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考勤制度一、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全体职工。二、公司考勤实行三级管理,即: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全公司的考勤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人事员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班(组)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本班(组)的考勤管理工作。三、假日规定1根据公司的生产特殊性,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法。2节日:无特殊作业时:(1)元旦:休息一天。(2)五一国际劳动节:休息三天。(3)十一国庆节:休息三天。(4)春节:休息三四、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1职工因病就诊,需事先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经医院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市级及以上医院诊治。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凭市级医院的诊断书、病志、处方及收据等原始凭证,其工
2、资待遇可按以下规定执行:(1)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 岗位工资(试岗工资)的 70%;(2)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试岗工资)的 75%;(3)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试岗工资)的 80%;(4)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试岗工资)的 85%;(5)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试岗工资)的 90%;(6)精神病患者,有 3 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可以在家养病,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 60%的生活费。 (岗位工资以
3、试岗工资作基数,同时停发劳效工资)3医疗期内,停发劳效工资。4医疗期限的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5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1)职工因打架斗殴负伤休息,凭诊断书按事假处理,无诊断书按旷工处理。(2)职工
4、因工外出患病住院,需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按病假处理。五、工伤工伤的有关规定按公司安保部下发的职工工伤暂行办法执行。六、审批权限1工人请假(1)请假 2 天以内,经班长批准。(2)请假 3 天,必须经分公司经理(处长)批准。2一般管理人员请事假(1)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由本单位领导批准。(2)机关处室管理人员请假 3 天以内处长批准,3 天以上分管经理批准。3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 3 天以内由分管经理批准,3 天以上由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七、其它每月 15 日前各基层单位将考勤表及工资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处,履行工资审批手续。不按时上报,逾期公司不予审批工资。八、本管理制度经职代会讨论及
5、市劳动部门审查后实施。1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处。2节日:无特殊作业时:(1)元旦:休息一天。(2)五一国际劳动节:休息三天。(3)十一国庆节:休息三天。(4)春节:休息三天。3节假日出勤,由基层单位安排换休。九、婚、产假规定接办公室下发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十、丧、探亲假期的规定1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按规定可连续请假三天,工资照发。劳动法规定:直系亲属包括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亲、母亲、公公、婆婆、岳父、岳母、配偶、子女,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另给丧假)此项规定,仅限于考勤管理。2探亲假:职工请探亲假,需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本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
6、处审批。探亲假是指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应享受的待遇。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照发。(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6)未婚、家住省内的每月报销两次路费;省外的一年报销两次路费,每次探亲假为 15 天,已婚不再享受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