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练习试卷 3 及答案与解析0 2008 年 6 月,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 A 厂的加急电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冲毁,无法按时供货,请工程公司另想办法购买河沙。工程公司接到电报后十分焦急,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遂向甲河沙厂和乙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 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 甲河沙厂和乙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发回了电报,电报中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和价格。而乙河沙厂在发出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方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 100
2、 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之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甲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上午,甲河沙厂组织发货。下午,乙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知乙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甲河沙厂的河沙,不能再购买乙河沙厂的河沙。乙河沙厂则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乙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1 工程公司发出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2 乙河沙厂回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3 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3 2008 年 12 月,甲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 200
3、9 年 2 月向乙方交付新卡车一辆,价款12 万元,并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付 20%定金。合同订立 10 天内,乙方依约向甲方付定金 24000 元,余款提货时付清。2009 年 2 月乙方付款提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该车系旧车翻新,主要部件经常发生故障,便向甲方提出异议,并于 4 月提出退货。甲方拒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乙方向法院起诉。乙方认为甲方有欺诈行为,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判令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经查,该车确系旧车翻新,但经维修尚可使用。问题:4 该合同应为无效还是可撤销的合同,为什么?5 乙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当?此案依法应如何处理?5 2008 年 12 月,个体户张某与某制
4、鞋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制鞋厂供给张某 500 双真皮旅游鞋,每双单价 100 元,总价款 5 万元,张某应在合同订立后的第 15 天内将货提走并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的第 14 天,张某因仅有 4.5 万元资金,便向制鞋厂提出拿自己的摄像机作为质押,该厂同意,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必须于 2009 年 1 月 30 日前还清欠款,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张某交付 4.5 万元和摄像机后提走了货物。摄像机交给制鞋厂后,厂里的工人经常使用,因保管不善被人盗走。2009 年 1 月 20 日,张某欲将 5000 元钱偿还给制鞋厂时,发现制鞋厂却无法返还质押物。为此,张某诉至法院
5、要求制鞋厂赔偿摄像机。问题:6 双方商定的“ 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 法院是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8 如果张某 2009 年 1 月 30 日仍未偿还货款,制鞋厂能否变卖摄像机?8 某县医药商店的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成药,价款 7800 元。尹某付清了货款,但未提货。双方协议 20 天后提货。但过了 1 年,尹某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该厂致函尹某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该店回信称:尹某为该店承包人,一切业务均应由他本人负责。该厂再次通知尹某单位,决定代为托运。该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托运一切损失由第三制药厂负责。在此情况下,第三制药厂
6、只能向本地公证处申请提存尹某所购药品。同时,因为药品存在有效期不能积压,经公证处许可,变卖了药品,将价款扣除保管费后,以存人银行的方式予以提存。提存一个月后,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购买的药品只是约定 20 天以后提货,而未约定多少时间内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又称自己已与他人签订转让该批药品的合同,由于第三制药厂的提存使其因违约而受损,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问题:9 第三制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0 此纠纷应如何处理?一、简答题1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2 发生哪些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3 发生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4 发生哪些情形,要
7、约失效?15 在哪些情况下合同成立?16 什么是无效的合同? 在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练习试卷 3 答案与解析【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1 【正确答案】 (1) 本案中,工程公司发出的电报仅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理由是:工程公司的电报称 “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表明了工程公司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愿望。电报称“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 ”,说明工程公司不知道乙河沙厂河沙的质量状况,并没有确定购买乙河沙厂的河沙,而是将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的地位。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公司所发的电报没有包括价格等条款,不具备要约的条件,只能是要约邀请。
8、【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2 【正确答案】 本例中,乙河沙厂发回电报的行为是要约行为。乙河沙厂先以电报方式通知工程公司河沙的价格,又将实物送货上门,可以看做是实物要约,但是能否成交,只能取决于工程公司是否做出承诺。工程公司不做出承诺,双方的买卖关系是不能成立的。【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3 【正确答案】 由于乙河沙厂收到工程公司的要约邀请后,误将其当成要约,是其行为本身过错,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人民法院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判决驳回乙河沙厂的诉讼请求。【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4 【正确答案】 该合同应为可撤销的合同,而不是无效的合同。因为在该合同订立过程
9、中,甲方虽有欺诈行为,但是该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是甲方以欺诈的手段,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因此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5 【正确答案】 乙方的诉讼请求不完全得当。由于该合同属可撤销合同,乙方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而不能请求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如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只能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该合同纠纷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乙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撤销,并依据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处理的有关规定,判决双方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
10、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有过错的甲方应依法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该合同,人民法院应对该合同进行变更,即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对标的物的质量等条款作某些修改和补充。【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6 【正确答案】 双方关于“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 的约定违反了担保法关于禁止流质条款的规定。担保法明确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本案中张某与制鞋厂的约定为“ 流质”条款,这项约定是无效的。质权人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直接获得质物所有权,而只能按照法律规
11、定,将质物变价后满足自己的债权。担保法之所以禁止流质的约定,是因为流质的做法使质权人可以乘出质人急迫或穷困的情势而损害出质人的利益,违反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7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法律规定,在质押期限内,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本案中,制鞋厂未履行对质物的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质物遗失,当然应承担责任。【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8 【正确答案】 如果张某 2009 年 1 月 30 日仍未偿还货款,制鞋厂可以依法变卖摄像机。因为出质人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变卖质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对此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
12、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9 【正确答案】 第三制药厂的行为合法。因为法律规定,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发生时,债务人可以依法将标的物进行提存,第三制药厂的行为是符合这些法律规定的。又由于药品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为保护标的物的价值,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提存价款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因此,第三制药厂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合法行为。【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10 【正确答案】 第三制药厂完成了
13、提存行为,在法律上就视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尹某回来只能向提存机关请求债权,而不能向第三制药厂请求债权。本例中,对尹某的意见不能认可,也不应当由第三制药厂赔偿尹某损失。所以,尹某回来后应该依法向提存机关请求债权,而不应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一、简答题11 【正确答案】 合同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1) 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 3 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 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 4 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 公平原则。 合
14、同法第 5 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 6 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合同法第 7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12 【正确答案】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 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销;(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 债权人免除债务;(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
15、)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13 【正确答案】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还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
16、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14 【正确答案】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15 【正确答案】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
17、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4)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6)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16 【正确答案】 无效的合同,就是当事人虽然协商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要求,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知识模块】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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