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为加强对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的管理,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银行就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备用金属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依法缴存、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及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备用金。二、银行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的备用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所有。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缴纳备用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
2、,银行应在出具的备用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四、备用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一)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情形需要使用备用金,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并出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以下简称取款通知书)。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在与商务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从备用金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劳务人员。(二)发生条例第十条(四)项情形需要使用备用金,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并出具取款通知书。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
3、书,在与商务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从备用金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或单位。(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终止经营并妥善安置外派劳务人员后,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银行出具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银行将备用金退还给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四)提供保函的指定银行,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五)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备用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按照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五、备用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备用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
4、商务主管部门。六、银行应每季度出具备用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商务主管部门。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1. 新设立();2. 备用金使用后补足到300万元人民币( )。存款金额: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附注二: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商务主管部门:_通信地址及邮编:_联系人:_联系电话:_联系传真:_对外劳务合作企业:_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编号:_通信地址及邮编:_联系人:_联系电话:_联系传真:_开户银行:_通信地址及邮编:_联系人:_联系电话:_联系传真:_对外劳务合作企业:_ 开户银行:_(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_ 签字时间: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