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双文明建设考核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对供石粉一队、供石粉二队、制剂厂、泥浆站、研究所、修保厂、特车队、生活公司和机关各科室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实行月累计考核,季度平衡兑现,年终总考核兑现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考核原则 1突出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2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奖金与主要生产经营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 (效益工资为各基层单位工资总额的 20%) 第五条 考核内容 1生产经营成果(占效益工资的
2、 60%) ; 2生产组织与管理(占效益工资的 10%) ; 3安全生产(占效益工资的 10%) 。 4质量综合考核(占效益工资的 10%) 。 5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占效益工资的 10%) 第三章 考核标准 一、工资的考核发放 第六条 公司在完成钻井工程技术公司季度承包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将核定的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按月(季)分解后同五项考核内容挂钩考核兑现。 第七条 生产组织与管理实行百分制的考核办法。当月得分 85分以上者,预拨 10%月度效益工资;当月得分不满 85 分者,扣发10%月度效益工资。 第八条 安全生产实行月度挂牌和事故罚款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月度挂红牌者,预拨 10%月度效益工资
3、;月度挂黄牌者,扣发 5%月度效益工资;月度挂黑牌者,扣发 10%月度效益工资。 第九条 质量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的考核办法。当月得分 85 分以上者,预拨 10%月度效益工资;75-84 分者扣发单位 5%月度效益工资;不满 75 分者扣发单位 10%月度效益工资。 第十条 生产经营成果以内部承包合同规定的指标为基数,按月(季)分解考核。 (一)供一、供二、泥浆站、研究所四个单位的考核 1完成月度上缴管理费且收支平衡,预拨月度基本工资和 70%月度效益工资;完不成月度上缴管理费且发生亏损,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完成月度上缴管理费,但发生亏损,亏损百分之几,扣效益工资百分之几。扣发额最多不超过效
4、益工资的 70%。 2季度考核平衡后,完成季度上缴管理费且收支平衡,公司核拨季度基本工资和 70%季度效益工资;完不成上缴管理费且发生亏损,扣发季度全部效益工资;完成上缴管理费,但发生亏损,效益工资的扣发标准与月度相同。 3年终累计完成承包指标,返还扣发的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年终累计完不成承包指标,扣发的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公司不再返还。 (二)制剂厂、车队、修保厂等单位的考核按照公司内部承包合同,针对各单位月(季、年)完成承包指标的实际情况,公司按合同规定对以上单位进行发、扣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考核标准实行百分制考核办法。各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考核 90 分(含 90 分)
5、以上为合格;80-89 分扣单位月度效益工资的 2%;70-79 分扣单位月度效益工资的 5%;不满 60 分的扣单位月度效益工资的 10%。 二、奖金的考核发放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月(季)安全不出现挂黑牌或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合格;供一、供二、泥浆站、研究所等单位完成公司的经营指标且收支平衡者;制剂厂、车队、修保厂等单位按照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完成各项规定指标者,公司核拨基本奖金。若安全挂黑牌或思想政治工作考核不合格,按公司安全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供一、供二、泥浆站、研究所等单位完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规定的上缴额并形成利润者;制剂厂、车队、修保厂等单位按照公司内部承包合同
6、完成各项规定指标者,公司按规定考核发放效益奖金。 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机关各科室的效益奖金与其承包的基层单位的经济效益、奖金挂钩发放。 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组织 1公司成立考核委员会。2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经营考核办公室设在企管办。考核办公室在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的考核工作,办理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考核程序 1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考核由考核办公室组织。生产办、企管办、党群办等有关科室将各单位月(季)考核资料于次月 1 日前交公司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交公司考核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形成公司月(季)度考核公报予以公布。 2劳资办公室根据公司月季度考核公报和考
7、核委员会有关决议,于每月 6 日前将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核拨给各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如实反映经营成果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有关科室应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考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组织与管理、安全生产以及修保厂和特车队的车辆完好率、车辆工作率、修保出厂及时率、修保返修率以生产办的考核报表为准;生产经营成果、质量综合管理、服务质量、环境绿化卫生指标的考核以企管办的考核为准(生产经营成果的考核以财务报表为依据) ;思想政治工作考核以党群办的考核为准。 第十九条 本考核管理办法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考核管理办法由公司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供一、供二、泥浆站、研究所等单位的经营指标主要指上缴管理费、利润指标;制剂厂、车队、修保厂等单位主要指标为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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