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储蓄奖金管理制第一条 为谋求职工福利,奖励储蓄,特设立本奖金。第二条 凡本公司职工,到职实满一年、品德高尚、工作努力,并已参加公司储蓄存款者,从其存款的次月份起,享有本奖金申请权。第三条 凡有不忠于公司行为记录者,除经自首悔过而工作表现良好并有具体事实者外,不得享受本奖金申请权。第四条 本奖金的申请须由享有申请权的职工亲自填写“储蓄奖金申请评审表”自行评审后,经所属部门主管人员会议评审并由部门主管签注意见后,送人事部门及会计部门提出人事存款资料,最后由规章执行委员会评议后呈核。 第五条 凡参加评审人员,须共同负带责任,若有隐私行为被查证实后,要取消其以前所发的资金,并于半年内不得享有本奖金权。
2、第六条 本奖金的支付率,要随职工储蓄的年限及服务工作成绩递增,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基本工资的 30,递增率规定如下:第七条 本奖金是除职工存款应得利息外,另外加发的奖励金。第八条 本奖金每月审查及核发一次,但不与工资一并计算发给,要由退休金管理小组无息代为保管运用,所得的利润按照每位职工的奖金积累数给予红利,并于年度结算时一并发给。第九条 凡享有本奖金者,中途因故停止存款或提款,要自停止存款或提款的次月份起停止发给本项奖金,并取消停存或提款前未满一整年内所发给的奖金。第十条 凡因停止存款或提款而停止发给奖金的人员,要等其继续存款达到规定年限时才有权享受本奖金。第十一条 本奖金的存款年限计算,不能将停止存款的前后时间连起来进行。第十二条 凡享有本奖金者,有不忠于公司行为的,即取消以前所发给的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本奖金只能在职工退休后才可领取,凡中途离职者,应在离职半年后,经审查无不利于公司的行为时才准领取。第十四条 本奖金须由本人亲自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实行,修改时亦与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