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7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1.060.50 A32331152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54月15日 957月10日 (共3頁)門窗性能試驗法通則 Method of test for windows and doors-general rul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 CNS 4347門窗組件標準模矩尺度所規定第一種及第二種門窗組件 (以下簡稱門窗 )性能試驗之一般事項。 備考:本標準中 內之單位係公制,其數值為近似值,僅供參考。 2. 性能項目:門窗之基本性能項目,如表 1 所示 表 1 性能項目 性
2、能項目 性 能 項 目 釋 義 強度能耐面內及面外力之程度 抗風壓性 能耐由壓力差所產生變形之程度 耐衝擊性 能耐衝擊力之程度 氣密性 防止由壓力差所產生空氣洩漏之程度 水密性 防止由壓力差所產生雨水侵入門窗室內側之程度 隔音性 隔音之程度 隔熱性 抑止熱流之程度 防露性 防止門窗表面發生結露之程度 防火性 火災時防止火災擴大之程度 耐震性 可容納由地震及震動所產生面內變形之程度 耐候性 在某期間內能保持構造、強度、表面狀態等耐用品質之程度 形狀安定性 對環境變化能保持形狀、尺度不起變化之程度 開閉力 開閉操作所需之力量 反覆開閉性 能耐反覆開閉之程度 配件 (1)裝配性 在使用狀態下,配件裝
3、配部分不產生有障礙之變形、鬆動之程度註 (1) 配件係指對門窗開閉操作、裝鎖等相關之五金類。 3. 試驗之一般條件 3.1 試體:試體應為依使用狀態所組立之 完成品,有用到玻璃及五金時,依實際所使用預定工法裝配完備。不能以製品 試驗時,依自製品部分採取試體。若不能自製品採取試體時,得採用與製品同 一材料,同一條件所製成之代用試體,試驗第二種門窗組件時,得使用相當第一種門窗組件之代用框施行之。 2 CNS 11524, A 3233 3.2 試驗裝置:應具可測定各性能值所需 精度之裝置。並對試驗時之安全性有週全之考慮。 3.3 試驗環境:除另有指定外,應在標準狀態下進行。標準 狀態係指溫度 5
4、35,相對濕度 45 85%,氣壓 860 1060 hPa8600 10600 kgf/m2。 4. 試驗項目:適用於門窗性能項目之試驗項目,測定項目及測定單位,如表 2 所示。 表 2 試驗項目、測定項目及測定單位 性能項目 試 驗 項 目 測定項目 測 定 單 位 撓度 mm 彎曲試驗抗彎強度 MPakgf/cm2 扇框強度試驗 撓度 mm 扭曲強度試驗 變位 mm 強度 面內、面外變形試驗 垂直載重試驗 mm 抗風壓性 抗風壓性試驗 變位、撓度 mm 耐衝擊性 耐衝擊性試驗 形狀變化 氣密性 氣密性試驗 通氣量 m3/h m2水密性 水密性試驗 漏水 隔音性 隔音性試驗 聲音通過損失
5、dB 隔熱性 隔熱性試驗 熱阻m2K/Wm2h /kcal 防露性 防露性試驗 溫度下降狀況 防火性 防火性試驗 變化 解鎖轉矩 J 耐震性 面內變形可容納試驗 開放力 Nkgf 耐候性 耐候性試驗 變化 形狀安定性 溫濕度試驗 形狀變化 開閉力 開閉力試驗 開閉力 Nkgf 變化 變位 mm 反覆開閉性 反覆開閉試驗 開閉力 Nkgf 配件裝配性 配件裝配處之強度試驗 變化 5. 試驗順序:執行表 2 中之氣密性、水密性及抗風壓性試驗有其先後順序,以防因試驗順序錯誤,導致不良物理性能試驗結果。該三項性能試驗,依下列順序進行。 (1) 氣密性試驗 (2) 水密性試驗 (3) 抗風壓性試驗 6. 試驗結果:試驗結果,其測定值因受溫度、濕度、氣壓等關係而發生變化時,應換算為基準狀態之數值。基準狀態係指溫度 20 (293 K),相對濕度 55%,氣壓 1013 hPa10130 kgf/m2。 3 CNS 11524, A 3233 附錄圖例 引用標準: CNS 4347 門窗組件標準模矩尺度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6 年 10 月 23 日 第二次修訂: 92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