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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细则.doc

1、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细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企业各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转移、损失清理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处理范围1本细则所称保险是指火灾保险,但企业如有必要,可依情形增附加保险。2本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是指易引起灾害,致使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第三条 投保条件1各企业对于上述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可于呈准后不予投保。2已办理保险但须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3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时,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而未投保,但质权人要求投保者,仍应予投

2、保。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1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2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申请的审核,并会同会计部门一同审核;3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手续。第五条 投保申请1预约投保(l)机器进厂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每月 3 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场地及贷款银行分别编列,呈厂长处核实盖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企业,一份自存;(2)必要时,各企业应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 3 日前具体报告保险标的物的变动情况,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企业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款

3、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先向保险企业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企业;(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2正式投保因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时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安全工程师审核,会计部门签注意见,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与安全工程师会商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应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投保申请。第六条 投保的有关手续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 ,经审查后,填具“投保书”,向保险企业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

4、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企业认可。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转移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 收执。第七条 续保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需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同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 1个月内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留存。第八条 出险通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立即通知总管理

5、处财务部照会保险企业,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准,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 3 日内将两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企业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一份送会计部门。第九条 勘查现场如认为有必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委托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师、会计、总务部门到现场勘查,以公证机构的“报失报告”作为向保险企业索赔的依据。第十条 索赔总管理处财务部在接到“固定资产实害报告书”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应立即填具保险企业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 ,

6、于损失发生后 6 日内向保险企业请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企业,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的,应将送保险企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给质权人。第十一条 赔偿金的处理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企业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账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企业。第十二条 索赔驳诉如对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到通知 1 个月内,并附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第十三条 增设、减担,风险转移及撤除处理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

7、,经经理核准,会同安全工程师、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企业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企业认可,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保险金额及费用统计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 10 日前根据“投保申请书” 、 “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 、 “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 、 “保单正本” ,编制上月份“投保企业固定资产保险费用报表”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准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企业保险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第十五条 附则1各企业所有外购资产、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2本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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