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猪肉买卖合同(青岛)合同编号:_出卖人(甲方):_买受人(乙方):_为确保生猪肉入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生猪肉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品种、数量、价款 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商品发货单为准,且发货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标准GB18406.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第三条 结算方式:即时结清,定期结算,每_天按商品发货单支付价款。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收取价款。2向乙方提供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食
2、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定点屠宰单位证明_。3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生猪肉,并按规定提供其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禁用药物检测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 4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向乙方供货,确保肉身印花与票证相符。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索取甲方的主体资格证明。2有权索取甲方商品质量的相关证明,对每批生猪肉进行验收,查验数量、肉身印花与票证是否相符。对质量有异议的,由交货地点的法定检疫机构鉴定。3应具备经营生猪肉的资格和条件,建立健全肉品销售卫生管理等制度,保证生猪肉质量安全。4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价款。第六条 违约责任1甲方交付的生猪肉不符合第四条第3项要
3、求的,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甲方;发生乙方拒收或者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甲方应在_日内另行向乙方补足;质量问题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要求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_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第九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_(签章) 乙方:_(签章)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住所:_ 住所:_电话:_ 电话:_签订时间: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沧分局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