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系统内使用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管理机构1企业设立资金管理部,办理各二级企业以及企业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直接对财务总监负责;2结算中心与下属企业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第三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提交报告。1定期检查各二级企业的现金库存状况;2定期检查各二级企业资金部
2、的结算情况;3定期检查各二级企业在银行存款和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4对资金部为二级企业汇出的 10 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第四条 存款管理企业内各二级企业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80%,10 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第五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企业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厂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企业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
3、源以及各二级企业的资金效益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企业及二级企业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二级企业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企业的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增加贷款或担保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量、投向和使用效率,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借款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必须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3担
4、保的审批。各二级企业向银行借款需总企业担保时,担保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 300-2000 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批,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第六条 统计报表各二级企业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的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二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第七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过 5 张,每张支票限额为 5 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有充足的存款在资金部。2利息的减免。凡要求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 5000 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 5000 元的,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3担保的审批。由资金部统一办理各二级企业的外汇调剂,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委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