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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CNS 10033-2-2005 Complete filled transport packages - General rules for the compilation of performance test schedules - Part 2 Quantitative data《包装货物性能试验计划之编拟通则-第2部:量化数据》.pdf)为本站会员(outsidejudge265)主动上传,麦多课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麦多课文库(发送邮件至master@mydoc123.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CNS 10033-2-2005 Complete filled transport packages - General rules for the compilation of performance test schedules - Part 2 Quantitative data《包装货物性能试验计划之编拟通则-第2部:量化数据》.pdf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55.180.99 Z6061-210033-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3 月 25 日 年月日 (共 15 頁 )包裝貨物性能試驗計畫之編擬通則 第 2 部:量化數據 Complete, filled transport packages General rules for the compilation of performance test schedules Part 2 : Quantitative data 0. 引言 本標準是為執行包裝貨物

2、之性能試驗計畫之組織所制定。 此等試驗計畫。得依包裝貨物所經歷旅程之多樣化編擬之。故本標準可設定為編擬適當試驗計畫之指導方針,而非嚴格之框架、法規或其他管理機構所指定者。 一個特定的試驗計畫,包括試驗方法和相關適用條件,經編擬完成後,得成為國際標準之施行或成為相關當事者間協議之內容,例如包裝設計者、內 容物之製造廠商、運輸管理機構、顧客、法令的規範機構或任何上述之組合。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包裝貨物不論是以陸路、鐵道、海運、空運、內陸水路運輸或此等運輸模式組合之任何流通體系編擬性能試驗計畫之通則。 本試驗計畫第 1 部分陳述有關制定試驗計畫所必要之一般原則。 當包裝貨物施用於包裝性能試

3、驗計畫後,評估此等包裝允收標準之各項因素應予納入考量。 本標準納入全部必要之量化數據以建立試驗條件和試驗計畫的其他量化特性。 本試驗計畫之第 1 及第 2 兩個部分互有關聯性,宜互為參照。 2. 試驗方法上之量化所必須之要素: 各種試驗可使用 CNS 10033-1 的有關連之試驗方法及所要求之量化因素列示於表 1。 表 1 試驗方法及需量化之因素 試驗方法 相關標準 需量化之因素 前處理 CNS 13190 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試驗之前處理 溫度、相對濕度、時間、前乾燥條件 (如果有的話 ) 堆疊試驗 ISO 2234 荷重、荷重下的持續期間、包裝貨物之姿態 (1)、大氣溫度及相對濕度、試樣數

4、量 落下之垂直衝擊試驗 CNS 2999 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之落下的垂直衝擊試驗法 落下高度、包裝貨物之姿態 (1)、大氣溫度及相對濕度、試樣數量、衝擊次數 2 CNS 10033-2, Z 6061-2 水平衝擊試驗 (傾斜面試驗、擺動試驗 ) CNS 14865 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之水平衝擊試驗法 水平速度、包裝貨物之姿態 (1)、大氣溫度及相對濕度、衝擊面之形狀及障礙物的使用 (如果有的話 )、試樣數量 振動試驗 CNS 12993 運輸包裝之振動試驗法 試驗的持續期間、包裝貨物姿態 (1)、大氣溫度及相對濕度,施於包裝貨物之荷重 (如果有的話 )、試樣數量 壓縮試驗 CNS 2543

5、包裝貨物之壓縮及堆疊試驗法 最大荷重 (可以適用時 )、包裝貨物之姿態 (1)、大氣溫度及濕度、上壓縮盤之裝置為固定方式或非固定式、試樣數量 低壓試驗 ISO 2873(2000) 壓力、減壓下之試驗期間、試驗槽內之溫度、試樣數量 採壓縮試驗機之堆疊試驗 CNS 2543 包裝貨物之壓縮及堆疊試驗法 施加之荷重、施以荷重之期間,包裝貨物之姿態(1) 、大氣溫度及相對濕度、試樣數量 灑水試驗 CNS 14839 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之灑水試驗法 灑水之試驗期間、包裝貨物之姿態 (1)、試樣數量 滾筒試驗 Rolling ISO 2876(1985) 大氣溫度及相對濕度、試樣數量 註 (1)參照 C

6、NS 10034包裝貨物試驗容器之部位標示法 3. 試驗強度之優先數值: 考量一般的流通體系為正常,且以“平均的”質量及尺度 (即質量 20kg 和尺度400mm400mm400mm)為基準之包裝貨物的基本試驗強度,依照陸路、鐵路、水運及空運的運輸方法和儲存表示於表 2。 對於基本數值以外之試驗強度認為適當時 (參照第 4 節 ),其所選擇之數值,在實際的範圍內,從表 3 所示之優先數值中加以選擇為宜。 在比較性調查和研究上,選擇表 3 所表示數值以外的試驗條件是必要的。 3 CNS 10033-2, Z 6061-2 表 2 基本試驗強度 (條件 ) 運輸方法 陸路 鐵路 水運 空運 儲存

7、試驗方法 變數 單位基本數值 範圍 基本數值 範圍 基本數值 範圍 基本數值 範圍 基本數值 範圍設備之安裝及環境要求的試驗 氣候 (2) 雨量 溫度、 相對濕度、 低氣壓 期間 min 20 1060 20 1060短期: 20長期: 601060振動 堆疊高度 ( 如有裝載 ) m 2.50 1.50 3.502.50 1.50 3.503.50 3.50至 7.00 期間 如欄位中所示1日 1日 1週 1日 1日 1週短期:1日 長期:1週 1日至4週1日 無 短期:1日 長期:1週 1日 4週堆疊 高度 m 2.50 1.50 3.502.50 1.50 2.503.50 3.50 7

8、.001.80 無 3.50 1.50 7.00水平衝擊 速度 m/s 1.5 1.52.7 1.8 1.3 5.0 應用人力試驗 垂直衝擊 落下高度 mm 500 100 1200500 100 1200300 100 1200500 100 1200 註 (2) 適當的試驗方法為未來標準之課題。 備考:表 2 中之數值範圍,其上下數值均包含在內。 4. 試驗條件修正因素。 4.1 一般 因為已知流通系統或包裝貨物之特性而 做試驗條件修正之基本數值的指導方針列述於表 4。 以墊板和使用之貨櫃所引導出來之特殊環境如第 4.2 節。 4 CNS 10033-2, Z 6061-2 表 3 試驗強

9、度之優先範圍 試驗強度之優先範圍 試驗方法 相關標準 變數 施用於一般的危害施用於非一般或特殊的危害 組合之荷重如下: (1)堆疊高度 1.50- 1.80- 2.50 - 3.50 -5.00 - 7.00 m 從 9.00 m起以 2 m之間隔連續實施 (2)堆疊密度 (1) 相同的包裝貨物:試驗中包裝貨物的密度 同一般危害範圍 (2)混合的包裝貨物:0.25- 0.35- 0.5- 0.7- 1.0- 1.4- 2.0 3mg.M同一般危害範圍 堆疊 CNS 2543 包裝貨物之壓縮及堆疊試驗法 荷重期間 1-2-3日; 1-2-3-4週 從 8 週起以 4 週為間隔連續實施 水平衝擊

10、CNS 14865 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之水平衝擊試驗法 水平速度 1.5- 1.8- 2.7- 3.3- 4.0- 5.0 m/s 同一般危害範圍 落下的垂直衝擊 CNS 2999 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之落下的垂直衝擊試驗法 落下高度 100- 150- 200- 300- 400- 500- 600- 800- 1000- 1200 mm 從 1500 mm起以 300 mm為間隔連續實施試驗期間 10- 20- 40- 60 分 從 2 小時起以 1 小時為間隔連續實施 振動 CNS 12993 運輸包裝之振動試驗法 堆疊高度 1.50- 1.80- 2.50- 3.50 m 同一般危害範圍

11、 5 CNS 10033-2, Z 6061-2 表 4 試驗強度之修正因素 試驗項目 運輸方法 試驗強度之修正 (1) 車輛高度:陸路運 輸之基本堆疊高度2.50 m,如使用已知容許堆 疊高度為3.50 m之車輛時,其堆疊高 度可增至3.50 m。 陸路 (2) 包裝貨物質量及尺度:構成堆疊之包裝貨物的質量及尺度,依車輛平台重量及車軸的載重能力限制下,得推導出堆疊高度的限制因素及定出 2.50 m以下的堆疊高度。 (1) 車輛高度:鐵路運輸的基本最高堆疊高度為 2.50 m。 鐵路 (2) 包裝貨物質量及尺度:構成堆疊之包裝貨物的質量及尺度,依車輛平台重量的載重能力限制下,得推導出堆疊高度的

12、限制因素及定出 2.50 m以下的堆疊高度。 (1) 船舶高度:水路運 輸之基本堆疊高度3.50 m,依船舶容許堆疊高度,得增至5.00 m或 7.00 m。 水運 (2) 包裝貨物質量及尺度:構成堆疊之包裝貨物的質量及尺度,依甲板平台重量與其載重能力限制下,得推導出堆疊高度的限制因素及定出 3.50 m以下的堆疊高度。 空運 無適用強度 儲存 倉庫:只 要高於堆疊高度 (5.00 m、 7.00m或更高 )即可。 堆疊高度 貨櫃及墊板 (參閱第 4.2節 ) 堆疊期間 陸路 鐵路 水運 空運 儲存 已知條件:得依已 知流通體系之相關事實,依表 2之期間來變化使用。 備考振 動試驗效果通常在施

13、行期間內即會顯現。但為檢測出包裝或內容物有明顯的變化,得延長其振動試驗的時間。 (1) 運輸距離: 1000至 1500公里間之運輸距離,其振動時間須達 40分鐘,而大於1500公里者須達 60分鐘。 1小時以內之行程者,則須達 10分鐘之振動時間。 振動時間 陸路 (2) 崎嶇的運輸行程:已知使用車況差或其他崎嶇的惡劣路況行程時,在決定振動時間前, (1)項所引述之距離須減半。 6 CNS 10033-2, Z 6061-2 鐵路 (1) 運輸距離: 3000至 4500公里間之運輸距離,其振動時間須達 40分鐘,而大於4500公里者須達 60分鐘。 3小時以內之行程者,則須達 10分鐘之振

14、動時間。 (2) 崎嶇的運輸行程:已知鐵道路況差或使用車況不佳之行程時,在決定基本的振動時間要修改之前, (1)項所引述之距離須減半。 水運 空運 荷重振動時之堆疊高度 陸路 鐵路 水運 同堆疊高度 陸路 裝載貨物 :已知不良的裝載狀況時,須使用 2.7 m/s之水平衝擊速度。 鐵路 已知條件 :就一已知鐵路網的狀況,其鐵路運輸的水平衝擊速度得由 1.5到 5.0 m/s之範圍擇定之。 水運 不適用 水平衝擊速度 空運 不適用 陸路 鐵路 試驗計畫 中之適當階段下實施衝擊次數,應與該流 通體系之水平衝擊危害的發生率有關。 水運 不適用 水平衝擊、 衝擊次數 空運 不適用 (1) 包裝貨物之質量

15、:落下高度須依包裝貨物質量及運輸方法作修正,如下所示。 包裝貨物之質量 (kg) 落下高度 (mm) 未滿 10 800 10以上未滿 20 600 20以上未滿 30 500 30以上未滿 40 400 40以上未滿 50 300 50以上未滿 100 200 陸路 鐵路 航空 100以上 100 水運 未滿 15 1000 垂直衝擊、 落下高度 15以上未滿 30 800 7 CNS 10033-2, Z 6061-2 30以上未滿 40 600 40以上未滿 45 500 45以上未滿 50 400 50以上 300 陸路 鐵路 水運 空運 (2) 搬運設備:使用處理包裝貨物之設備須列入

16、考慮。如果已知搬運設備很適用於包裝貨物的處理, 則可降低試驗強度(條件 )的等級;如搬運設備不利於包裝貨物的處理,則可提高其試驗強度 (條件 )的等級。 任何提高 或降低強度須限於落下高度優先範圍中之上下一級 (參照表 3)。 (3) 包裝貨物的搬運性 (尺度、形狀、搬運工具之有無等 ):包裝貨物 (包含尺度、形狀、搬運工具之有無等 )會影響其危害度。不易搬運的包裝貨物其危害會增加;反之,容易搬運的包裝貨物,其危危害會降低。 (4) 包裝貨物的外觀 (包含標誌 )、材料、或包裝結構、或內容物的損傷性:這些因子需要減低或增 高其試驗強度 ( 條件 )。減低或增高強度 (條件 ),須限於落下高度優

17、先範圍中之上下級 (參照表3)。 (5) 危險性、侵蝕性、或高價值的內容物:包裝內有危險物品時,必須遵守各種命令與 /或法令規範、功能要求或特殊搬運工具要求及給予內容物完整附加保證。使用的試驗強度一般是如前述之要求。 如果內容物是具侵蝕性 (如易於污染其他之包裝貨物 )或高價值者,包裝貨物內容物的完整性 ,應給予附加保證。其試驗強度(條件 )須隨之提高。 貨櫃及墊板 參閱第 4.2節 垂直衝擊、 落下次數 陸路 鐵路 水運 空運 試驗計畫 中之適當階段施行落下試驗之次數,應與 該流通體系之垂直衝擊危害的發生率有關。 包裝貨物的姿態 ( 適用所有試驗 ) 陸路 鐵路 水運 空運 儲存 受測包裝

18、貨物的姿態,主要是受其暴露於所遭遇之 危害的正常或最一般性的包裝貨物的姿態 所決定。如果沒有一種姿態是較一般性的 或適當的,則所用之姿態須以包裝貨物最弱部分來試驗。 8 CNS 10033-2, Z 6061-2 4.2 使用貨櫃或墊板之試驗強度 (條件 )之修正。 4.2.1 墊板 在流通之全部或部分的生命週 期中,包裝貨物可以集成為單位裝載方式,裝載於墊板或類似之裝置上。 以機械性手段施於單位裝載之 理貨處理,會改變其包裝貨物所遭受之危害程度,尤以垂直衝擊及堆疊危害為主要者。 4.2.1.1 垂直衝擊 以人工作業,將包裝貨物墊板化,與以人工作業將包裝貨物裝載於貨車上,其個別包裝貨物所遭受垂

19、直衝擊之強度相類似。惟以機械作業之墊板化包裝貨物,雖然亦會遭受垂直衝擊之危害,但相當微小。 以機械作業處理單位裝載之進出倉,及貨車之裝卸,其對包裝貨物所造成之垂直衝擊此種方式總比用人工作業來得小 (參照表 2、表 4)。 墊板化結合適當的流通體系,就可以將落下高度的條件減低一個等級以上 (參照表 2、表 3、表 4)。 4.2.1.2 儲存 使用機械設備可以將單位裝載舉放得比使用人工方法更高,而致使包裝貨物堆得更高。再者,某些墊板的設計和堆疊型態可能使包裝貨物遭受局部應力,在此情況下,實施堆疊試驗時有特別加以考慮之必要。 但是,增加堆疊高度並不一定會發生此情況,而以現代化的高層式倉儲科技,單位

20、裝載均被放置於墊板料架上,如此情況,包裝貨物僅能堆疊至單位裝載的高度而已。附柱墊板或箱式墊板的使用,也可以避免堆疊的高度積壓於包裝貨物之上。 墊板化結合適當的流通體系,可以選擇比表 2 所示更大或更小的堆疊高度 (參照表 3 和表 4)。 4.2.2 貨櫃 包裝貨物之運輸,在使用複合 一貫運輸用貨櫃下,可以減少包裝貨物所受的某種危害程度。尤以垂直衝擊、及堆疊危害及振動中的荷重為主要者。 4.2.2.1 垂直衝擊 包裝貨物以人工裝載於貨櫃時,所遭受到之垂直衝擊與其以人工裝載於貨車時一樣。由包裝貨物所構成之單位裝載裝入貨櫃會使該等包裝貨物遭受較小之垂直衝擊危害。 而不論發生那種變化發於運輸方法的變

21、化上 (例如轉移貨櫃從陸路到鐵路,從鐵路到船舶,然後又從船舶到陸路 ),包裝貨物不至於因裝卸貨而遭受更進一步的垂直衝擊危害,而且不論在任何地方裝卸,所伴隨在碼頭的操作和進出船舶的危害是可避免的。 因此使用複合一貫運輸用貨櫃時,其落下高度之條件,可以降低 1 個等級以上 (參照表 2、表 3 和表 4)。 4.2.2.2 堆疊 9 CNS 10033-2, Z 6061-2 貨櫃的內部高度,約 2.2m,有效地限制堆疊高度在 2.00m 以下。對無貨櫃之海上運輸而言,將堆疊高度定在 7.00m 作振動試驗的作法,使包裝貨物能耐荷重的考量,是特別重要的。所以,使用複合一貫運輸用貨櫃之作法,可以從表

22、 2 所示之堆疊高度,選擇更低高度的數值。(參照表 3 和表 4)。 5. 試驗計畫制定之舉例:就性能試驗計畫制定的原則舉例如下。 5.1 試驗計畫 1 5.1.1 包裝貨物和流通體系 包裝貨物為質量 25kg 和尺度 600400300mm(內容物為人造奶油 )之瓦楞紙箱所構成。 從製造廠至零售點的流通階段 ,係採用冷藏、冷凍貨車運輸方式,其溫度環境如註 (3)所示,運輸距離最長為 500km。 包裝貨物被製造廠在墊板上形 成單位裝載,其單位裝載品再以配送車輛往零售點的流通過程中,被分割 成為個別包裝貨物。儲藏均以冷藏、冷凍條件實施之。 註 (3) 本舉例之目的為使成為典型 的歐洲氣候,其溫

23、度環境為不超過 38或不低於 14,其相對濕度為 50 100%。 5.1.2 危害和試驗必要條件表列 採用如本試驗計畫第一部分第 11 節之步驟,從第 11.1 節至第 11.5 節之原則,危害和試驗必要條件如表 5 所示。 5.1.3 試驗計畫之編撰如下 經確認試驗要求之後,依本試驗計畫第一部分 (參照本試驗計畫第一部分之第 7.2 節和第 11.6 節 )所示之順序,決定其試驗方法,並編撰試驗計畫。 (1) 先於溫度 23、相對濕度 25%之乾燥室,經過 24 小時之溫濕度調節後,再依據 CNS 13190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試驗之前處理於溫度 5、相對濕度 85%經過 24 小時之前處理

24、。 (2) 參照 ISO 2234 使用 1.50m 的堆疊高度和一週的堆疊期間做堆疊試驗。 (3) 依據 CNS 2999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之落下的 垂直衝擊試驗使用500mm 的落下高度,對一個包裝貨物各實施兩次的垂直衝擊試驗。 (4) 氣候性處理。 (5) 參照 ISO 2247 使用 2.50m 的堆疊高度和 20 分鐘的振動時間做振動試驗。 (6) 參照 ISO 2247 使用 2.50m 的堆疊高度和 1 日的堆疊期間做堆疊試驗。 (7) 參照 ISO 2244 使用 1.50m/s 的速度做水平衝擊試驗。 包裝貨物之姿態,以運輸時最易發生的姿態為宜。 試樣的數量,應由製造者和試

25、驗者雙方當事者開加以協議。對於量產的包裝貨物,以此為例,為高度確 保包裝貨物及其內容物能經得起流通體系所存在之危害,以大量的包裝貨物做試驗實屬正常。 5.2 試驗計畫 2 10 CNS 10033-2, Z 6061-2 5.2.1 包裝貨物和流通體系 包裝貨物係由工作母機置放於 木箱所構成,並且有機械性的及耐候性的保護措施,其總質量為 2000kg,尺度為 3.02.52.0m。 流通途徑為自歐洲至西非洲,陸路 300km、海運 7000km 及鐵路 200km。 5.2.2 危害和試驗必要條件表列 採用如本試驗計畫第一部分第 11 節之步驟,從第 11.1 節至第 11.5 節之原則,危害

26、和試驗必要條件如表 6 所示。 5.2.3 試驗計畫之最終編定 經確認試驗之要求事項後,依如下本試驗計畫第一部分 (參照本試驗計畫第一部分之第 7.2 節和第 11.6 節 )所示之順序,決定其試驗方法,並編撰試驗計畫。 (1) 依據 CNS 13190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試驗之前處理於溫度 18、相對濕度 (4)做 24 小時之前處理。 註 (4) 本例為針對採用不同之大氣條件,以置放在木箱內的工作母機之包裝貨物特性為考量所作之堆疊試驗及垂直衝擊試驗。 (2) 參照 ISO 2234 使用 7.00m 的堆疊高度和一週的堆疊期間 (就流通時之堆疊高度和所遭遇期間加以組合的最高數值 )。以包裝貨

27、物之第 3 面朝下試驗為宜。參照 CNS 10034包裝貨物試驗容器之部位標示法。 (3) 依據 CNS 13190 於溫度 38、相對濕度 85%(4)經過 24 小時之前處理。 (4) 依據 CNS 2999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之落下的垂直衝擊試驗,使用200mm的落下高度 (於流通時遭遇之最高值 )和包裝貨物之第 3 面落下做垂直衝擊試驗。 (5) 依據 CNS 2875使用 30分鐘灑水時間和包裝貨物之第 3 面朝下做灑水試驗。 (6) 依據 CNS 13190 於溫度 38、相對濕度 85%(4)經過 24 小時之前處理。 (7) 參照 ISO 2247,使用 7.00m 的堆疊高度和

28、 60 分鐘的堆疊期間。以包裝貨物之第 3 面朝下做振動試驗。 (8) 參照 ISO 2244 使用 1.8m/s 的速度和包裝貨物之第 3 面朝下就第 4 面和第 6 面做水平衝擊試驗。 本舉例,係就包裝貨物及內容物之價格考量,僅以 1 個包裝貨物實施試驗,每一種試驗須執行一次。 11 CNS 10033-2, Z 6061-2 表 5 編撰試驗計畫書範例試驗計畫 1 相當之危害 相關之試驗 (5) 流通體系之要素 機械性 氣候條件 機械性 試驗前之前處理或必要之氣候試驗 (適用的 ) 試驗強度 (條件 )之基本數值 修正因素 試驗強度 (條件 )之最終數值 (1)包裝貨物以人力置放於墊板

29、垂直衝擊 常溫 (2)墊板化的單位裝載移至倉庫 振動 常溫 (3)在倉庫中,單位裝載置放於墊板料架上的儲存 堆疊 冷藏 : 溫度 8、相對濕度 50% 堆疊 溫度 5、相對濕度 85% 堆疊高度:3.50m 堆疊期間: 1日 墊板料架 堆積高度:1.50m 堆疊期間: 1日 (4)墊板化單位裝載由倉庫移至幹線運輸車輛 振動 於常溫下之冷藏包裝貨物 (5)陸路運輸 (最長距離 500 km) 振動 冷藏 : 溫度 8、相對濕度 50% 振動 溫度 5、相對濕度 85% 堆積高度:2.50 m 振動期間 : 20分 墊板化之單位裝載 堆疊高度:2.50 m 振動期間: 20分 堆疊 堆疊 溫度 5

30、、相對濕度 85% 堆疊高度:2.50 m 堆疊期間: 1日 堆疊高度:2.50 m 堆疊期間: 1日 水平衝擊 水平衝擊 溫度 5、相對濕度 85% 速度: 1.5 m/s 速度: 1.5 m/s垂直衝擊 垂直衝擊 溫度 5、相對濕度 85% 落下高度:500mm 落下高度:100mm (6)墊板化單位裝載由車輛移至倉庫 振動 於常溫下冷藏包裝貨物(7)於墊板料架上之儲存 堆疊 冷藏 : 溫度 8、相對濕度 50% 堆疊 溫度 5、相對濕度 85% 堆積高度:3.50 m 堆疊期間: 1週 墊板料架 堆疊高度: 1.5 m 堆疊期間: 1週 (8)包裝貨物以人力逐一置放於配送車輛 垂直衝擊

31、於常溫下冷藏包裝貨物垂直衝擊 溫度 5、相對濕度 85% 落下高度:500mm 落下高度:500mm (9)配送車至零售點之運輸 振動 冷藏 : 溫度 8、相對濕度 50% 振動 溫度 5、相對濕度 85% 堆疊高度:2.50 m 振動期間 : 20分 短距離運輸 堆疊高度:2.50 m 振動期間: 20分 12 CNS 10033-2, Z 6061-2 堆疊 堆疊 溫度 5、相對濕度 85% 堆疊高度:2.50m 堆疊期間:1日 堆疊高度:2.50m 堆疊期間: 1日 水平衝擊 水平衝擊 溫度 5、相對濕度 85% 速度 1.5 m/s 速度 1.5 m/s (10)在零售點以人力方式卸下

32、包裝貨物 垂直衝擊 於常溫下冷藏包裝貨物 垂直衝擊 溫度 5、相對濕度 85% 落下高度:500mm 落下高度:500m m 註 (5) 僅對可能具有顯著性水平之危害方必須試驗。 表 6 編撰試驗計畫書範例試驗計畫 2 相關之危害 相關之試驗 (6) 試驗強度 (條件 )之基本數值 修正因素 試驗強度 (條件 )之最終數值 流通體系要素 機械性 氣候條件 (7) 機械性 試驗前之前處理或必要之氣候試驗(適用的 ) (1)包裝貨物之儲存 堆疊 常溫 堆疊 溫度 38(8)、相對濕度 85% 及 溫度 -18相對濕度不需特別調適堆積高度:3.50 m 堆疊期間: 1日 堆疊高度: 3.50 m堆疊

33、期間: 1日(2)包裝貨物裝上陸路車輛 垂直衝擊 常溫 垂直衝擊 溫度 38(8)、相對濕度 85% 及 溫度 -18相對濕度不需特別調適落下高度:0.50 m 包裝貨物之質量、尺度及理貨性 落下高度: 0.10 m,依包裝貨物之質量而定 (3)包裝貨物由路陸以加蓋貨車運至碼頭(距離:300 km) 振動 常溫 振動 溫度 38(8)、相對濕度 85% 及 溫度 -18相對濕度不需特別調適堆疊高度:2.50 m 振動期間:20分 包裝尺度 堆疊高度: 0 振動期間: 20分 13 CNS 10033-2, Z 6061-2 堆疊 水平衝擊 堆疊 水平衝擊堆疊高度:2.50 m 堆疊期間:1日

34、速度: 1.5 m/s 堆疊高度: 0 堆疊期間: 不適用 速度: 1.5 m/s(4)包裝貨物於碼頭之卸貨作業 垂直衝擊 常溫 垂直衝擊 溫度 38(8)、 相對濕度85% 及 溫度 -18相對濕度不需特別調適落下高度:500mm 包裝貨物之質量、尺度及理貨性 落下高度:100mm,依包裝貨物之質量而定 (5)包裝貨物於港口之儲存 堆疊 常溫 堆疊 溫度 38(8)、相對濕度 85% 及 溫度 -18相對濕度不需特別調適堆疊高度:3.50m 堆疊期間: 1週 港口倉庫 堆疊高度:5.00m 堆疊期間: 1週(6)包裝貨物進艙 (船底之貨艙 ) 水平衝擊 常溫 溫度 38(8)、 相對濕度85

35、% 及 溫度 -18相對濕度不需特別調適包裝貨物之質量、尺度及理貨性 垂直衝擊 垂直衝擊 落下高度:800mm 落下高度:200mm 在包裝貨物之質量的考量下,其基本數值修正為300mm ,而使用理貨輔助設備 (吊架 )其強度減至 200mm (7)7000 km距離的海(水 )運 振動 溫度 2540、 相對濕度40100% 振動 溫度 38、相對濕度85% 堆疊高度:3.50m 振動期間: 60分 跨海長距離運輸,在已知容量之船底貨艙的高度下,其堆疊高度可達7.00 m。 堆疊高度: 7.00 m振動期間: 60分 14 CNS 10033-2, Z 6061-2 堆疊 堆疊 堆疊高度:3

36、.50 m 堆疊期間:1週 堆疊高度: 7.00 m堆疊期間: 1週 (8)包裝貨物卸貨於海關庫房暫存,而後再裝貨至開敞式之鐵路貨車 水平衝擊 熱帶條件 (高濕 ) 溫度 38、相對濕度85% 包裝貨物之質量,尺度及理貨性 垂直衝擊 垂直衝擊 落下高度:500mm 落下高度:100mm (9)鐵路運輸(距離 200 km) 振動 熱帶條件 (高濕度 (9) 振動 溫度 38、相對濕度85% 堆疊高度:2.50 m 振動期間: 20分 未滿 3小時之運輸距離 包裝貨物之尺度 堆疊高度: 0 振動期間: 10分堆疊 堆疊 堆疊高度:2.50 m 堆疊期間:1日 堆疊高度: 0 堆疊期間:不適用 水

37、平衝擊 水平衝擊 速度: 1.8 m/s 速度: 1.8 m/s下雨 灑水 總計 30分 總計 30分 (10)包裝貨物抵達目的地卸貨 垂直衝擊 熱帶條件 (高濕 ) 垂直衝擊 溫度 38、相對濕度85% 落下高度:500mm 包裝貨物之質量、尺度及理貨性 裝卸貨場之不良條件 落下高度:150mm 在包裝貨物之質量與尺度的考量下,修正基本數值為 100mm,而於不良的卸貨條件下 , 其強度增至 150mm。註 (6) 僅對可能具有顯著性水平之危害方須試驗。 (7) 本範例之目的,係就氣候溫度不至於超過 38或 14之範圍,且相對濕度範圍為 50 100%之歐洲典型氣候來考量。至於熱帶 (高濕

38、)氣候則以其溫度不至於低於 13,且年降雨量在 1200mm 以上來考量。 (8) 本範例所選定代表危害之數值,係以內含工作母機之木箱為包裝貨物的物性來考慮。 (9) 如鐵路運輸距離較長時,包裝貨物可被視為處於熱帶性 (乾燥 )的狀態中,其適當的氣候條件,如溫度 60及相對濕度 30%,必須與熱帶性 (高濕 )條件搭配使用。 引用標準: CNS 2543 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之壓縮及堆疊試驗法 15 CNS 10033-2, Z 6061-2 CNS 2544 包裝貨物及運輸容器之傾斜衝擊試驗法 CNS 2999 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之落下的垂直衝擊試驗法 CNS 4059 包裝詞彙 CNS 10

39、033-1 包裝貨物性能試驗計畫之編擬通則第 1 部:一般原則 CNS 10034 包裝貨物容器部位標示方法 CNS 12993 運輸包裝之振動試驗法 CNS 13190 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試驗之前處理 CNS 14839 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之灑水試驗法 CNS 14865 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之水平衝擊試驗法 相對應國際標準: ISO 2206: 1987, Packaging Complete filled transport package Identification or parts when testing ISO 2233: 2000, Packaging complete, fi

40、lled transport packages condctiong for testing ISO 2234: 2000, Packaging complete, filled transport packages stacking tests used static load ISO 2244: 1985, Packaging Complete filled transport package Horizontal impact tests(horizontal or inclind plane: pendulum test) ISO 2247: 2000, Packaging Compl

41、ete, filled transport packages Vibration test at fixed low frequency ISO 2873 : 2000, Packaging Complete, filled transport packages Low pressure test ISO 2875: 2000, Package Complete, filled transport packages Water spray test ISO 2876: 1985, Packaging Complete, filled transport packages Rolling test ISO 4180/1: 1980, Complete, filled transport packages General rules for the compilation of performance test schedules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 ISO 4180/2: 1980, Complete, filled transport packages General rules for the compilation of performance test schedules Part 2: Quantitative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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