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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1、行政复议决定书某政行复决字(_)第_号 申请人:曹某某、男、1964 年 11 月_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某县龙潭镇龙潭村 8 组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某某县司法局某某司法所所长。 被申请人: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男、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_)某劳工伤认字(_)号关于不予认定申请人为工伤的决定,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并于二 00_年二月一日作出某政行复决字_第_号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_)某劳工伤认字( 16)号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申请人曹某某的用人单位某某县邮政局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某某县

2、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某县人民法院于二 00_年十一月七日作出_某行初字第 8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复议机关的某政行复决字_第_号复议决定书,限本复议机关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曹某某与本复议机关都不服该判决书,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本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00_年三月十一日作出_郴行终字第 6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两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后申请人曹某某申请检察院抗诉,未果。为此,本复议机关再次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复议机关在原复议时审理查明:一、申请人系本县龙潭镇龙潭村 8 组人,汉族,农民, _年_月_日,

3、申请人与某某县邮政局签定委办投递合同,受甲方委托代办本县龙潭邮政文局(所、班)梓木投递段的投递工作。合同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_年_月_日,星期四(中秋节)申请人按梓木段投递路线,先后在龙潭镇罗家塘村、统水山村、大春头村、石坡头等村进行投送、征订报刊工作。下午 7 时许,申请人从龙潭镇杉树下社塘下村王某某老师家送报纸回龙潭支局途中,在 8322 线龙潭镇路边酒店门前路段与某某市个体司机叶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受伤。同日 20 点 50 分经某某县公安局交警队现场勘察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某某个体司机叶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曹某某违反了中

4、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双方各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二、申请人受伤在龙潭医院包扎止血后,立即由某某县人民医院120 救护车接往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入院时间为_年_月11 日 23 时_分,入院诊断为:1脑震荡;2上下唇粘膜裂伤; 3牙折; 4酒精中毒; 5腹部内脏损伤待查。通过手术治疗后,某某县人民医院考虑到申请人有继续失血的现状,建议急诊转上级医院治疗, 并于同年_月_日给予了出院,出院诊断为: 1外伤性肝破裂;2失血性贫血;3脑震荡; 4上下唇粘膜裂伤; 5牙缺三、申请人于_年_月_日转入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 2003 年 9 月 12 日至 2003

5、年_月_日,住院 28 天。申请人_年_月_日的入院诊断为: 1外伤性肝破裂术后; 2双侧血胸;3头面部皮肤擦伤; 4多处软组织损伤。申请人在某某市人民医院_年_月_日的出院诊断为: 1肝破裂术后;2双侧血胸; 3头面部皮肤挫擦伤; 4多处软组织挫伤。 本复议机关原复议时用下列证据证实案件事实: 1有申请人与某某邮政局签订的委办投递合同复印件。2曹某某 2003 年 9 月 11日在梓木段开展投递、征订报刊工作的情况, 有罗家塘村、统水山村村民王某、罗家塘村民委员会、大春头村三组出纳王某某、石坡头村支书李某某、村民王某某、杉树下社塘下村公办教师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3申请人受伤的地点、时间及相

6、关责任有某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03 年 11 月 4 日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4申请人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及诊断结论,有本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为 _03228 的病历记录和出院记录证实。申请人在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及出院诊断结论,有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病案号为 005043 的入院记录及治疗记录、出院记录、出院诊断、住院号为 5043 的病历和病案号为 5043 的记录证实。 5认定申请人曹某某的病情、伤情是以入院诊断为准还是以出院诊断为准,有某某县人民医院负责对申请人曹某某病情治疗的外科主治医师李医生证言证实。 本复议机关在原复议时认为,认定申请人曹某某

7、醉酒证据不足,并且乡邮员系野外性质的特殊工种,被申请人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曹某某醉酒且不在工作时间为由作出不予以认定工伤不正确,因而作出撤销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_ )某劳工伤认字(_)号关于不予认定申请人为工伤的决定。 一审某某县人民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本复议机关原复议时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另外,一审法院还查明:_年_月_日(中秋节)曹某某从龙潭邮政支局下乡送报纸信件,在投递点长塘下学校吃中餐,到梓木村后返回到石坡头村王某某家吃早晚饭,下午 5时许到达龙潭支局不足 5 公里的杉树下村。 一审某某县人民法院认为,一、申请人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该交通事故是因曹某某喝酒所致。复议机关在原

8、来复议时,只以出院诊断没有“酒精中毒”的病情结论为依据,而不全案审查事实真相,属于认定事实有误。二、交通事故是否在工作途中的时效内,庭审曹某某的陈述平时归班的时间与事故发生之时的时间有 2 个多小时的时间差,但是,复议机关在原来复议时只以“乡邮员属于野外作业性质的特殊工种” ,而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笼统地认为属于工作时间,也为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楚。三、复议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某某县邮政局诉权,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26 条的规定,是为程序违法。 一审某某县人民法院以原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某政行复决字_第_号复议决定书,限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二

9、审人民法院认定了一审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同时认为,一、曹某某陈述平时到班的时间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相隔将近 3 个小时,显然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的 14 条 1 款 2 项的工作时间范畴。二、曹某某喝酒及是否醉酒,应从以下几点分析:一是曹某某在庭审中承认在投递途中喝了酒;二是案发时,某某县交警队向事故司机叶友忠的调查证实, “曹某某在马路中间左歪右倒朝车斜撞过来,倒地后,闻到他嘴里一股很大的酒味” ;三是某某县人民医院记载“呼出酒精气味” , “酒精中毒” ;四是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记载曹某某自称“偶尔嗜酒” 。医院里的医生是具有专业技术的医学专家,入院记载和诊断结论不是凭空而下,而是对患

10、者当时情况的真实反映。为此,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执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事实需要证据来证明。本案经过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在不同的阶段,当事人都提交了证据。在本次行政复议中,应该采信何种证据来认定案件,并据此作出复议决定?这一问题是本次行政复议首先要解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_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11、收集证据。同时,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上述规定,在行政法理论上称为行政卷宗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也有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卷宗制度的法理来源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的程序。如果允许行政机关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依据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必然造成行政机关肆意行政,导致行政相对人的

12、权利得不到保护,有违行政立法的基本精神。依据行政卷宗制度,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的证据,都不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只能用来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据此,本复议机关认为,在本次行政复议中,本复议机关只能依据被申请人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的材料,参考申请人曹某某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 本复议机关原复议时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3、4 号为被申请人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5 号证据为申请人曹某某提供。本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复议时认定的案件事实相同。另查明,在原复议期间,被申

13、请人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用以证明程序合法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的材料。被申请人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本案工伤认定决定是受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作出的,在决定书上盖签了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印章。 本复议机关认为:_年_月_日实施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二款规定,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被

14、申请人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复议时没有提供已经受理,已经送达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视为受理、送达没有依据证明。因此,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辩书中主张程序合法,本复议机关不予以采信。另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二款的规定,本案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是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被申请人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的行政复议答辩书中也声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受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被申请人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书也可以证明,作出本案工伤认定的主体是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5、但是,被申请人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_)某劳工伤认字(_)号关于不予认定申请人为工伤的决定,实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合法。 据此,本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三)项 3、4 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_)某劳工伤认字(_)号关于不予认定申请人为工伤的决定。 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日内向某某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该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本复议决定书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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