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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1526-2003 Method of test for wind resistance of windows and doors《门窗抗风压性试验法》.pdf

1、1 門窗抗風壓性試驗法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總號 類號 ICS 91.060.50 11526 A323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5 年 4 月 15 日 92 年 6 月 10 日(共 4 頁) Method of test for wind resistance of windows and doors 1.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在 CNS 11524門窗性能試驗法通則所規定之試驗項目中,依壓力箱方式做門窗抗風壓性之試驗方法。 備考:本標準中內之單位係公制,其數值為近似值。 2.用語釋義 (1) 壓力箱方

2、式:在門窗室外側裝設壓力箱,以加壓、減壓使在門窗之室內外間產生壓力差之方式。 (2) 壓力差:門窗之室外側壓力與室內側壓力之差。門窗之室外側壓力較室內側高時為正壓、低時為負壓。 (3) 殘留變形:除壓後,門窗所留下之變形。 (4) 面外變位:自原位置之面外移動量,包括門窗移動量在內。 (5) 面外撓度:在門窗同一部材,面外變位之最大差值。 (6) 變位率:在門窗面,開口部之長邊內側尺度或短邊內側尺度與面外變位之比。 (7) 撓曲率:在門窗面之標線間距離與在其間之面外撓度之比。 3. 試驗裝置:主要由下列 (1) (5)之儀器及裝置構成,如圖 1 所示。 (1) 壓力箱:試驗時,能保持一定之內部

3、壓力者。 (2) 送風機:對試體能施以試驗所必要之壓力者。 (3) 壓力調節機:能調節壓力箱內所規定之壓力者。 (4) 壓力差測定器:能測定壓力箱內外之壓力差者。 (5) 變位測定裝置:能自試體及試體裝置框之原位置測定面外方向之移動量者。 2 CNS 11526, A 3235 圖 1 試驗裝置(例) 4. 試體及試體裝置框 4.1 試體:須為組立成使用狀態之完成品。 4.2 試體裝置框:能依試體使用狀態正確安裝,且能耐試驗壓力之充分剛性者。惟若能將試體直接安裝於壓力箱時,得不用裝置框。 4.3 試體用玻璃:試體有用到玻璃時,以預定實際使用之玻璃為準。若無特定玻 璃厚度時,採用規範所規定中厚度

4、最小之玻璃。 5. 試驗 5.1 試體之安裝:試體須水平及垂直均正確,且與壓力箱之間不產生空隙安裝之,並應無扭曲或彎曲固定於壓力箱。開閉操作條件已知時,依其條件安裝試體。裝置框與壓力箱儘可能氣密,使空氣不致洩漏。 5.2 試驗環境:除買賣雙方另有協定外,應依 CNS 11524 第 3.3 節所規定之標準狀態進行試驗。 5.3 加壓困難時之處理:從試體漏氣多而加壓有困難時,以不影響試驗結果之程度,設法用布等適當材料填塞其縫隙,適切地實施成為可加壓之處理。 5.4 試驗順序:依圖 2 及圖 3 所示之順序進行試驗。用正壓及負壓測定門窗之狀況時,依下列 3 個試驗,先做正壓、後做負壓試驗。 (1)

5、 變形試驗:依下列 (a) (g)之順序進行試驗。(參照圖 2 及圖 3)。 (a) 預壓:反覆施加壓力 P0(1)( 500Pa50kgf/m2)保持 3 秒以上後解壓,施加 3次。變化壓力時間為 1 秒以上。 (b) 確認開閉:將門反覆開閉 5 次,然後扣鎖。 (c) 安裝變位測定裝置:安裝於各製品規格所規定之位置。 (d) 加壓:分階段加壓至最高壓力 P1(1),各階段之保持時間為 10 秒以上。 壓力階段取 100、 200、 300、 400、 500Pa 10、 20、 30、 40、 50kgf/m2。若有要求 500Pa 50kgf/m2以上之壓力時,以不超過 250Pa 25

6、kgf/m2之 3 CNS 11526, A 3235 範圍內增加壓力。惟最高壓力在設計階段就已決定之製品,其壓力階段得以將最高壓力 4 等分後之壓力,依序加壓。 (e) 變位測定:在各壓力階段,測定所定之面外變位。 (f) 確認開閉:將門反覆開閉 5 次。 (g) 確認殘留變形:檢查殘留變形及有無機能上之障礙。 (2) 反覆試驗:依下列 (a) (c)之順序進行試驗。(參照圖 2 及圖 3) (a) 加壓:加壓由壓力 0 至試驗壓力 P2(1)振幅之斷續壓,施加 n 次各保持 3 秒以上。變化壓力時間為 1 秒以上。 (b) 確認開閉:將門反覆開閉 5 次。 (c) 確認殘留變形:檢查殘留變

7、形及有無機能上之障礙。 (3) 安全性試驗:依下列 (a) (b)之順序進行之試驗。(參照圖 2 及圖 3) (a) 加壓:對試驗壓力 (1),儘早升壓並保持 3 秒以上。變化壓力時間為 1 秒以上。 (b) 確認殘留變形:檢查殘留變形及有無機能上之障礙。 註 (1) P0 P3及 n 依製品之規格。 6. 試驗結果之紀錄 6.1 變形試驗:記錄下列事項。 (1) 面外變位、面外撓度、變位率、撓曲率等,分別對各個製品規格所規定項目之各壓力階段之值。 (2) 從試驗開始至終了,門窗有無變化。 (3) 確認開閉時,有無變化。 (4) 有無殘留變形。 6.2 反覆試驗:記錄下列事項。 (1) 從試驗

8、開始至終了,門窗有無變化。 (2) 確認開閉時,有無變化。 (3) 有無殘留變形。 6.3 安全性試驗:記錄試驗終了後,門窗有無變化。 7. 報告書:試驗結果之報告書,須記載下列事項。 (1) 試體之名稱、形式,使用在試體之玻璃,試體圖面及必要之尺度。 (2) 試驗結果。 (3) 試驗機構名稱,報告簽署人姓名及日期。 (4) 其他認為必要之事項。 4 CNS 11526, A 3235 圖 2 加壓順序圖(正壓) 圖 3 加壓順序圖(正壓及負壓) 引用標準:第一次修訂:kgf/m2 Po(50050) kgf/m2 Po(50050) kgf/m2 Po(50050)CNS 11524 門窗性能試驗法通則 76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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