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为了规范_(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约。第一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_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维修资金的补充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_项方式补充: (一)按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二)_第三条 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_项方式筹集,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
2、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一)一次性交纳; (二)分期交纳,按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 (三)_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_项方式补建: (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_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二)分_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_元/平方米交纳; (三)_第四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
3、五)维修和更新费用在_元以下; (六)_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一)维修和更新费用在_元以上_元以下; (二)_(三)_第五条 维修费用的承担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审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
4、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_万元以上的; (三)维修单价在_元/平方米以上的; (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五)_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审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_(三)_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账目公布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
5、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第九条 违约处理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生效和修改本规约经_年_月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