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一日游合同( HF20112601)合同编号:_游览日期 年 月 日 出发时 间 出发地点 游客代表 游客总 数 返回时 间 返回地点 景点名称游览时间门票价格 景点概要介绍行行程安排; 写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注明行程安排项目的内容和停留时间。安排自费项目及价格应当在行程中注明并经旅游者书面确认同意。旅游车:有空调()无空调()车型:车号:午餐安排:有( )无( )用餐标准:用餐场所:购物安排:次购物场所名称:停留时间:导游姓名:导游证编号:导游电话: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金额:人元/人计元旅游费用价款成人人元/人儿童人元/人元。含费用:景点第一道门票、往返车费、导游服务
2、费、旅行社责任险不含费用: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身体状况 备注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本合同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甲方(旅游者)签字:_ 乙方(旅行社)签章:_身份证号码:_ 签约人:_电话:_ 电话:_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电话:12315合同条款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黑龙江省旅游局第一条 合同组成本合同书约定条款、背书合同条款和所附旅游行程表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条 甲方义务1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2按照
3、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第三条 乙方义务1向旅游者预告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并作出说明和警示,积极防止危害的发生。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2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
4、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第四条 甲方违约责任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5、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2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条 乙方违约责任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