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木材买卖合同(JF-2008-041 )合同编号:_签订时间:_签订地点: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木材统一送货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木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所购木材基本情况 单位:品种 产地 品牌 规格型号 等级 树材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合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交货:到 站 方式收货单位路局 车站 专用线 时间 数量 地点 送货 自提1 2 3 4 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 验收:对于木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
2、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 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验收标准: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款。1. 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 预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2. 。第六条 违约责任:(一)卖方违约责任:1、木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
3、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二)买方违约责任: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十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买方(章): _ 卖方(章):_住所:_ 住所:_邮编:_ 邮编:_电话: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帐 号:_ 帐 号:_E-Mail: _ E-Mail: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