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退休福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职工退休福利资金的管理,确保退休职工生活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公司正式任雇用并按月领有固定薪津的职工始得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职工,每月应提存职工储存金,其储存金额按该职工每月固定薪津(不包括特勤津贴、外勤津贴及其他临时津贴)总额 2%提存,并以 10 元为单位,其尾数舍去不计。对前项个别职工储存金,本公司配合另按月提存其相等金额的储存金,作为该职工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第四条 本公司以第三条所提存的储存金额总额作为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并以本公司为委托人委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为受托人,依本公司与受托人签订的团体职工退休福
2、利基金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五条 职工停职期间可免提存,但保留其领受退休福利金的资格,复职时即恢复提存。对该职工已提存的退休福利金的收益,由受托人按月复利计算滚入本金。但停职期间经本公司认为必要者得继续提存,其停职期间的固定薪津总额以停当月份的固定薪津额为准。第六条 凡职工自加人本办法之日起至依下列规定,自退休之日止继续提存储存金者,悉依本办法本条及第八条规定,计算给付退休福利金:1任职满 26 年以上者。2任职满 16 年以上现龄已达下列规定年龄者:(1)办事员、助理员、雇员及工友、司机年满 46 岁的。(2)专员及科员年满 51 岁者。(3)专门委员及高级专员年满 56 岁者。但前列职
3、工依人事管理规则规定同时享有领取退职(休)金的权益的,仅能享有退职(休)必领取权,惟公司为该职工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应予扣除,但收益全归该职工领受。第七条 第六条所称职工任职年数,自正式任雇用之日起算,而其最后任职期间的奇零数逾 6 个月者以 1 年计算,未满 6 个月者不予计算。第八条 职工退休福利金额以第三条规定实际所储存的合计金额为本金及依团体职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所定收益金的合计额计算。第九条 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致本公司蒙受损失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职工退休福利金应全部充为赔偿金。第十条 职工符合第六条申领退休福利金给付规定者,须离职 3个月后始得向公司办理申请,经审
4、查并无不清事项时,由本公司向受托人办理申请给付手续,将其所应得金额一次给与退休职工。第十一条 职工中途退职者退还其本人已提存的储存金的本金及其收益金,公司为该职工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依下列规定办理,但其收益金全归该职工领受:1、任职满 7 年以上 10 年以下者给付 100%。2、任职满 4 年以上的给付 60%。3任职满 2 年以上的给付 40%。前列职工如因挪用公款受免职处分的,公司为该员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及其收益金概不予给付。第十二条 职工继续缴存第三条规定储存金而因公(在职)死亡或公司因业务需要裁遣者,公司悉依人事管理规则办理抚恤金或裁遣费的给付事宜,公司为该职工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应予扣除,但收益金归该职工享有。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