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呆账管理细则第一条 本公司为处理呆账,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 ,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 ,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井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第三条 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呆账的赔偿责任。第四条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
2、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 6 月 30 日,第二次为 12 月 31 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呆账,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第五条 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第六条 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再返还票主。第七条 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
3、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认缴贷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贷款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八条 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所退支票为客户本人所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 1 周内收回票款。倘所退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第九条 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 1 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 2 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保卫科依法追诉。第十条 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检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
4、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宜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作冲账准备。第十一条 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呆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 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 10%。若超过信用限额达 20%以上的呆账,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第十二条 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为多少,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贷款无法回收者亦
5、同。第十三条 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 5%。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事超过容许呆账率的惩处如下:1超过 5%,未满 6%,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 10%;2超过 6%,未满 8%,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 20%;3超过 8%,未满 10%,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 30%;4超过 10%,未满 12%,小过二次,减发年终奖金 40%;5超过 12%,未满 15%,大过
6、一次,减发年终奖金 50%;6超过 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若中途离职,于是任期内的呆账率达到上述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 5 勤时的奖励如下:1低于 5%(不包括 560) ,高于偏(包括 4 勤) ,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10%;2低于 4%,高于 3%,嘉奖二次,加发年终奖金 20%;3低于 3%,高于 2%,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30%;4低于 2%,高于 l%,小功二次,加发年终奖金 40%;5低于 1%,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50%。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
7、,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呆账串,低于容许呆账率时实行。内容如下:1低于 5%(不包括 5%) ,高于 4%(包括 4%o) ,每人加发年终奖金 5%;2低于 4%,高于 3%,每人加发年终奖金 10%;3低于 3%,高于 2%,每人加发年终奖金 15%;4低于 2%,高于 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 20%;5低于 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 25%。第十八条 分公司因呆账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的蠕项。第十九条 保卫科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账,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教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1在受理后 6 个月内催讨收回者,获得 20%的奖金;2在受理后 1 年内催讨收回者,获得 10%的奖金。第二十条 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账损失或已从呆账准备冲转的呆暮,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 30%奖金。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呆账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金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税,每月的扣税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