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实务)模拟试卷 42 及答案与解析一、试题一1 图为某地级市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示意图。该市北部为山区,中部为山前平原,南部为滨海平原。有两条国道呈十字交叉形在市域内通过。 1该市沿海有 N、D、W 三个县城。东部海岸为沙质岸线,沙软潮平,水质清澈,附近有海岛;中部主要为礁石海岸,距海岸 500m 处水深可达 2025m ;西部沿海有大面积的盐田。 规划拟在 W 城布局大型区域电厂 (装机容量 480 万 kW)和焦化厂;在 D城建深水码头,用进口铁矿石,结合当地的煤炭资源,建大型钢铁基地及发展相关的产业;N 城拟建为盐化工基地。 2该市市区由三个组团构成,相距均在 20
2、km左右。Z 组团为中心组团,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 70 万。G 为以煤炭开采为主的矿区,人口 25 万。F 为新型工业区,全市的副中心,人口 30 万。 Z与 G、Z 与 F、Z 与 N 有国道连接,N 与 D 有公路连接。规划还拟分别从 Z 城、G城建高等级公路与 W 连接。 3为保护环境,中心城市各组团都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位置见图) 。F 城与 G 城之间有一水库,这个水库是城市水源。 请指出:该规划在工业布局、公路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中的不合理之处,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意见。2 某地级市总体规划确定,主城区在现状基础上仍分为 5 个组团,该市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有 3 条
3、河流,主导风向东北风,主城区现状常住人口 60 万人,规划为 90万人 (见现状图和规划示意图)。 规划要点如下。 1城市性质:省城北部区域中心城市,新型工业基地。 2总体布局:为“二主三副” 的组合型布局结构,“二主”为A、E 组团,“ 三副” 即 B、 C、D 功能组团,各组团之间保留农田和生态绿地进行分隔。 3道路交通:增建高速公路出入口 3。规划连接各组团的城市快速路系统。4工业布局:规划 4 处工业区,在 A 组团安排机械制造和生物制药园区, C 组团安排新型建材及水泥厂,E 组团为电子信息高新技术园区, D 组团安排物流中心。 5在组团隔离带内留出高压电力线走廊,新规划 1 个水厂
4、,4 个污水处理厂。 试指出上述规划中不合理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3 图为某市一个居住区组团规划方案,规划用地 9hm2,规划住宅户数 800 户,人口约 3000 人。该地块西、北临城市次干路,东南两侧为支路,在地块外西南角为现状行政办公用地。根据当地规划条件要求,住宅建筑均为 5 层,层高 2.8m,建筑间距系数不少于 1.4。该规划方案布置了 12 幢住宅楼及物流管理和商业建筑,结合组团出入口安排地面和地下停车场,并有市政工程和环卫设施配套。 评析该方案,具体指出方案的主要优点和存在的问题。 4 某县级市为发展当地经济,拟出让县政府所在镇中心区的一块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市规划部
5、门依据镇中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了规划条件。 曙光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土地市场竞得了该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与国土部门签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明确了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和需要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等要求,但未对建筑高度做出明确规定。曙光公司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为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突出企业形象,向规划部门提出了以下要求: 1将用地内原规划安排在西北角的消防站调整到用地东北角; 2在维持其他规划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将用地东南角两栋住宅楼的高度从 18m 增加到 45m。 该市规划部门经委托省规划院进行专题论证,认为曙光公司提出的要求不违反镇总体规划,也
6、有利于城市功能布局的优化。 试问:1曙光公司在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否还可以向规划部门提出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 为什么? 2规划部门是否可以依法批准曙光公司的以上申请?为什么?依法批准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什么?5 某市城区一个地块面积为 24hm2,规划性质为居住和公建,公建在地块东侧带状布置,地块内现状无保留建筑。建设总量控制为居住建筑面积 22 万 m2,公建面积)2 万 m2,地块北侧为已建成的配套齐全的居住区;西侧,南侧为城市河流,沿河建设有城市绿带公园;东北侧和东南侧临城市主干路,主干路和主干路交叉口规划为立交,东北侧主干路下敷设地铁交通线路,并在规划范围内设车站。 已给
7、出的国有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 1用地情况:规划性质,边界条件,规划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强度(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 3建筑后退要求及间距规定; 4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及竖向设计要求; 5遵守事项:规划设计条件的时限,规划方案编制,报审及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申报须符合的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 请补充其他必要的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6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取得了一块商品住宅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组织编制了规划方案。其中,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如下: 1土地用途为居住; 2建设用地面积 5hm2; 3容积率不大于 2; 4建筑密度不大于 20%; 5绿地率
8、不低于 30%; 6套型建筑面积 90m2 以下的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70%; 7建筑间距系数按 1.5 控制; 8沿城市次干道设 10m 宽城市绿化带,沿城市主干道设 30m 宽城市绿化带,用地边界至绿线; 9住宅层高 3m,室内外高差 0.6m,女儿墙高 1m,商业层高 4m,室内外高差 0.3m,女儿墙高 1m。 经初步审查,规划方案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等均符合规划条件。 试问,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方案和技术指标,指出不符合规划条件或相关规定的地方。 7 某区政府大力开展旧城改造工作。建设单位对城市中心区旧城危房地段拆迁后,进行住宅建设
9、,该地块用地面积约 22700m2,用地性质为住宅,总建设规模为58000m2,建筑高度控制不超过 18m。区政府主要领导根据地区发展需要,决定沿街的建筑性质调整为高层商业及办公楼,另外,整个项目的总建筑规模调整为87000m2。区土地部门与建设单位签定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住宅。区规划局经请示区领导同意,为该项目直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当该地块两栋住宅已封顶,商业办公楼已建设到地下 1 层部分,市规划巡查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该项目的有关建设情况,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请问该项目为什么会受到查处? 市规划部门应如何处理 ?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实务)模拟试卷 4
10、2 答案与解析一、试题一1 【正确答案】 1W 城不合理之处:应发展旅游,布置污染大的电厂、焦化厂不合理,应集中布置在 D 城或其附近;2从 Z 城到 W 城和从 G 城到 W 城分别修两条高等级公路不合理,应规划为一条;3W 城与 D 城没有公路不合理,应有公路连接;4F 城的污水处理厂规划在水库边不合理,对水库有污染,宜布置在西河下游。沿海三城没有污水处理厂不合理。2 【正确答案】 1总体布局结构为“二主、三副”不合理,(E 组团没有成为核心组团的条件)。 2没有新增加高速公路出入口 3 的必要。 3城市快速路系统设置不合理。 4E 组团与 A 组团之间只有一条城市主干道不合理。 5在上风
11、上水方向的 C 组团安排新型建材、水泥厂选址不当。 6污水厂 1 在水厂 3 上游选址不当,污水厂数量偏多。3 【正确答案】 1在出入口附近设停车场,地面与地下停车结合;2步行系统较好;3中心绿带与住宅相连,方便居民使用;4住宅建筑朝向好;5东入口入车有干扰;6西南角和东南角两组住宅建筑的间距不足;7住宅建筑布置较呆板。4 【正确答案】 1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2规划部门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3变更规划条件必须履行的程序是:组织控规修改论证、征求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控规修改报告并报原批准机关同意、修改控规依法定程序批准、向国土部门通报
12、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并进行公示。5 【正确答案】 1补充建筑限高条件。2注重环境和景观的设计,处理好与沿河城市绿带公园的关系及与立交桥的关系。3补充绿地率和绿线要求。4解决好地块出入口方位;满足停车场设置要求。5明确地铁出入口位置。6 【正确答案】 容积率超过规划条件不大于 2 的要求; 290m 2 以下住宅套型所占建筑面积未达到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70%; 3地下室超出了用地边界; 4幼儿园与南侧建筑间距不足; 5地面停车场不应占用城市绿化带。7 【正确答案】 区规划局和区土地部门均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职责,存在违反程序审批的问题。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
13、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14、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该项目没有办理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许可证,而直接取得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违法。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市人民政府应对区政府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市规划部门应责令区规划部门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直接由市规划部门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该项目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对已经封顶的两栋住宅楼,由于其项目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一致,可以对其予以没收或罚款处理;对高层商业楼由于仅建设到地下 1 层部分,应予以全部拆除。对于住宅楼项目,应按照法定程序补办相关的规划手续。对于该项目的后续工作,由于区政府和区规划部门存在不依法行政的情况,如给建设单位造成相关的经济损失,应视情况给予一定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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