 7 【正确答案】 B,D 【试题解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该节的其他犯罪是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原则上适用特别法,但是还受到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的制约。 A项中甲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且该罪重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排除 A项。 C项中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
14、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罪,但是由于没有提及销售金额,所以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罪。故排除 C项。 D项中由于尚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所以不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是其销售金额达到 15万元,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故选 D项。 B项中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没有争议的。故选 B项。 【知识模块】 刑法学 8 【正确答案】 A,B,D 【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所以,遗忘物、埋藏物以及代为保管的他
15、人财物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而遗失物在刑法上与遗忘物不同。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遗忘于某特定地点或场所但知道其地点或 场所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之物,一般不知失落何处,难以找回,它与忘记取走的遗忘物是不同的。故选A、 B、 D项。 【知识模块】 刑法学 9 【正确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1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备选项应全选。 【知识模块】 刑法学 10 【正确答案】 A,C 【试题解析】 量刑情节根据刑法是否明文加以规定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根据是否给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可以分为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故应当选A、 C项。 【知识模块】 刑法学 二、案例分析题 每小题 15分,共 6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11 【正确答案】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为了获取 资金,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逼,即使用了暴力和胁迫的手段;
17、尽管被害人是以写便条的方式由被告人刘某领取了现金,但是被害人为信用社主任,其便条即能够对信用社值班人员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值班人员也正因对便条的执行而向被告人刘某提供现金。因此,虽然本案中从被告人向被害人威逼写便条到被告人实际取得现金之间的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并非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但是由于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应认为是被告人直接向被害人劫取了财物。所以,黄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犯罪。黄某与刘某、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谋划、实施抢劫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3)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和刘某在共同
18、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对于靳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模块】 刑法学 12 【正确答案】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汤甲与汤乙共同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实施盗窃财物的过程中,为了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
19、为已构成抢劫罪。而被告人汤乙已经逃离现场,其行为没有转化为抢劫罪。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在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和汤乙在实施盗窃行为 的过程中,因被他人发现而没有得逞,属于盗窃未遂。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即使没有获取财物,但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所以属于抢劫既遂。 (3)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所以对于汤甲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10年以上刑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
20、,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于汤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刑罚执行完毕 5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知识模块】 刑法学 13 【正确答案】 (1)肖某和朱某构成强奸罪和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共谋后以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周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共
21、谋后,冒充人民警察以抓 嫖为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 3000元钱,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肖某和朱某都构成强奸罪和招摇撞骗罪两罪,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分别实行数罪并罚。 (2)本案中不存在轮奸的情节。轮奸是指两个以上有合意的人先后共同强行对同一妇女进行奸淫行为。构成轮奸要求两次以上的奸淫行为必须都违背妇女的意志。本案中,朱某的奸淫行为是违背周某的意志,而肖某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对于周某而言是自愿的并没有违背周某的意志,所以本案不存在轮奸的情节。 (3)本案存在以下的量刑情节。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本案中肖某犯罪时不满 18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肖某受朱某的邀约,并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后,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肖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对肖某和朱某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知识模块】 刑法学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