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识别证使用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防止闲杂人等擅自出人厂区,以利识别,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公司识别证区分如下:1红色:管理部员工佩戴。2淡黄色:财务部员工佩戴。3淡绿色,营业部员工佩戴。4淡蓝色:企划部员工佩戴。5灰绿色:营建部员工佩戴。6绿色:稽查室员工佩戴。第三条 上项识别证,工地所有人员一律佩戴,公司适用于经理级以下员工佩戴。第四条 新进人员办妥入厂手续后,由人事单位签发识别证。第五条 临时包工人员领用识别证规定如下:1凡 10 天以内之短期包工由各单位主管书面通知警卫室,并将包工的个人身份证放存警:卫室换取圆形识别证佩戴,出厂时并将识别证缴回换取身份证。2凡 10 天以上较长
2、期的包工,由各单位造具名单附照片送人事单位集中领用识别证,离厂时由单位负责缴回,如有短少遗失按第十二条处理。第六条 识别证一律佩戴于外衣左胸上方,不得以其他外衣遮盖识别证,违者按未佩识别证处理,离职时应取下识别证。第七条 识别证的功用,在使显示系本公司同仁身份,故各级员工皆应佩戴,倘有不佩戴者,一经证实,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发当期应得利润奖金的 1/3 金额,第三次扣发三分之二金额,第四次以后即扣发全部奖金,扣发部分由人事单位通知财务部在发放利润奖金时扣除之。第八条 识别证如有遗失,应由单位主管书面通知人事单位补发,并扣缴工本费 15 元。因公损坏时,得报请单位主任级主管签证后,交人事单位换发新证。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或解雇及移送法办。1识别证借给非公司同仁而出人厂区者。2本人利用识别证在外作不当之事情者。3识别证借给他人在外肇事者。第十条 临时包工人员如不佩戴,应由警卫或厂务管理组通知单位主管,禁止来厂工作,否则如有意外发生,概由该单位主管负全部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亦应照规定佩戴识别证,办法亦同。第十二条 凡领用识别证人员于离职时,应将证缴回人事单位,否则折价赔偿 100 元。第十三条 本细则呈奉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