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机动车典当合同(JF-2009-005)典 当 行: 当 户: 签订地点: 履行地点: 合同编号: 典当行(以下简称“甲方”): 当 户(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总则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机动车质押给甲方,作为当金担保。为明确当票以外的其他事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当管理办法,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质押车辆基本情况典当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车牌照号: ,车架号: ,机器号: 车牌照号: ,车架号: ,机器号: 车牌照号: ,车架号: ,机器号: 第三条:质押车辆担保范围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
2、金及绝当后处分质押机动车的费用以及甲方可能产生的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第四条:当金及借款期限当金: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金额: 整。典当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费用: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合计: 。第五条 乙方支付费用: 1、乙方按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合计: 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当期在5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率按5日计算。2、乙方如需续当,应于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的综合费用。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
3、,行使质押权。第六条:当金给付时间及方式:甲方在办理机动车质押手续后的当日,将当金、当票(客户联)及本合同(一份)一并交付乙方。第七条:乙方保证及承诺乙方保证对质押的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保证在与甲方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所质押的机动车不存在本合同以外的其他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任何形式的所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质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质押物进行质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第八条:双方责任1、质押车辆在交付甲方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对该车进行验车拍照(或录像),并由乙方当场签字确认。2、质押车辆在甲方封存期间,甲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使用、转让、出租、出售、拆动(在
4、当期内因车辆停驶时间长或自然老化造成的自然损坏除外)。3、在质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质押车辆和各种有效证件与资料。若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责任。4、机动车质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时,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当金。 5、甲方未在约定时间支付当金,应按当金 向乙方给付违约金。第九条:绝当物的处理:乙方在本合同借款到期后逾期5日未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甲方视为该质押物为绝当。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之( )款项进行处理:1、乙方同意甲方行使质押权利,依
5、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2、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质押物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款项及拍卖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第十条:特别约定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清偿完债务为止。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甲方每日按借款金额的1增收违约金。随车手续: ,由甲方保存。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需仲裁,可另行商定。第十二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是全国统一当票的补充借款合同,与当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甲 方(印章):_ 乙 方(印章):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_住所:_ 住所:_身份证明号码:_ 组织代码证号:_联系电话:_ 联系电话:_年_月 _日 _年 _月 _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