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股东会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全体股东为股东会的成员。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他人。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董事长出席;董事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分为年会与临时会议两种。每年 1 月中旬,召开公司股东年会,审议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_人)或独立董事少于_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2、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第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3、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六条 董事长或者全体股东推选的股东代表为会议主席,负责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第七条 会议主席的职责包括负责协调股东关系、把握会议进程和组织起草会议决议草案。第八条 股东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各项材料,并于开会前 10 日发给股东代表。同时要督促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汇报与各自相关议题的有关情况,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九条 会议议程:会议主席介绍召开股东会的原因;由议题负责人介绍需讨论的议题的内容和背景;股东讨论;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第十条 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须经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当在决议上签名。第十一条 股东会办公室负责记录股东会情况,详细记载股东代表的发言,在会议结束后,应由股东代表审阅并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股东会材料应当及时归档。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_年_月_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