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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2574-2004 Household pressure cooking pots《家庭用压力锅》.pdf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97.040.60 S12171257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8 年 7 月 15 日 93 年 9 月 27 日 (共 17 頁 )家庭用壓力鍋 Household pressure cooking pot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標準內容積在 10.0 公升以下之一般家庭用壓力鍋 (1)(以下簡稱為壓力鍋),並限於使用在 0.1kgf/cm2 1.0kgf/cm2之常用壓力(表壓力)範圍者為限。 註 (1) 壓力鍋係指在封閉容器內限制蒸氣之溢出,造成

2、壓力提高溫度沸騰,以促使食物快熟,節省能源並附有安全裝置者適合於一般家庭使用。 2. 種類及符號:壓力鍋之種類及符號依下列規定。 2.1 以內容積區分為下列種類。 種 類 符號 種 類 符號 2.5公升以上未滿 3.5公升者 3l 7.5公升以上未滿 8.5公升者 8l 3.5公升以上未滿 4.5公升者 4l 8.5公升以上未滿 9.5公升者 9l 4.5公升以上未滿 5.5公升者 5l 9.5公升以上未滿 10.5公升者 10l 5.5公升以上未滿 6.5公升者 6l 6.5公升以上未滿 7.5公升者 7l 2.2 以密合方式區分為下列四種。 種類 符號 導入式 IA 卡榫式 IB 重疊式

3、IC 其他 IO 2.3 以壓力調整方式區分為下列六種。 種類 符號 配重式 PW 氣缸彈簧式 PS 槓桿式 PR 溫度控制式 PT 共管式 PP 其他 PO 2 CNS 12574, S 1217 2.4 以安全防爆裝置方式區分為下列六種。 種類 符號 彈簧式 SS 橡膠襯套式 SR 金屬箍式 SV 溫度熔絲式 ST 共管式 SP 其他 SO 2.5 以握持方式區分為下列三種。 種類 符號 長把式 GL 雙耳式 GD 其他 GO 2.6 以鍋身內徑區分為下列九種。 種類 符號 180mm D18 190mm 19 200mm D20 210mm 21 220mm D22 230mm 23 2

4、40mm D24 250mm 25 260mm D26 3. 標稱方法:壓力鍋之標稱,應依下列所示之順序。 例: 7l-IB-PW-SS-GL-D18-300460 4. 各部名稱 4.1 雙耳式快鍋之各部名稱如圖 1 所示。 寬度 460mm 外觀尺度高度 300mm 鍋身內徑 180mm 長把式把手 彈簧式防爆裝置 配重式壓力調整裝置 卡榫式密合方式 內容積 6.5 公升以上;未滿 7.5 公升者 3 CNS 12574, S 1217 圖 1 4.2 長把式壓力鍋之各部名稱如圖 2 所示。 圖 2 配重洩壓閥組 安全指示閥組 安全氣孔 快鍋蓋 蓋耳安全氣孔 墊圈 身耳 壓力鍋身 安全指示

5、閥組閉蓋洩壓安全梢 過濾網壓力鍋蓋 配重洩壓閥組 安全指示閥組 洩壓柱 合蓋指示位置 開閥洩壓安全梢 上把手過濾網 墊圈壓力鍋身 合蓋指示位置 下把手身耳 清孔器 鍋蓋 4 CNS 12574, S 1217 5. 尺度 5.1 如圖 3 及表 1 所示。 圖 3 表 1 單位: mm 種類 長把式 雙耳式 高度 (2) 200以上 200以上 寬度 360以上 240以上 鍋身內徑 180 260 180 260註 (2) 壓力鍋之高度、寬度、鍋身內徑許可差為 2.0mm 6. 壓力鍋之密合方式:分為導入式 (3)(圖 4)、卡榫式 (4)(圖 5)、重疊式 (5)(圖 6)及其他等四種。

6、註 (3) 身蓋各製成嵌齒,用旋轉方式導入使身蓋密合。 (4) 將蓋置入身內,由內向上利用壓桿填料使身蓋密合。 (5) 將身蓋平面重疊,使用螺桿及支持器旋入壓合。 寬度高度 鍋身內徑高度寬度 鍋身內徑 5 CNS 12574, S 1217 圖 4 圖 5 圖 5 圖 6 圖 6 7. 壓力鍋之壓力調整方式:分為配重式 (6)(圖 7)、氣缸彈簧式 (7)(圖 8)、槓桿式(8)(圖 9)、溫度控制式 (9)(圖 10)、共管式 (10)(圖 11)及其他等六種。 註 (6) 利用重量調整內壓力。 (7) 利用活塞及彈簧壓力調整內壓力。 (8) 利用間接重量調整內壓力,並具連動裝置開蓋洩壓。

7、(9) 電氣控制專用,利用金屬片感熱變形觸動電氣接頭。 (10) 雙重彈簧式,一具調整作用、一具安全洩壓作用。 壓力調整裝置 安全裝置 補助把手 鍋蓋 手柄 鍋身壓力調整裝置 支持具 手柄 鍋蓋 鍋身 固定具 安全裝置 支持具 支持五金 手柄 鍋蓋 鍋身 固定具 壓力調整裝置 安全裝置 6 CNS 12574, S 1217 圖 7 圖 8 圖 9 圖 10 圖 11 8. 壓力鍋之安全防爆裝置方式:分為彈簧式 (11)(圖 12)、橡膠襯套式 (12)(圖 13)、金屬箍式 (13)(圖 14)、溫度熔絲式 (14)(圖 15)、共管式 (15)(圖 16)及其他等六種。 註 (11) 利用

8、彈簧及塞桿壓力,於超壓時則頂開洩壓。 中軸 彈簧 鍋蓋 安全押桿噴嘴 鍋蓋接點琥珀感熱桿配重鍋蓋梢 中軸 彈簧 (壓力調整用) 彈簧 (安全裝置用) 鍋蓋 7 CNS 12574, S 1217 (12) 利用軟性橡皮受內壓變形脫離位置而洩壓。 (13) 利用軟薄金屬片受內壓變形脫離位置而洩壓。 (14) 利用低溫金屬感熱熔化而洩壓。 (15) 利用雙重彈簧,一具調整作用、一具洩壓作用。 圖 12 圖 13 圖 14 圖 15 圖 16 9. 材料:壓力鍋之材料應符合表 2 之規定。 彈簧鍋蓋 中軸橡皮墊 鍋蓋中軸 鍋蓋帽蓋墊片安全閥墊片彈簧 (壓力調整用)彈簧 (安全裝置用)鍋蓋 墊片鍋蓋低

9、熔點合金 8 CNS 12574, S 1217 表 2 使用區分 材料 材質 壓力鍋之鍋蓋及鍋身 不銹鋼 CNS 8497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所規定之 430或304, CNS 8499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所規定之 430或 304 壓力鍋之雙耳、長把手及其配件 壓力鍋之壓力調整裝置及其配件 壓力鍋之安全防爆裝置及其配件 螺釘 1.若已訂定中國國家標準之配件其品質應符合該標準之規定。 2.其他配件其強度應能承受各種機能及第 12、 13節之品質要求及試驗,且構造應符合操作輕便為原則。 3.材料應採用不致引起因接觸而腐蝕或已實施表面處理者。 密蓋墊圈 矽橡膠及其他橡膠 應符合行

10、政院衛生署 所頒布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 生標準有關橡膠類材質之規定 10. 構造及加工:壓力鍋之構造及加工規定如下。 10.1 構造應保持充分之強度及安全性,且其功能應確實。 10.2 使用鋼板加工時,與人體接觸部位 之表面,應消除其表面之粗糙,且不得有因加工所引起之傷痕或龜裂。 10.3 裝配組合時,應注意組合後不得發生裂開、彎曲不平等缺陷。 10.4 把手及雙耳之結合應牢固、明顯之熔接部位應予修整平滑。 10.5 利用螺釘等組合裝配時,結合部分應確實不得鬆弛現象。 10.6 應有壓力調整裝置及安全防爆裝置。 10.7 鍋身構造強度應有第 15.2 節標示最高使用壓力 4 倍以上,不可有明顯

11、可見之變形。 11. 表面處理 11.1 不銹鋼部分:鍋身、鍋蓋外部以高度拋光、內部以拋光或砂光處理。 11.2 鋁部分:需作 6 m 以上厚度之陽極處理。 12. 品質 12.1 一般事項:應符合下列各項。 12.1.1 不得有顯著傷痕、變形、龜裂及熔接脫離等不當現象。 12.1.2 鍋身、鍋蓋之加工應平滑且光澤均勻。 12.1.3 不得有會傷手之毛頭及卷邊。 12.1.4 鍋身之底座應良好平穩。 12.2 把手裝置 12.2.1 若為單柄式把手時,應有補助手柄。 12.2.2 把手或身耳在正常使用下不得脫落,應符合第 13.1 節之規定。 9 CNS 12574, S 1217 12.2.

12、3 把手或身耳於正常使用狀態下,溫度需在室溫加攝氏 40以下,並符合第 13.2 節之規定。 12.3 密合裝置 12.3.1 鍋身、鍋蓋之開合應能順暢,密合不完全時 ,應有洩氣之構造,應符合第 13.3 節之規定。 12.3.2 鍋身、鍋蓋之密合應確實且操作靈活,不得有不穩或鬆動之現象。 12.4 壓力調整裝置及安全裝置 12.4.1 需有壓力調整裝置及安全裝置。 12.4.2 壓力調整裝置及安全裝置,其噴嘴動作靈活、不易阻塞且容易清理。 12.4.3 壓力調整裝置之安全押桿應有不容易脫落之構造。 12.4.4 安全裝置在動作時,應有不會直接飛離至外部之構造。 12.4.5 壓力鍋內部之最高

13、使用壓力在 1.0kgf/cm2以下時壓力調整 裝置需動作順暢靈活,且應符合第 13.4.2 節之檢驗規定。 12.4.6 安全裝置在最高使用壓力 3 倍以下之壓力動作時,壓力鍋之各部應無任何異狀,且應符合第 13.4.3 節之檢驗規定。 12.4.7 安全裝置動作壓力之 2 倍內壓力耐壓 1 分鐘後,壓力鍋之各部應無任何異狀,且應符合第 13.4.4 節之檢驗規定。 12.5 標稱內容積許可差:壓力鍋之標稱內容積許可差定為 0.5 公升。 13. 檢驗 13.1 把手或身耳負載強度試驗 13.1.1 將鍋身柄或耳夾持於固定裝置上(長柄者夾持於靠鍋身端柄總長 處)。 13.1.2 於鍋身處吊

14、3 倍水重量之重物(例:容積為 8 公升,則吊 24kg 重量)。 13.1.3 使用測試機器,以測試頻率 71 次分使重物上下運動 10000 次,上下運動時,應完全托起及離開,再以目視不得脫落或變形。 13.2 把手或身耳溫升試驗 13.2.1 依據圖 17 各部溫度上升之木台邊表面溫度測定裝置實施溫升試驗。 13.2.2 試驗用爐(圖 18)為使用瓦斯或液化石油氣( LPG)之爐具,燃燒器之直徑約 70mm,於圖 17 之木台上。 13.2.3 溫度測定儀器,係使用電阻式溫度計或熱電偶式溫度計。 10 CNS 12574, S 1217 圖 17 圖 18 單位: mm 單位: mm 1

15、3.2.4 溫度測定係以當時之室溫溫度( 255)為之,測定位置應不為輻射熱直接照射之位置。 13.2.5 測定方法,係以維持壓力調整裝置之回轉、 振動或剛開始浮上之狀態,於最小限度之加熱狀態約 15 分鐘之後測定之,測定把手或耳之位置為 (圖19) A 之位置,但是補助把手不必測定。 13.2.6 把手或身耳之溫升需為室溫加攝氏 40以下。 試驗爐 11 CNS 12574, S 1217 圖 19 13.3 鍋身鍋蓋密合及洩氣試驗 13.3.1 開合之順暢性,以鍋身、鍋蓋之開合操作來 確認,以不需特別用力而能開合為標準。 13.3.2 密合不完全時,應有洩氣構造。 (1) 所謂密合不完全之

16、狀態,導入式者如圖 20 之方法當中,爪長度之一半密合時者稱之,其他者係指構造上無不完全密合狀態者。 A(約為下側寬 l之 1/2)雙板式雙耳式 12 CNS 12574, S 1217 圖 20 (2) 加熱原則上以下述方法或其他方法進行,但附有確認裝置者,其洩氣裝置共通者,以漏氣裝置之安全栓打開加熱。 測定試驗用爐裝置(圖 21),調節消耗量為 2200kcal/h 之加熱方法進行。 圖 21 註 (16) 器具於使用狀態設置。 (17) 與器具之連接管,選用適當之管子,與三向接頭之間,其長度儘可能為短者( 100mm 以內)且其彎曲部分,通過面積不可變小。 (18) 壓力測定用三向接頭,

17、原則上採用圖 22 方式。 鍋蓋爪 鍋身爪 水壓計 水壓計 | 溫度計 瓦斯連接器 旋塞 瓦斯壓力調整器 瓦斯壓力調整器 |瓦斯容器出口栓 瓦斯表入口栓 連接管 壓力測定用三向接頭 試驗 爐 瓦斯 瓦斯表 13 CNS 12574, S 1217 圖 22 註 (19) 圖 21 中之瓦斯壓力調整器 ,依據液化石油氣用燃燒器具檢驗方法時,通常使用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 (20) 圖 21 中之瓦斯壓力調整器 |為試驗中之壓力變動 2mm 水柱以內能加以調整者、又瓦斯表,入口栓能滿足上述條件時,亦可不用。 13.3.3 密合之方式以導入方式者,利用安全栓排氣 裝置,不經此操作時,應有無法將鍋蓋打開

18、之構造,但是鍋身與鍋蓋之 密合部分,附著有油之狀態內部之指示壓力為 0.1kgf/cm2時,以把手之端部加上 8kg 力量,使鍋蓋不能從鍋身脫離者不在此限,或鍋蓋能脫離者;但在脫離 之前其洩壓裝置,應已將壓力完全洩除,使鍋內之東西不致飛散。 註 (21) 把手之前端部分,係指從把手之前端算起 15mm 之 處,如 圖 23 所示。 圖 23 13.3.4 密合之方式以卡榫式之鍋蓋方式,鍋蓋押下者以 11kg,其他者以垂直方向加上 2kg 之載重,鍋蓋打開時,鍋內之東西則不會飛散。 (1) 加入 70%內容積之水,並加熱至壓力調整裝置動作後,加上載重,將固定具打開及使蒸氣從壓力調整裝置排出,鍋蓋

19、打開時,以目視確認無熱湯之飛散。 (2) 載重是於固定具之上方或鍋蓋之大略中央部分,不得偏離之現象。 D:D:三向接頭 d:連接(1 1.1)d 14 CNS 12574, S 1217 (3) 額定容量之表示係指以刻線表示之水位,如湯、豆類之指示者則依其表示位置。 (4) 蒸汽之排出,應以連續慢慢地排放,避免急劇之排出。 (5) 內部有壓力時,而固定具不能操作之裝置者,俟固定具能操作時,則予立即打開,並確認是否有熱湯飛散之現象。 (6) 熱湯之飛散係為鍋身之周圍有熱湯飛出。 13.4 壓力調整裝置及安全裝置試驗 13.4.1 壓力調整裝置及安全裝置噴嘴靈活、不易阻 塞安全押桿且有不容易脫落構

20、造及安全裝置在動作時,不會直接飛離至外部之構造。 (1) 噴嘴係加上設計壓力以上之壓力時,維持設計壓力使蒸氣噴出之細孔者, 噴嘴網目靈活不易阻塞且清理容易係以無顯著彎曲之針,適當之軸,鐵絲插入,以空氣吹氣時,容易貫通者,而壓力調整裝置之型式當中,共管式者壓力調整裝置為容易脫落者,不在此限。 (2) 壓力調整裝置之型式使用溫度控制式時,其安全裝置係使用感壓式者。 (3) 壓力調整裝置之安全桿上下方向以靜態方式執行。 (4) 不會飛出之構造係安全裝置動作時不會直接飛出於外部,栓、支持具等仍裝置於原狀之構造者,但安全裝置之型式中,彈簧式者可視為飛離防止裝置。 13.4.2 壓力鍋內部之最高使用壓力為

21、 1.0kg/cm2以下時,壓力調整裝置動作應能順暢靈活。 (1) 加入 70%內容積之水,加熱至壓力調整裝置動作實施檢驗。 (2) 所謂動作順暢係將壓力鍋內部壓力(以下稱內壓)維持之動作依據設計後之狀態確認方法並符合下列之規定。 型 式 確 認 方 法 配重式 視配重裝置回轉、振動、浮上等動作 彈簧式及其他(共管式) 視壓力調整裝置之中軸押上之動作 槓桿式 視壓力調整裝置之中軸押上之動作 溫度控制式 壓力調整裝置為溫度控制式時,其裝置應確實之動作 (3) 最高使用壓力之規定係使用測定裝置,依第 13.4.2(4)節之測定儀器之安裝方法及第 13.4.2(5)節測定方法而言,但壓力調整裝置之型

22、式以溫度控制式時,溫度測定後依表 3 換算壓力,又以壓力變化方式為壓力調整裝置時,壓力調整裝置調整至使用最高壓力之狀態測定。 (4) 測定儀器之安裝:將鍋蓋鉆孔後,參照圖 24 安裝,並依該圖之 A 圖或 B 圖任一方法實施。 15 CNS 12574, S 1217 圖 24 A圖 B圖 (5) 測定方法:維持回轉、振動、浮上等最初狀態之最小限度在加熱狀態下測定。 13.4.3 安全裝置在使用最高壓力 3 倍以下之壓力動作,壓力鍋之各部應無異狀。 (1) 加入 70%容積之水,於壓力調整裝置無動作之狀態下加熱進行檢驗。 (2) 各部無異狀指安全裝置正常動作 (例如內壓之異常上升所引起溫度保險

23、絲之熔化,安全閥之飛出等 )並無破損及顯著變形之現象。 (3) 測定安全裝置之動作壓力所使用之測定裝置,依第 13.4.2(4)節之測定儀器之安裝方法及第 13.4.2(5)節規定之測定方法加以確認。 (4) 測定機器安裝:測定機器之安裝同第 13.4.2(4)節之規定。 (5) 測定方法:將壓力調整裝置拆下,將螺栓密封後測定,但其他(如共管式)壓力調整裝置不動作者,則依圖 25 以旋塞測定。 圖 25 安裝數個安全裝置者,則測定最初動作之安全裝置的動作壓力。 熱電偶 水面水面鍋蓋 彈簧(壓力調整用)彈簧(安全裝置用) 16 CNS 12574, S 1217 13.4.4 於第 13.4.3

24、 節確認後,以安全裝置動作壓力之 2 倍之壓力耐壓 1 分鐘除去壓力後,壓力鍋之各部無任何異狀。 (1) 以水壓試驗機加壓,壓力除去後以目視及觸感確認各部不得有任何異狀。 (2) 所謂加壓係指壓力調整裝置、安全裝置及其他安全保持裝置無動作下拆下,將該部分密封或固定者、將內部之空氣除去後加壓。 (3) 所謂無異狀係不得有破損或顯著之變形。 14. 包裝:成品在出廠前,應使用紙箱及其他適當材料包裝。 15. 標示:壓力鍋之本體上應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各項。 15.1 標稱內容積 (l)。 15.2 最高使用壓力。 15.3 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 16 注意事項:應以鋁箔貼紙貼妥在鍋蓋上面。 1

25、6.1 消費者使用前應先詳看使用說明書。 16.2 使用說明書應至少敍明下列各項。 (1) 壓力調整器、安全閥應清洗乾淨否則不得使用。 (2) 開鍋前應先予降壓處理,以防意外。 (3) 烹煮特殊食品之安全注意事項(如豆類最高水位之調理刻度等)。 17 CNS 12574, S 1217 表 3 (壓力溫度換算表) 引用標準: CNS 8497 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9 年 1 月第二次修訂: 81 年 9 月第三次修訂: 83 年 7 月第四次修訂: 84 年 10 月第五次修訂: 91 年 10 月溫度()150140130120 110 100 0 1 15014013017 日 30 日 22 日 2 日 30 日 表壓力2 34 120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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