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BF-2005-0118)合同编号:_提示:种养方应事先就产品种养及收购条件、要求的合理性向农业技术指导部门咨询,并认真分析将来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理性判断,慎重签约。种养方(甲方):_ 收购方(乙方):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养产品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求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产品名称 品种规格 产地 等级 单位 数量 价格/保护价 合计 第二条 质量要求1内在质量: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应符合GB18406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粮食作物应达
2、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其他要求为:_2外观质量:_第三条 种苗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乙方提供,提供种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_。种苗应满足的条件为:_;对种苗验收的方式为:_。种苗价格为元/(单位),合计:_元,种苗价款结算方式为: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第四条 收购保证金:乙方是/否在_年_月_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保证金元。交货时保证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乙方)。保证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第五条 种养具体要求及乙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_第六条 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_ 第七条 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_第八条 交(
3、提)货方式:_;地点:_;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_。第九条 检验方法:_;检验时间:_;检验地点:_。其中鲜活产品的外观检验应由双方在种养地共同进行;其内在质量检验由双方抽样封存后在_日内进行,检验单位及费用承担:_第十条 检疫单位、地点、标准、方法及费用承担:_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但乙方应在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3甲方将产品或乙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养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5乙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6_第十三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条件:_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十六条 种养产品属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动植物品种的,双方应在签约前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咨询登记等手续。对于产品质量要求、种养基本要求及乙方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内容,双方也可另附附件详细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份,甲方_份,乙方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种养方(签章):_ 收购方(签章):_住所:_ 住所: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电话:_ 电话:_签订时间:_ 签订时间:_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