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省级生猪储备合同合同编号:_甲方(操作单位):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乙方(承储企业):_根据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经贸委、财政厅下达的储备计划,甲、乙双方就省级生猪储备有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 生猪储备承储基地场、储备生猪品种及数量编号基地场名称生猪品种储备数量(头/吨)第二条 储存方式省级生猪储备是省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生猪,其所有权、调用权属于省政府。甲方委托乙方承储活体生猪。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执行。第三条 储存期限自2007年月至2008年月。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生猪储备的入栏工作,并填
2、制省级生猪储备入栏单,按要求报送甲方。第四条 储备的完整和安全1在生猪储备任务执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承储的生猪数量充足、质量达到无公害农产品要求。2乙方必须保证储备生猪头重30公斤以上的占计划总量的50%以上,头重60公斤以上的占40%以上,头重85公斤以上的占10%以上。3为保证储备生猪的完整和安全,实行保证金制度,乙方按照每头生猪1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将保证金汇至省级生猪储备专户。帐户名称: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开户行:中信银行福州华林支行,帐号:7341610182600070227。4为保证生猪储备质量合格,由省经贸委确定的检测机构对在栏的储备生猪实行
3、卫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重点检查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生猪尿液、疫病防治等。5甲方将对乙方执行生猪储备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乙方必须给予配合,提供生猪储备商品台帐及有关各项制度、记录等资料,并允许按照规定消毒后进入猪舍检查。第五条 储备资金和费用1生猪储备所需资金由乙方根据承储数量,按照每吨10000元的额度向所在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贷款,也可向商业银行贷款或以自有资金垫付,省财政按计划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补利息。2生猪储备生产费用补贴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乙方应于储备生猪出栏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逾期视同放弃。第六条 轮换出栏和动用1在本轮次计划期内,乙方应根据育肥情
4、况适时组织储备生猪轮换,生猪轮出后必须按时、保质轮入。2本轮次储备期满时,甲方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出栏计划,向乙方下达省级生猪储备出栏单,乙方按照出栏时间组织出栏。3出现应急情况需要动用时,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数量、价格、流向组织调运。生猪收购价格原则上按全省平均饲养成本确定。第七条 违约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报请省财政厅扣减有关费用补贴和报请省经贸委取消乙方承储企业资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甲方调用活猪储备时,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2乙方在承储期间弄虚作假、帐实不符、不配合检查工作;3储备生猪卫生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4存储期限内品种数量与下达的计划和本合同要求不符;5乙方擅自动用储备生猪。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按第四条第3款规定交纳保证金后方可生效,本轮次出栏并清算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_ 乙方: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经办人:_ 经办人:_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地址:_ 地址:_邮编:_ 邮编:_单位盖章:_ 单位盖章:_日期:_ 日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