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连锁店规章第一条 基本理念本加盟店根据协作与分工的原则,运用现代小型组织的连锁店以实现加盟店的经营合理化,真正成为能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商业机构。第二条 内容本规章订立_加盟店组织活动,订立加盟店本部(以下称本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第三条 组织1为统辖本组织,在_公司内设置“_加盟店本部” ,并可设各种委员会,以推动业务的发展。2本部决定“_”商号、商标的使用,主持制定加盟店维持发展的运营方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3加盟店商业机构所有者的加盟店有平等经营的权利,须在所定的整个经营体制(和店铺形态)下,遵从本规章,并负有诚实经营的义
2、务。4委员会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可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选择数名担任委员,并遵从另行规定的委员会营运规则。第四条 加盟资格加盟店的加入资格规定如下:1与已加盟会员,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基准在_公米以上距离(或在购买关系,人口每_万人一家分店)为原则,至于有无竞争关系则由本部认定。2要具备一定限度的经营规模。营业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的最低标准规定:面积_平方米以上;每月营业额_万元以上。3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不得加入。4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合适经营者,必须专心经营。5加盟后要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本部的经营指导及完全援助体制。6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
3、店所举办的各种活动。7必须要抱有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主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第五条 加盟条件具有第四条所列资格者,要成为加盟店的条件如下:1使用“_”的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面安装规定的招牌和标志。2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金_万元,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3要接受本部所规定的教育研修。4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第六条 特殊权利加盟店遵守本规章各条款时,即赋予如下的特殊权利:1使用“_”商号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2使用“_”商号的商标开展广告宣传活动。3经销本部组织独自开发的商品。4施以内外包装的统一,并利用共同方式管理。5接受本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使用本部的指导要领经营。6接受经选
4、择的统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给,并使用订定手册。7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宜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动。8接受有关连锁店之新设、改装的专门技术指导。9参加本部计划的教育训练。10接受经营计划的指导。11接受必要的商业情报。第七条 确保加盟店的利益为增进加盟店的业绩及确保其利益,由本部提供程序化的销售技术。第八条 商品计划为确保第七条所列的利益,下列事项由本部统一计划并指导实施:1商品构成计划。2商品陈列计划。3毛利计划。4销售促进计划。5广告宣传计划。6进货补给计划。7其他关于连锁店管理的计划。第九条 商品供给商品供给方法规定如下:1加盟店经销货品中,至少有_以上货品要向本部进货,以实现进货集中化。
5、2商品的供给,原则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统配给。第十条 有关商品构成计划内容如下,提交“商品计划委员会”统筹研究。1独自开发共同商标的商品。2加盟店囤积库存商品的调配周转。第十一条 支付贷款每月一日至月底所进的贷款,于下月五日以前回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银行,或以即期支票寄至本部。第十二条 退货的处理由本部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类,原则上不予退货。但有下列情况时,可予以调换:1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2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在本部所承认的一定期间内不能售出时,此时也适用前面的规定。3前项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付,应依前条所定每月结
6、算。第十三条 本部营运费用的分担加盟店对于本部的营运费用应依下列方法分担:1会费每月_元。2每月向本部进货金额的_。第十四条 特定费用的负担, 依前条负担固定的营运费用外,加盟店应依下列基准,逐项分担为连锁事项丽开支的费用。1共同广告经费实费或分担。2共同特卖经费实费或分担。3各项活动经费实费或分担。4小调查、教育经费实费或分担。5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实费。6其他特别指导援助的经费实费。第十五条 机密的保守加盟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情况及内容不得泄漏于他人,必须以下列事项作为重要机密保守,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
7、、进货条件。2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是关于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实绩的具体内容。3其他本部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 禁止事项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从本部进货的商品提供给非加盟店。2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其他同业连锁店。3毁损本组织的名誉。4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提供给他人。第十七条 纠正劝告加盟店如不履行本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及违反前条所规定的禁止事项,本部可以书面形式对该加盟店纠正劝告。第十八条 契约解除有下列各项事由时,本部可解除加盟契约。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纠正劝告。2加盟店的经营恶化,连续亏损六个月以上,经“营业委员会”判断无法改善经营状态。3加盟店或加盟店
8、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或拒绝往来处分。4与加盟店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店业绩恶化,造成巨大的债务,因而加盟店的经营遭受较大影响。5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告,仍不履行。第十九条 除名有下列事由时,本部可将该加盟店除名:1对本规章有重大违反。2显著妨碍本组织的信用。3显著妨碍正常的连锁营运。第二十条 退会加盟店无论何时,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但解除加盟契约,至少应于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告本部。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1遵从本部指示,将店面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消除。2遵从本部指示,将经售商品目录、价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文件送还。3本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的审定。4对本部或其他加盟店的债务要立即偿还。5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6由于解除契约,发生具体损害时,应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规章的修正本规章须经出席加盟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更改。第二十三条 附则关于加盟店的营运,本规章或另行规定的各种规定无明确条款约束时,应由本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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