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及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第一章 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业务范围第一条 本企业及所属机构现金及有价证券的管理,除国家或地区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制度之规定办理。第二条 现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即期支票及到期票据。第三条 有价证券是指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及企业股票。第四条 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会计业务,是指现金预算、现金支出、有价证券收付、登记报告等事项。第五条 应由出纳部门办理各机构有关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出纳、保管与移转事务。第六条 各机构的现金,除供日常零星支付所需定额的库存现金外,均应存人银行。第七条 各机构的各项收入,外币部分应存人政府指定银行,有价证券由应由总部集中管理。第八条 应由会计部门负责随
2、时或定期派员抽查盘点各机构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第九条 由企业集中保管各机构因资金运用,购入政府债券与企业股票,应报请总企业核准后,办理债券及股票的签报手续。第十条 各银行的支票,应由其负责人或授权人、主办会计人员及主办出纳人员会同盖章。第二章 现金预算第十一条 应由会计部门编列预算现金支出,切实执行,如因事实需要必须变更时,须由会计部门主管呈请总经理核准修正。第十二条 应力求配合业务部门的需要,以财力的经济有效运用为原则进行现金预算,并分为年度预算及分期或分月预算。第十三条 现金预算,依业务计划,编制固定资产建设改良及扩充计划、举债及偿债计划、资金周转投资计划、资金调度计划及盈余分配等。第十四
3、条 每期或每月期末,应对现金实际收支数与预算数进行比较,列报有关财务调度的主管参考。第三章 现金支付第十五条 出纳部门应根据会计部门合法的收支传票执行收付,但属下列情况的不在此限。1营业收入,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办理收款及报销事宜。2因情况特殊来不及由会计部门编送收入传票时,应先由出纳部门收款,收款当日即送会计部门,据以补编收入传票,完成收款程序。第十六条 出纳部门收款时应查核其统一发票或收据是否具备;付款时,如须取得收据者,应向收款人查核后方能给付款项,并在凭证上加盖“付讫”章。第十七条 出纳部门对于付款不得故意拖延,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超过三天,除对员工的薪金差旅费,公务上的借款或内部报销及对外
4、付款在 100 元以下的小额款项外,应开抬头画线支票,其金额满10000 元者,除抬头画线外,并注明“本票据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第十八条 出纳部门收入的支票,经银行交换人户后,均视为“收讫”,收入的支票发生退票时,应根据银行退票理由单通知业务部门或经办部门向债务人 催收,并通知审计部门处理。开出支票如尚未交付受款人,不得视为“付讫” 。第十九条 出纳部门对收支传票届满两周尚无法收付时,应通知会计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出纳部门将付款支票送各级主管盖章时,应附相关的支出传票,并于传票上注明银行账号、支票号码及支付金额。第二十一条 凡将 A 银行存款提存 B 银行,或将银行存款提还透支户,或由银行存款
5、户中提取库存现金时,均应经财务总监核准后,由出纳部门应即填单或书面通知会计部门,编制记账凭证后予以办理。第四章 有价证券的收付第二十二条 对各项有价证券,出纳部门应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收付,如因情况特殊,先由出纳部门根据核准文件直接收付时,应即填单或书面通知会计部门补编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经收付后,收付有价证券的人员及主管出纳人员应于记账凭证上签章,以示收讫或付讫。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收到各项有价证券必须存放银行保险箱保管。关于银行保险箱开启的印鉴,应由各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主办会计人员、主办出纳人员会同盖章。第二十四条 出纳部门应随时注意各项有价证券到期日期,按期兑取本息,并即时填单或书面通知会
6、计部门编制记账凭证。第五章 登记及报告第二十五条 出纳部门每日收支完毕,登记“现金日记账” 、 “银行存款明细账”后,应编制“现金及银行存款日报表” ,连同该日收支传票,于次日送会计部门。第二十六条 银行对账单应及时送会计部门核对,并编制调节表。第六章 周转金设置与收付第二十七条 视其业务需要,总企业及所属机构有关部门可以设置周转金,其额度由各有关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报请总经理核定。第二十八条 周转金动用须由各部门主管核定。第二十九条 经管周转金的部门,应设置周转金收支登记单,根据原始凭证登记。第三十条 周转金的支出,以原设科目的范围为限,不得做其他用途。第三十一条 周转金应于年终时一次退回会计部
7、门,必要时于第二年度再问会计部门续借。第三十二条 会计部门应不定期派员检查周转金的经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呈报主管核阅。第三十三条 经管周转金人员,应尽忠职守,如因疏忽而致企业蒙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有关主管人员将受连带处分。第三十四条 周转金撤销时,请原领部门将周转金立即缴回。第七章 出纳人员第三十五条 办理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的出纳人员及保管人员,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应由本企业正式员工担任,不得由试用人员办理。2不得兼任福利、工会机构有关会计、财务等职务。第三十六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的经管人员应尽忠职守,如因疏忽而致使企业蒙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有关主管人员将受连带处分;如有挪用库存、侵占公款等违法行为,除尽快追回,依法追究办理外,其直接主管也将予以连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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