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聘用规定第一条 为提高本公司员工的从业素质,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分为两类,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短加用员工指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本公司续签聘用合同,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第三条 公司系统各级管理人员不许将自己的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企业里工作,属特殊情况的,须由董事长批准,且介绍人必须立下担保书。第四条 本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企业必须制订人员编制
2、,编制的制订和修改权限见人事责权划分表,各部门、各企业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第五条 本公司需增聘员工时,提倡公开从社会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内部员工引荐人员获准聘用后,引荐人必须立下担保书。第六条 从事管理和业务工作的正式员工一般必须满足下述条件:1大专以上学历;2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3年龄一般在 35 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 45 岁;4外贸人员还必须至少精通一门外语;5无不良行为记录。特殊情况人员,经董事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应届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须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考虑聘用。第七条 所有;应聘人员除董事长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一般都必须经过 3-6
3、个月的试用期后才前考虑聘为正式员工。第八条 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1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的招聘表格;2学历及职称证明;3个人简历;4近期相片 2 张;5身份证复印件;6体检表;7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明;8面试或笔试记录;9员工引荐担保书(由公司视需要而定) 。第九条 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工作。第十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待遇规定如下:1基本工资待遇:高中(以下)毕业:一等中专毕业:二等大专毕业:三等本科毕业:四等硕士研究生毕业(含获初级技术职称者):五等博士研究生毕业(含获中级技术职称者):六等2试用人员享受一半浮动工资和劳保用品待遇。第十一条 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试用人员转正后,试用期计人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第十二条 正式员工可根据其工作业绩、表现以及工作年限,由公司办理户口调动。第十三条 总公司和各下属企业的各类人员的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以及担保书等全部材料汇总保存于总公司人事监察部和劳资部,由上述两个单位负责监督聘用合同和担保书的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以及由公司控股、管理的合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