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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账款管理办法(二).doc

1、问题账款管理办法(二)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 ,争取时效,维护本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 ,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 。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第四条 “问题账款”发生後,该单位应於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 ,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後,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第五条 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

2、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第六条 法务室应於收到报告书後二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後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第七条 经指示後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 ,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第八条 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1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2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3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後,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4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

3、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第九条 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二天内重新填写提出。第十条 “问题账款”发生後,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法务室可以不予受理。逾 15 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於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时,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法务室充分合作,必要时,法务室得借阅有关单位的帐册、资料,并得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

4、员不得拒绝或藉故推拖。第十三条 法务室协助营业单位处理的“问题账款” ,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日起 40 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第十四条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第十四条 各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倒账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员应负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100) 。但收回的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而不按公司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 80。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100

5、(以上所称的售价如高於底价时,以底价计算) 。上述赔偿应於发生後即行签报,若经办人於事後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缴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依比例发还。第十五条 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账款发生之日” ,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 60 天。第十六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 ,法务室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後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於追回之日起 4 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第十七条 法务室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法务室处理,但经办人应於次日补具报告书。第十八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账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法务室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後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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